垄断行业高收入侵占全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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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高收入侵占全民利润

  发表日期:2006年8月6日   出处:《南风窗》杂志    作者:本刊记者 李北方     【编辑录入:李豫】

垄断行业高收入、高福利现象是最近舆论攻击的目标。根本问题在于,国家没有代表全民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所得拿足,留给了垄断国企在内部私分剩余价值的空间。

 

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今年上半年以来被集中关注,应该要归因于526日这个问题被提上了政治局会议的日程。政治局会议讨论收入分配问题还是第一次,这被认为是一个信号,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起了最高决策者的关注,即将有大动作出台,舆论随即跟进。

那一次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措施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在随后出台的文件中,关于低收入者的范围进行了相对清晰的界定,即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等。“调节过高收入”的部分,根据相关部门制订的方案,则瞄准了垄断行业,垄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高出社会平均水平成为舆论一直攻击的目标。

 

调节的目标是否对位

 

无疑,中央政府着力推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低调高”是对近年来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对立情绪持续高涨的一个回应。但仅将垄断行业的高工资收入列入对象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哪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垄断行业间垄断程度的差别,哪些行业属于自然垄断哪些不属于,都没有形成共识。在514日举行的第三届中国薪酬管理高层论坛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在谈到垄断行业时,点到了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但这个名单无法得到各方、尤其是这些行业本身认可。

其次,垄断行业普通职工的工资虽然普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并非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同群体间情绪对立的根源。记者有一个朋友在垄断行业工作,收入足以支撑他过上相对比较安逸的生活,但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中,他距离人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富人”相去万里。在询问“调高”的政策是否会对其收入产生影响时,他还不知道有这个政策,第一反应是“不会吧,我们的收入不高啊”。

中央党校社会学研究室主任吴忠民称,中国的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者占总人口的80%,中等收入者比重为15%。那么另外的5%则是高收入群体。当记者向吴忠民询问划分的具体标准时,他说只是参考了社科院的相关研究,还无法将标准具体化。那么作为“调高”对象的垄断行业职工群体是属于5%之列吗?显然不是,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他们倒应该成为被扩大的中等收入者了。

这是一个用常识可以理解的问题,而社会学家孙立平日前发表文章称,“尽管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是造成社会中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因素,且明显不合理,但这个因素对整个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不能过分夸大。我曾计算过2002年的国民收入分配情况,当年的GDP大约10万亿,城乡居民收入大约5.7万亿,加上可能漏算的,大约6万亿。而包括津贴奖金在内的工资总额只有1.2万亿。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和津贴)只是工资收入总额的一小部分。可见,垄断行业高工资对整个社会贫富差距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不能仅仅从收入差距的角度加以关注,而更应当将其看作是这些垄断性国企畸形管理的一部分。”这恰好为记者的观点提供了佐证。

道理很简单,造成差距拉大情绪紧张的根源在于,一部分人利用转制期间的制度漏洞,通过权钱交易,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得超额财富。但这部分人并不在此次收入分配改革涉及的范围之内,仿佛他们的强取豪夺所得不应算作收入。也许这根本是另外一个问题,正如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宜勇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所说的,这是个反腐败、打击犯罪的问题,应该“法办解决”。

 

手段能否奏效

 

正如孙立平教授指出的,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收入虽不是贫富差距拉大的根源,但不意味着就是合理的,对其进行调节和规范是必要的。承认这个前提,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手段问题了。

杨宜勇列举了几种他认为可能有效的调节方式。第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对个人收入要落实加总纳税;第二,对垄断行业要打破垄断,允许其他企业进入平等竞争;第三,对能源行业要征能源税,因为能源价格提升是赶上了国际市场的大气候,收益不应归企业所有;第四,对于一些确实不能开放竞争的行业,直接由国家确定工资标准发钱,但前提条件一是国有独资,一是绝对的行政垄断。

这些建议听起来并不陌生,比如打破垄断,至少呼吁了十几年了,但那些垄断行业依然坚挺如故,霸道气丝毫不见减弱。这一次是否能落到实处,值得怀疑。而加强税收的监管虽然在逻辑上无懈可击,但落实起来却又难得不得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北京某没有被点到名的、同样具有垄断性质的机构利用报销交通费、餐费的名义给员工发工资,逃避纳税,结果该单位的数千名职工四处寻找发票,有人开玩笑说北京城一半的发票都被他们搜刮去了。如果说税务机构对此毫不知情或无法查实,是无论如何无法令人信服的。这种现象可以扭转吗?如何扭转呢?

对于调节手段的执行效果,吴忠民教授持一种现实的态度,他的看法是,做就比不做强。他强调地区间发展的不均衡,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调节措施能发挥六到七成的效果,而在其他地方,能发挥到两到三成就不错了。总之,能做的就要开始做,“不要低估执政党的潜力”。

 

从根上就错了吗?

 

“我不参与这个讨论。”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说。在他看来,此次分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没有走出过去的误区,在根上就出了问题,那么继续在细节上纠缠没有任何意义。刘福垣提醒记者注意理论问题,也就是他所说的“ABC的问题”:分配,首先是生产资料的分配,每个人对国有资本的占有应该均等,多占者就要多交租金;工资和资本收益要分开,而国有企业的分配对象出了问题,原本应交全民的国有资本在企业内部被分配,导致工资侵占利润。他认为这些问题简单到一目了然,但有些人却故意视而不见,或者极力在混淆。在他2003年初版的《新发展观宣言》一书中,刘福垣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框架内分析了分配问题。

刘福垣的观点是,中国现在在搞市场经济,搞市场经济就该“按要素分配”,而现在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还在沿袭过去的“按劳分配”的老路子,那么只能越搞越不平均。他认为,按劳分配只能在集体经济中存在,因为在集体经济中,劳动者也是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等量的,生产资料不能作为分配的依据,只能按照付出的劳动进行分配。

国有资产在产权上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就要求所有人对国有资产的占有要均等。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全民的雇员,没有理由比非国企职工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否则就侵犯了全民对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

全民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国有企业应该从其经营所得中向全民缴纳投入资金的利息、地租,政府同时予以征税。而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劳动力被商品化了,其价格是职工在进去企业之前就在劳动合同上规定好了的,在生产过程中是计入成本的。普通职工既然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那么就没有理由要求对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

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仍在沿袭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案,即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率控制在效益增长率之内。这事实上使国企职工总体上获得了其不应有的相当于股东的地位,将原本属于全民的利润在小圈子内被瓜分了。

刘福垣还区分了劳动力商品和人力资本的差别。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但可以用劳动力换取工资,也可以以个人人力资本入股企业,但作为股东就不该只分享利润,也应该承担经营风险,既有权利“分盈”,也有责任“分亏”。但问题在于,无论企业经营结果如何,国企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都可以确保。这就不是按要素分配,而是按权力分配、按政策分配。

对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严格征缴个人所得税之类的调节措施,在刘福垣看来不过是个“仨瓜俩枣”的问题,没有搞清楚“税”和“租”的区别。根本的问题是,国家没有代表全民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所得拿足,留给了国企在内部私分剩余价值的空间。他提到了中石油:中石油倒原油挣了1200亿,接着成品油提价提晚了,国家补贴了100亿,我们要问,你那1200亿交柜了吗?怎么挣钱的时候说你是企业,赔了钱又算国家的呢?

他还以煤老板的暴富来质疑政府的缺位:为什么挖煤能暴富?煤是属于全民的,你拿到采掘权交给政府的是税,钱交给全民了吗?你把煤从地下挖出来,挣的只能是搬运费加平均利润。他敲着桌子质问,这些ABC的问题为什么得不到解决?阻力在何处?是决策的时候既得利益者挡在那里,而决策者没有代表全体人民吗?

不要以为刘福垣的立场不够新锐,他同样高呼中国的亿万富翁还是太少;资本向少数人集中的程度还不够高;“居者有其屋”是空想,不应成为我们的口号。与另外一些持类似观点的经济学家的不同在于,他不放弃社会的终极正义,属于全民的就该归全民所有,而不该被少数人瓜分。

关于收入分配问题,刘福垣的总结是,政府不应该人为缩小收入差距,而应抓住两头,一是把国有资产应得的收入拿足,二是搞好社会保障,让低收入者“有吃有喝”,剩下的问题就交给市场竞争去解决。搞好这两点,即便有些人收入偏高,只要有理由,老百姓就不会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