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罗马法、中国古代法与中国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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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罗马法、中国古代法与中国法制建设 2010年01月04日 14:59 凤凰网历史综合 【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对于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法学界多是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从而也就有了西化和本土化的争论。但我们今天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近代西方法律的主体都是公民个人,在私法上注重契约自由,在公法上则重视民主原则,这都是个人本位的特征。不管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其近代化的过程都是这样。但中世纪则与此不同,其并不是把属于每个人的东西交给每个人,而是强调集体利益。

有人说,罗马法是关于商品生产者典型的法律。罗马时代是古代的资本主义,其与近代资本主义所不同的地方仅在于那时的技术较为落后,且当时的企业往往不是用自由工人,而是用奴隶,除此之外,没有什么不同。

如果我们静态理解罗马法则一开始即将古代罗马社会理解为个人本位。人们讲西方为个人本位往往是指希腊、罗马和近代社会(中世纪是不讲究个人自由的),但我们要看看历史,就会发现古代罗马社会可能并不是这样的。关于这个问题,有现代主义潮流和原始主义潮流两大流派,前者认为古代罗马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是注重个人自由的;而后者则认为,古代罗马是一种宗法社会,是非现代的。我们认为二者是交替的,但从发展趋势上看,战后原始主义流派占主要地位,认为古代罗马社会是以农业为主,重农抑商,实施的是一种自然经济,以父权为主的大家族在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点,并将注意力集中于父权之大家族上。

罗马法其实是在拜占廷时代才定型的,而在此之前都是以大家族为特征的,这与秦汉时代形成反差,后者体现了某种程度上的个人主义(或者说是一种伪个人主义),其对宗族结构极为敌视。如果说秦汉时代宗族关系极为淡漠,但与其同时期的罗马却将父权与夫权置于重要地位。在共和和帝国时期的前中期,法律主体是罗马公民中的父家长,而不是自由民,很长时期内,罗马法上的权利都是为家长而设置的,且将家长与家属的关系定位于奴隶主与奴隶,极为重视家长的权利。那时所谓的罗马公民权实际上就是有公民权的父家长。罗马的贵族在共和时代起着重要作用;帝国时代,氏族淡化,但家族观念仍很重。将子女视为家长的财产,将家长权与财产权复合在一起。那时的公民权与公共生活的发达的确给人以现代主义的感觉。但帝国时期,公民权就越来越流于形式,帝国色彩越来越浓,与此同时,父权结构趋于崩溃。逐渐无夫权婚姻取代有夫权婚姻,家族成员逐渐获得财产权。拜占廷时代家族结构已基本解体,包含家族名的拉丁式姓名被废弃,被希腊式姓名所取代。晚期罗马和拜占廷社会却越来越背离原来的方向(在东方化过程中),其并未导致公民权的发展,而是导致了皇权的发展,逐渐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社会(西方则是二元化的社会)。

对于从帝国晚期到拜占廷时期的演变究竟是个人主义化的还是反个人主义化的呢?有人认为,罗马严格的个人主义在后古典时代已屈服于社会利益的评价,出现很多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人则认为,后古典时期法恰恰体现为对个人主义的确立。

关于拜占廷时期宗族权力解体对臣民的影响,有人认为对家长权的剥夺对家属地位的提升是有用的,体现了发达的人道精神;而有人却认为,这造成了人格意义的降低,与其说是家属地位的提高,不如说是家长地位的沦落。我们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是成立的,就家庭内部而言,确实是提高了家属的地位;但就社会而言,并不是公民权的上升,而是皇权剥夺了家长权。

拜占廷时代家长权的衰落与中世纪家长权的衰落是完全不同的。西欧罗马法复兴与从宗族到公民社会的演变是同步的,但在拜占廷时代就完全是相反的过程。拜占廷社会中,其形式上虽然先进,但其立法精神却比古代罗马法距离近代社会更为遥远,其立法基础是广泛的国家保护。近代社会追求法的统治,而拜占廷社会则是君主按自己颁布的法律进行统治,这样的反宗法,与其说是提高家属的地位,不如说是降低家长的地位,与其说是将家属提升为公民,不如说是将家长降低为臣民。这对公民个性的压抑比古罗马时期更为严重。古罗马法至少对于父家长而言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得到尊重的,在此基础上通过契约整合进行社会活动;而拜占廷社会则是用一个大共同体平等的剥夺了所有人的公民权,表面上压抑了小共同体的发展,但其连小共同体的自治都不能允许,人的个性发展就更谈不上了。这个过程给我们的启示便在于:从法律本身形式化而言,我们往往很难发现在此之上的专制国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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