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宪 疑为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解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5 10:19:55
台湾大法官日前解释,确认“总统”拥有机密特权及拒绝证言权。对于审判中的国务机要费案,大法官指出,如尚未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总统”依法改核定为国家机密,法院即应改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相关规定续行审理程序。
据《中国时报》报道,至于审理陈水扁核定的国家机密资讯作为证言或证物,是否妨害国家利益,大法官认为,亦应视陈水扁是否合理释明,由承审法院审酌具体个案情形办理,若有异议或抗告,则由高院或其分院五位法官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之。
大法官解释,首先确认总统是台湾《宪法》上的最高行政首长,在职责范围内,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资讯”的公开,认为有妨碍“国家与国家利益”之虞者,应负保守秘密之义务,亦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
法官认为,陈水扁的国家机密特权,是立法者赋予陈水扁单独核定国家机密且永久保密的权限,其他国家机关(例如法院)行使职权时,如涉及此类资讯,应予适当尊重。不过,大法官指出,陈水扁行使国家机密特权时,仍应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法基本原则,而非宪法上的绝对权力。
大法官指出,基于国家机密特权,陈水扁享有拒绝证言权,也有拒绝提交相关证物之权。立法机关应就陈水扁拒绝证言,拒绝提交证物的要件及程序,增订适用陈水扁的特别规定。
在该法律公布施行前,涉及陈水扁国家机密特权事项的讯问、陈述,或证物的提出、交付,究竟是否妨害“国家利益”?大法官指出,应由陈水扁合理释明。
假若陈水扁未能合理释明者,大法官指出,检察官或法院应审酌具体个案,依刑事诉讼法第134条、179条、183条等规定,审酌“国家利益”处分或裁定。
陈水扁对于检察官处分或法院的裁定,如有不服,大法官指出,陈水扁可以依本解释意旨声明异议或抗告,仍由高院或其分院五位法官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异议或抗告案。大法官指出,当陈水扁以书面合理释明,相关证言之陈述与证物的提交,有妨害“国家利益”之虞者,检察官与法院应予尊重。
至于法院审理个案(即国务机要费案),涉及陈水扁已提出的资讯者,是否应适用国家机密保护及“法院办理涉及国家机密案件保密作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大法官指出,应视陈水扁是否已依“国家保保护法”规定核定机密等级。
大法官认为,陈水扁如果尚未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等级者,在诉讼进行中,才依法改核定为“国家机密”,法院即应改依“国家机密”保密程序续行审理程序,至于其已进行的程序,并不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等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