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大地震后30年(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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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大地震后30年

中国接受救灾外援的历程 (3)

 

 

 

  1987~1988:本已开启的受援之门似乎又趋关闭,受援立场出现反复。大兴安岭山火“烧掉”了我们对国际救灾援助的最后一点顾虑,中国第一次主动向国际社会提出受援请求。


  1981年秋,长江上游发生大水灾,四川138个县受灾。此时中国又紧缩了接收国际救灾援助的口径,将接受救灾外援的方针改变为:不主动提出和要求援助,对方主动提供援助又不附加先决条件,可以接受;灾情由新华社适当报道,所提供资料以新华社公开报道为准。相比早些时候接受联合国救灾署和国际红十字会的救灾援助,这一政策减少了中国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可能性和规模。因此,从1981年底到1987年夏,中国接受救灾外援的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本已开放的受援之门,似乎又出现了关闭的趋向。

  然而,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毕竟是一件利己利人的事。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一国遭遇天灾,不仅意味着这个国家的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侵害,而且会对国际经济发展有所影响。故国际救灾援助不仅有助于消弭受灾国的自然灾害和重建家园,而且使其他国家(特别是与受灾国有经济联系的国家)的经济发展间接受益。因此,尽管中国对待国际救灾援助的立场有所反复,但国际社会基于人道主义和经济发展的考虑,仍然多次积极主动地向中国伸出援手。联合国救灾署多次要求同中国交流灾害和救灾工作情报,并表示愿意在救灾援助方面给予合作。与此同时,中国每遇较大灾害,一些友好国家也通过中国驻外使馆询问灾情和了解中国对接受救灾援助的意向。在这些交往中,中国往往显得非常被动。直到1987年,震惊中外的大兴安岭火灾使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1987年5月6日,大兴安岭北麓漠河境内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大火从5月6日起燃烧,到6月4日全部扑灭,历时整整一个月,着火面积101万公顷。大火烧毁了3个林业局址、9处林场、4个半贮木场,烧毁存材95.5万立方米、设备2488台、粮食650万公斤、桥涵67座、铁路9.2公里、通讯线路483公里、房屋61.4万平方米,5万多人无家可归,200多人死亡,200多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人民币。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的1/19从地球上永远消失。这场大火改变了大兴安岭森林面积居中国之首的历史地位,成为建国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特大灾难。

  面对灾情,中国红十字会首次向国际社会提出受援请求。中国政府不仅主动要求和接受援助,而且成立了统筹国外援助工作小组统一领导接收捐赠工作。国际社会对大兴安岭火灾给予很大关注。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发来了慰问电,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捐赠救灾资金、器材、药品和食品。

  向灾区捐赠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包括:联邦德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新西兰、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法国、美国、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救灾协调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民主德国、联邦德国、美国、日本、瑞典、挪威、英国、芬兰、意大利、苏联、法国等国家的红十字会,一些驻华使馆、外国企业驻京办事处、外国专家等都提供了物资和资金援助。据统计,国际社会共援助大兴安岭生产工具7995台(件)、药品13630箱(盒)、食品584544件(箱)、生活用品59362箱(件)、现金702903.79美元。截至1987年年底,国际救灾援助总物资折合现金4134408美元(不包括援助在途物资)。

  在大兴安岭火灾中,中国政府不仅改变了以往对国际救灾援助的态度,而且拓宽了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渠道,从过去单一接受联合国救灾署和国际红十字会的援助,到接受来自国家、国际组织乃至个人的救灾援助。借此机会,外经贸部、民政部和外交部于1987年5月13日向国务院提交《关于调整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建议调整接受国际救灾外援的方针。1987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该请示。新方针主要有以下两个新特点:

  第一,中国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新政策明确规定,遇重大灾情时,可通过联合国救灾署向国际社会提出救灾援助的要求;遇局部灾情,如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主动询问,可表示接受救灾援助的意向;外国民间组织和国际友人、爱国华侨主动提供捐赠,一般可接受;婉拒教会组织的救济。2003年年初,台湾红十字组织等国内外组织、机构向新疆地震灾区捐赠援助资金。

  第二,中国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更加规范化,确定了不同的单位、部门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的不同职责。外经贸部负责接受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政府的救灾援助;民政部负责办理提供灾情资料、组织宣传报道和资金物资的接收、分配,其中属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红会、妇女等组织援助的款物,或与红会、妇联有关的国外民间组织的救灾捐赠由红会、妇联分别接收和分配。对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国外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救灾捐赠,由民政部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对外联系交涉和接收分配。

  为了进一步规范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1988年8月3日,民政部、外经贸部和外交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建议面对不同程度的灾情时,对国际救灾援助采取不同的态度。1988年9月8日,国务院批准这一请示,明确规定了中国政府会根据受灾程度采取以下三种对救灾外援的态度:第一,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5万间以上,或农作物失收面积500万亩以上,或发生6级以上地震,应及时通报灾情,有主动援助者可接受;第二,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10万间以上,或农作物失收面积1000万亩以上,或发生7级以上强烈地震,及时通报灾情并表示准备接受外援的意愿,列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但不提出呼吁;第三,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30万间以上、或农作物失收面积1500万亩以上、或发生7.5级以上强烈地震,及时通报灾情并公开呼吁请求国际援助,有机会的话还可向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抗灾救灾的项目,申请专项援助。

  这一规定出台仅仅1个月又29天,即1988年l1月6日,云南澜沧县境内和耿马县与沧源县交界处分别发生7.6级和7.2级地震。澜沧、耿马和沧源三县的十几个乡镇受灾最重,共死亡738人,重伤3491人,轻伤977人,房屋倒塌41.2万间,严重损坏70.4万间。地震造成地裂缝,山体滑坡、滑塌和土地液化。

  云南省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云南省抗震救灾接受国际援助小组,办理接受国际上援助地震灾区的有关事宜。该小组先后收到日本、联邦德国、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瑞士等10多个国家的政府、团体、个人向灾区捐助的1500万美元的外汇捐款及药品、食物、车辆、医药器械、棉毯、帐篷等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