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停审老婆 陈水扁:国务费案从侦查到审理都违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30:21
在台北法院加紧审理陈水扁夫人吴淑珍涉及的国务机要费案之际,被认定在案中共犯贪污的陈水扁25日向司法院申请大法官释宪,以总统享有“国家机密特权”等为由,要求司法院命令法院立刻停止审理该案,全力争取避免任内被逼下台的难堪局面。
从陈水扁在释宪申请书中主张可以看出,陈水扁认为国务机要费一案从头至尾都违宪,高检署查缉黑金中心的侦查、台北地检署的起诉、台北地方法院的审判都是违宪行为。司法院应立即为暂时处分,命令台北地院停止该案诉讼程序,并废弃开放阅卷之裁定。
当天中午陈水扁亲自出马展开自救,委托总统府副秘书长卓荣泰前往司法院提交释宪申请书。申请书称,陈水扁作为总统,应享有认定“国家机密”的特权,意即只有陈水扁能认定六件外交工作是否机密,法院无权裁定。
申请书重申辩护律师团的说法,即检方侦讯陈水扁、法院审理本案都已违宪,因此,要求大法官命令法院立即停止审理,同时收回开放相关外交资料的裁定。
国民党方面当天痛批陈水扁企图操控司法,只会引起台湾社会更激烈反弹,并指陈水扁使出再多的司法技巧,也无法掩盖贪污的事实。
台北高检署去年11月3日宣布侦结国务机要费案,认定陈水扁与夫人吴淑珍涉嫌共同贪污国务机要费,陈水扁因享有刑事豁免权不被起诉,吴淑珍及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等四人,被检方以贪污等罪名起诉。坚拒下台的陈水扁许诺:只要法院一审判吴淑珍有罪,他就立即下台。
台北地方法院上月15日首次开庭审理该案,执政民进党为保陈水扁,以攻击检察官、拒绝上庭作证等,令审理一波三折。首被告吴淑珍在首次庭审时昏迷送院,并在台大医院住院十七天,其后的四次庭审都以病请假。
法院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加紧审理。因案件的各项证据相当清楚,被告律师团先是强调本案形同审理陈水扁,已违反宪法赋予他的刑事豁免权,应停止审理,但审判长最后裁定审理本案不违宪。
其后,控辩双方进入案件关键处,围绕陈水扁所称花费大量国务机要费的“六件机密外交”是否属机密展开激烈交锋。法院上周五认定这六件外交并非“机密”,裁定自本周二起将相关资料开放,供控辩双方阅读。
辩护律师团节节败退,民进党立委日前率先就陈水扁的刑事豁免权申请释宪,要求该案停止审理,25日上午被司法院以程序错误拒绝。几乎同时,陈水扁立即接棒提出释宪案,申请书内容,除了增加痛批台北地院的内容外,立论几乎与由律师汪平云为民进党团撰写的申请书,毫无二致。
陈水扁释宪申请书全文近三万字,全文刊载于总统府网站。陈水扁在释宪申请书所提的九大理由及对国务机要费所持立场与见解如下:
一、宪法第五十二条宪政意旨与规范目的,在于避免妨碍宪法赋予总统之职权、地位与功能,应作最广义之理解。
二、宪法第五十二条“不受刑事上之诉究“,应包括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法务部辖下高检署查缉黑金中心检察官就总统国务机要费使用问题,于2006年6月29日分案侦查,传唤及讯问总统,并向总统要求取得有关资料、文件均属违宪。
三、现任总统在侦查与审判阶段皆不能为被告,更不能在起诉书中形式上未起诉现任总统,却将总统列名为共同正犯,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之起诉行为,以及台北地院之审判行为,均属违宪行为。
四、总统不得抛弃宪法赋予之刑事豁免权,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之侦查、台北地检署之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之审判,均属违宪行为,不因总统曾受讯而有所影响。
五、现任总统是否负有证据或文书提出义务,应依“首长特权(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理论个案具体衡量,若基于国家安全或外交机密之考虑,总统得主张“国家机密特权”(State Secrets Privilege),现任总统只要提出揭示该信息之危险具有合理性,即不负有证据或文书提出义务。
六、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北院锦刑团95瞩重诉字第0960001154号函之内容,已构成重大明显之违宪,且将造成侵害总统职权与泄漏国家机密等无法回复之损害,情况急迫,司法院应立即为暂时处分,命令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该案诉讼程序,并废弃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开放阅卷之裁定。
七、现任总统在侦查与审判阶段皆不能被传唤作证。
八、基于共同正犯一体性之法理(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形成一个犯罪共同体),对总统所涉内乱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应一并暂时不得追诉、审判,给予“程序上之暂时豁免”,俟总统卸任后再予处理。
九、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于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侦组侦查总统,有违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
从陈水扁在释宪申请书中主张可以看出,陈水扁认为国务机要费一案从头至尾都违宪,高检署查缉黑金中心的侦查、台北地检署的起诉、台北地方法院的审判都是违宪行为。司法院应立即为暂时处分,命令台北地院停止该案诉讼程序,并废弃开放阅卷之裁定。
当天中午陈水扁亲自出马展开自救,委托总统府副秘书长卓荣泰前往司法院提交释宪申请书。申请书称,陈水扁作为总统,应享有认定“国家机密”的特权,意即只有陈水扁能认定六件外交工作是否机密,法院无权裁定。
申请书重申辩护律师团的说法,即检方侦讯陈水扁、法院审理本案都已违宪,因此,要求大法官命令法院立即停止审理,同时收回开放相关外交资料的裁定。
国民党方面当天痛批陈水扁企图操控司法,只会引起台湾社会更激烈反弹,并指陈水扁使出再多的司法技巧,也无法掩盖贪污的事实。
台北高检署去年11月3日宣布侦结国务机要费案,认定陈水扁与夫人吴淑珍涉嫌共同贪污国务机要费,陈水扁因享有刑事豁免权不被起诉,吴淑珍及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等四人,被检方以贪污等罪名起诉。坚拒下台的陈水扁许诺:只要法院一审判吴淑珍有罪,他就立即下台。
台北地方法院上月15日首次开庭审理该案,执政民进党为保陈水扁,以攻击检察官、拒绝上庭作证等,令审理一波三折。首被告吴淑珍在首次庭审时昏迷送院,并在台大医院住院十七天,其后的四次庭审都以病请假。
法院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加紧审理。因案件的各项证据相当清楚,被告律师团先是强调本案形同审理陈水扁,已违反宪法赋予他的刑事豁免权,应停止审理,但审判长最后裁定审理本案不违宪。
其后,控辩双方进入案件关键处,围绕陈水扁所称花费大量国务机要费的“六件机密外交”是否属机密展开激烈交锋。法院上周五认定这六件外交并非“机密”,裁定自本周二起将相关资料开放,供控辩双方阅读。
辩护律师团节节败退,民进党立委日前率先就陈水扁的刑事豁免权申请释宪,要求该案停止审理,25日上午被司法院以程序错误拒绝。几乎同时,陈水扁立即接棒提出释宪案,申请书内容,除了增加痛批台北地院的内容外,立论几乎与由律师汪平云为民进党团撰写的申请书,毫无二致。
陈水扁释宪申请书全文近三万字,全文刊载于总统府网站。陈水扁在释宪申请书所提的九大理由及对国务机要费所持立场与见解如下:
一、宪法第五十二条宪政意旨与规范目的,在于避免妨碍宪法赋予总统之职权、地位与功能,应作最广义之理解。
二、宪法第五十二条“不受刑事上之诉究“,应包括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法务部辖下高检署查缉黑金中心检察官就总统国务机要费使用问题,于2006年6月29日分案侦查,传唤及讯问总统,并向总统要求取得有关资料、文件均属违宪。
三、现任总统在侦查与审判阶段皆不能为被告,更不能在起诉书中形式上未起诉现任总统,却将总统列名为共同正犯,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之起诉行为,以及台北地院之审判行为,均属违宪行为。
四、总统不得抛弃宪法赋予之刑事豁免权,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之侦查、台北地检署之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之审判,均属违宪行为,不因总统曾受讯而有所影响。
五、现任总统是否负有证据或文书提出义务,应依“首长特权(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理论个案具体衡量,若基于国家安全或外交机密之考虑,总统得主张“国家机密特权”(State Secrets Privilege),现任总统只要提出揭示该信息之危险具有合理性,即不负有证据或文书提出义务。
六、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北院锦刑团95瞩重诉字第0960001154号函之内容,已构成重大明显之违宪,且将造成侵害总统职权与泄漏国家机密等无法回复之损害,情况急迫,司法院应立即为暂时处分,命令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该案诉讼程序,并废弃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开放阅卷之裁定。
七、现任总统在侦查与审判阶段皆不能被传唤作证。
八、基于共同正犯一体性之法理(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形成一个犯罪共同体),对总统所涉内乱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应一并暂时不得追诉、审判,给予“程序上之暂时豁免”,俟总统卸任后再予处理。
九、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于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侦组侦查总统,有违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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