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晓玲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2:10:55

严晓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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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 事件发生
  2. 警方调查
  3. 法医鉴定
  4. 母亲上访
网络炒作
专家热评
律师观点


[编辑本段]案情介绍

  福州闽清女子严晓玲二00八二月十一日离奇死亡,福建警方鉴定其为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然而,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坚持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并多次上访。三网民炒作《“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

事件发生

  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晚十时许,闽清警方接到闽清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该医院要求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院方称,死者系宫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十一时许,林秀英闻讯赶到医院,确认死者系其女儿严晓玲,并反映了十日晚,严晓玲接到其男友聂志雄电话后出门未归的情况。

警方调查

  经警方调查,三十三岁的聂志雄已婚,为吸毒人员,二00七年底与严晓玲非法同居于梅城镇南北大街四十号某套房。警方传唤了死者生前接触的对象五人,证实二月十日晚,严晓玲离家和聂志雄到梅城镇丽歌KTV娱乐,直至凌晨一时许才回租住处,聂、严二人睡一张床,聂的两位朋友睡另一张床。次日凌晨二时许,严晓玲开始肚子疼,多次到卫生间呕吐、拉肚子,并服用胃药。当晚六时许,聂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处照顾严晓玲。直至晚上十时许,林某健发现严晓玲表情痛苦,便将她送到医院。

法医鉴定

  十二日,严晓玲家属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申请。当天中午,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对严晓玲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未见皮下出血,体内无骨折,后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与福州市公安局检验。三月三日,福建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的精子结论。由此,闽清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母亲上访

  母亲林秀英对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以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有误、聂志雄和公安局要赔偿等为由多次上访。二00八年四月以来,警方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复: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不能立为刑事案件;关于赔偿问题,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

[编辑本段]网络炒作

  网友炒作《“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
  2009年6月23日晚间起,新浪、网易、天涯社区、凤凰、中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出现《严晓玲,她比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惨绝人寰:闽清常现无名女尸 严晓玲被8人轮奸》等帖文,引起网民广泛关注。
  文章称,位于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 文章中,林秀英叙述了女儿严晓玲长期被在闽清县有执法权力背景的聂志雄控制并被胁迫卖淫。2008年2月10日,严晓玲再次被聂志雄叫出去后一直未回家;2月11日,林秀英在当地医院见到了女儿的尸体。在医院,林秀英听到了医护人员议论,“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聂志雄父亲还向她透露,“严晓玲被8人轮奸致死”。 文章描述了林秀英的见闻:公安机关声称要交5000元才能做法医鉴定,警方将严晓玲子宫等器官割下以毁灭证据,掩盖事实等。最后,帖文公布了闽清县公安局局长刘伟光、县政法委书记陈继魁、县公安局办公室电话号码。 文章被国内多家知名网站转载后,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6月24日,百度网站上搜索到关于严晓玲的消息已经上万条,网民普遍表达了对严晓玲悲惨遭遇的同情和黑恶势力的愤怒。许多人还将矛头指向了当地党委政府,“丧尽天良”“警匪一家”等情绪化的表达形成汹涌的网络舆论风暴。
  三网友被捕
  因在网络发帖传播“严晓玲遭八人轮奸致死”传言,福建三位网民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被以“诬告陷害罪”逮捕。2009年11月11日上午8点30分,该案在福州马尾区法院开庭。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在网上引起轰动效应的帖文《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由网民范燕琼主笔。都是听取林秀英的描述加以整理、修饰之后发表,其间更是请了一位境外网站的编辑“包装”,原帖子中显著的“重要提示”就是出自这位编辑之手。帖子中所称的轮奸人数“八人”,则是林秀英根据事发时聂某某房间的四人,再加唱歌的人数猜测得来,综合林秀英各种“听说”,范燕琼加工后完成了引发轰动的网贴。
  在公安局发布澄清消息后,网民游精佑“还是想对帖子有些不妥的地方做一个补充”,主动联系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制作了讲述的视频。警方在调查参与视频拍摄的人员时获悉,与游精佑一起拍摄的吴华英常常打断拍摄,停下来“教林秀英,要林秀英说得更生动一点,要感人”。该视频经过剪辑后发布到网上,形成一个观点截然相反的“新闻发布会”。

[编辑本段]专家热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义彬:网络热点事件之所以“热”,是因为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的匿名性削弱了道德法规的约束力,人们得以更大胆、更自由地表达;网络突破地域限制,具有全球性,因而网络舆论的影响面更大,进而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热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政府部门对这些事件采取“遮遮掩掩”的态度,只会让谣言愈演愈烈。而不明真相的人们自然会在网上发出质疑的声音,进而可能听信、传播不准确的信息。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石束:对谣言传播的遏制,是要有科学准确的信息从更权威更可信的渠道传播出来,并在传播范围和力度方面胜过谣言本身,这个工作应该由政府和媒体来完成,“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里,通过调配社会资源,对事件进行调查,作出应对措施,并将所有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当代文化研究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张柠教授:网络作为公共传播媒介就如同供人走的街道,街道上有好人也有坏人,网络也如此,有有益的信息也有不良的信息。作为20世纪后期兴起的网络传播媒介,网络所起的作用是利大于弊的,它为人们的教育、工作、生活等提供了大量有益信息,使得人们生活等方面更便捷。
  对于网络发帖,论坛版主都在按要求实行轮班监管。他说,版主在看待一则帖子时,应以“公民无罪”的态度去介入。如果帖子是真的,当然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如果帖子是假的,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比如“严晓玲”事件中,发帖人发布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编辑本段]律师观点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卓:从发布信息者公布的内容上看,里面许多事实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完全不符,有些则是凭空捏造。发布者的行为已经对当地警方造成了恶劣影响,从这个角度上看,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且已造成不良影响,对受害方的名誉构成负面影响,可以追究发布者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布者为了引起网民关注,或为了表达对他人不满而恶意捏造事实,并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则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范的辩方律师认为,“严晓玲被强奸致死”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范燕琼3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之罪。范燕琼只是为林秀英的上访代书。代书者没有能力去核实事实真相,“如果要代书人核实,那么写上访控告材料内容不实的,是不是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辩护律师还认为,范燕琼等三人为林秀英写材料、拍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只不过是想引起政府的重视,并没有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