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20世纪30年代的被捕与法庭上的斗争——中国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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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陈独秀20世纪30年代初在上海被捕,南京受审是陈独秀政治生涯接近尾声时的一个重要事件。陈独秀大气凛然的政治表现——法律程序各环节的抗辩与斗争,很值得我们作历史回顾与文化分析,国民党“训政”下的法治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陈独秀晚年的政治思想和舆论立场。
关键词 陈独秀;法律程序;法治
1931年5月1日,中国托派组织大联合的“统一大会”在上海开幕。会议通过了陈独秀起草的《政治纲领》,并推举陈独秀为这个“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的总书记,5人组成的“常委会”由陈独秀全面领导。
中国统一的托派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内在素质的恶变很快使陈独秀陷入困境。首先是对领导岗位的分配感到愤愤不平的尹宽自己拉出队伍,企图独立;马玉夫因为没有当上“中委”,竟向国民党警备司令部告了密,致使统一大会之后未到一个月,即5月23日,托派中央即遭破坏,5个常委抓去4个,中央委员只剩下陈独秀、彭述之和罗汉3人;而梁干乔、陆一渊等4人也跑去投奔了国民党情治机关并公开发表声明,声称“共产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陈独秀只得收拾残局重整山河,他吸收尹宽、宋敬修、蒋振东加入“中委”。没有3个月这个新的领导机构又遭破灭,尹宽、宋敬修、蒋振东一并都被国民党捕去,中央只剩下两位元老人物陈独秀与彭述之。两人资格最老,但积怨渐深,无法合作,中央工作几于瘫痪。1932年春濮德志、宋逢春被狱方“保外就医”,陈独秀又召他俩归队,新彻炉灶,又组成新的五人常委会,陈仍为总书记,常委为彭述之、濮德志、宋逢春、罗世藩,秘书长谢少珊。一切工作又开始步入正轨,陈独秀又亲自向托氏汇报与请示,但托氏的新指示还未送达陈独秀手中,最后的、也是最严重的灾厄便降临了。中国托派组织的核心人马全部包括陈独秀本人,也一并被国民党当局逮捕。失去了中央领导机关,失去了陈独秀的托派组织实际上已寿终正寝。尽管陈入狱后的托派小组织仍有活动,领导机构也还有“第二临委”、“第三临委”甚至“第五临委”先后好几套。
陈独秀是1932年10月15日被捕的。这天白天托派中央机构在上海虹口区谢少珊家中秘密开会,被国民党情治机关侦知,结果全数逮捕。偏巧这天陈独秀本人因病未出席,但秘书长谢少珊立即供出陈在周家嘴路岳州路永兴里11号的秘密住址。陈独秀遂于当晚被捕。托派中央被一网打尽,中国托派运动遭到毁灭性打击。而有过3次被捕经历的陈独秀,这次却被国民党的“法治”“治”住——认认真真地经过了法律的全部程序判刑收监,前后整整关了5年(1932年10月—1937年8月)。
陈独秀这回被捕,有一条他的“表态”值得留意:他坦然表示:“愿尊重国家法律,望政府秉承大公,不参加个人恩怨,法律判我是罪有应得者,当亦愿受”。——这是他回应国民党当局同意将陈独秀案由军法审判改为司法审判的决定而表的态,当时京沪各报均有登载。陈独秀案由军法审判转司法审判固然是由于蔡元培、胡适、章士钊等社会名流的呼吁,蒋介石也深知陈独秀这几年来的进退行藏与实际处境,落得顺势做了人情,又标榜了中华民国实施法治的决心与信心。当然这之前的最后确认程序是由何应钦约谈陈独秀,陈独秀正式表态与湘赣与鄂豫皖等省共产党暴动行为不仅“毫无关系”,而且一直持反对的立场——这有他的《关于所谓“红军”问题》等文章作为证词[1]。何应钦当然也是走走形式,对舆论有个交待。据包惠僧说,那次何氏还请陈独秀题墨,陈恰到好处地题了孔子名句:“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这样的情节固然光彩照人,但后来证实题墨是赠给当时闻讯而来的“许多青年军人”的。何氏的谈话带有官方(最高军法机构)传询的性质,气氛是凝重的,决不是文化艺苑的联欢活动。
这次陈独秀被捕,比前三次(1919年6月11日、1921年10月4日和1922年8月9日)更迅猛地引动了舆论的关注,一时成为新闻的热点,舆论的倾向是明显的:鉴别陈之功罪,给他一个合法的、同时也是体现宽恕的判决。除了蔡元培、柳亚子、林语堂、潘光旦、章士钊、柏文蔚、董康等名流学者、故交耆旧的舆情呼吁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傅斯年专门撰写了《陈独秀案》长文为陈独秀摆“功”脱“罪”,傅斯年强调指出陈独秀不是“现行犯”,“他的背后没有任何帝国主义,白色的和赤色的,是无疑的”。他主张“陈独秀案”依法审判,即便“判决有罪”也“不妨依据法律进行特赦运动”。他正面宣示:“国民党绝无在今日一切反动势力大膨胀中杀这个中国革命史上光焰万丈的大彗星之理”[2]。——这篇长文登载在胡适主编的《独立评论》第24号上(很可看出此时期傅斯年以及他背后的胡适的重要思想)。就在这一号上胡适也发表了《陈独秀与文学革命》的文章,为陈独秀在新文学运动的表现评功摆好。10月30日陈独秀被逮捕消息刚传出没几天他还专门在北京大学国文系作了一次同名的讲演。关于“陈独秀案”,舆论界还有一些动静也值得注意。《十月评论》第2卷第1期有《论陈独秀的所谓“功”和“罪”》(杨镜芙),就专门针对胡适的文章而持反对意见的,他引用了胡适在《独立评论》上的话,说北平各界“为了私人感情”替陈声援,也说得过去,但他强调陈“是一个危害民国的大罪犯”,“自民国四年以来,一直到现在,所作的都是始终如一的共产党的工作。这种巨魁,一旦被捕,是只有处以极刑,绝对没有轻办和赦免的余地”,“我们希望政府严厉到底,拿出对邓演达的手段来对付陈独秀”。中共主办的《大众评论》“创刊号”上有《托陈取消派首领陈独秀被捕之意义》一文,认为国民党收捕陈独秀目的是“与陈氏等共同协商进攻中国革命,取消派利用陈被捕的机会更猖獗活动”。同时,国民党以捕陈对外证明:陈独秀的托派“还有革命性”,取得欺骗麻醉的反革命作用。同时在江西苏区的《红色中华》还有“陈独秀问法庭讨饶”的报导,并说“蒋介石说不定念其反共有功而网开一面”,“或者还会因祸得福做几天蒋家官僚呢”!托派的刊物当然要大声呼救,大声抗议,《先锋报》发表《起来!起来!!援救中国革命领袖陈独秀》,要求“从反动派的手中夺回我们的领袖陈独秀”,“一切革命的份子都应立即起来游行、示威、通电、开大会,坚决不拔的为援救陈独秀而斗争!”——这便是托派的典型“言论”与“行动”。现在我们还没查到有托派组织的“通电”、“开大会”,也不见有他们“立即起来”实施“夺回”的计划或为援救陈独秀而举行的“游行”与“示威”。他们还号召“为援救陈独秀要立即粉碎史达林的造谣污蔑与他葬送中国革命的错误路线”。——“立即粉碎”,谈何容易!托派组织还为陈独秀之被捕出过《太平湖》的专刊,发表《无产阶级革命者陈独秀家世、才能、个性及革命事业》,称颂陈独秀“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是开荒播种的伟大的领导者”,“中国思想界之能有今日的展开,谓为陈先生之薰陶不为过誉;中国革命之能有今日之扩大,谓为陈先生的推动,又更中肯。他是中国学术界的太阳,是中国劳苦大众的救星”。———这些评价用词与20世纪末的党史研究界和陈独秀研究圈的结论倒很有许多相似相近之处。关于陈之被捕还有一些介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之间的言论,也很有意思,如《北方公论》的《由陈独秀被捕说到中国共产党分化之趋势》、《社会生活》的《论“未亡人”陈独秀》、天津《大公报》社论《陈独秀案移送法院》、《益世报》社论《因陈案而引起的几个问题》、《世界日报》社评《陈独秀被捕事件》等等,有的嘲讽共产党,有的暗刺国民党,有的饱孕酸嫉说陈彭之“前途未可限量”,还有的借陈之被捕,称扬发挥,呼唤文人高风亮节的回归。如《陈独秀被捕事件》声称,在新文化运动的圈子中只有陈独秀一人能蔑视“高名厚利”,保持人格清白,“不与世人争一日之短长”。对比当前学术文化界之腐败堕落,“尚值得吾人矜惜也”。
按照法律程序,陈独秀案一干案犯交江宁地方法院监管,以便转交苏州的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判(后因转押苏州不便,当局便假江宁法院执行司法程序)。10月30日江苏高等法院派检察官朱偕书记来南京侦讯案情本末。11月3日陈独秀、彭述之共同聘请了律师章士钊、彭望邺、吴之屏为辩护人。接着按公诉程序送达起诉书。陈独秀的起诉书大致内容有二:一是陈之个人经历中“涉嫌危害民国罪”犯案要点,二是“以文字为叛国宣传”的具体证据,包括陈所撰组织文书(件)与个人名义发表之文章。从这两方面内容来看,国民党的司法审判前期预备工作与法律概念上的判断做得仍是很周密的,用词也十分讲究。比如第一部分称陈“民国十一年(1922年)赴莫斯科住约二月,回国后,被派为共党总秘书,直接莫斯科命令,指挥各地共党活动。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因国民党清共,共党失败,第三国际以被告执行职务不力,将其总秘书职务开除。彼时共党内部分裂为二:(一)为斯丹林派,又名干部派,(二)为托洛斯基派。被告侧重于托洛斯基一派,自与干部派意见不合。至民国十八年(1929年)下半年复经开除党籍。于是被告纠集一般开除党籍者若彭述之……等在上海组织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团体……组织支部,分头活动,因限于经费,仅参加工会及学生运动。而农会方面党员较少,无法扩张。党内刊物有《校内生活》及《火花》两种,均由被告负责编辑”。第二部分则列举托派组织名义的政治文件与宣传文书,如《政治决议案———目前的局势与我们的任务》(证据第24号)、《五卅七周年纪念告民众书》(证据第5号)、《对时局宣言》(证据第6号)等;“个人名义发表之文章”则有《中国将往何处去》、《此是抗日救国运动的康庄大路》、《为纪念五一告工友》等(均列为证据第26号)。———“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坠地,不能领导群众”,“三民主义为反动主义,并主张第三次革命,坚决扫荡国民党政府,以革命民众政权代替国民党政权,其意在危害民国,已昭然若揭”。结论是:“察核被告所为,仅只共产主义之宣传,尚未达于暴动程序。然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合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则证凭确实,自应令其负责”。
陈独秀自然亦深谙法律程序,其自撰“辩诉状”也是一份不可多得之绝妙文章。其开头一段颇有意模仿孙中山先生遗言:“予行年五十有五矣。弱冠以来,反抗清帝,反抗北洋军阀,反抗封建思想,反抗帝国主义奔走呼号,以谋改造中国者,于今三十馀年。前半期,即五四以前的运动专在知识分子方面;后半期乃转向工农劳苦人民方面。”他坦率地交待自己在五四运动以后开始组织中国共产党之原因,转而直笔宣示:“共产党之终极目的,自然是实现无剥削、无阶级,人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自由社会”即“共产主义”。他又说:“共产主义在经济学上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发展的生产制”,“经济落后之俄国,已有初步试验而获得初步成功,全世界所有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国家无不陷于经济恐慌的深渊,独苏俄日即繁荣,此一新的生产制之明效大验,众人之所周知也”。“或谓共产主义不适宜于中国,是妄言也。此一终极目的固非旦夕所能完成,亦非‘和平’所能实现”。他坦承中国共产党目前的任务即是:“反抗帝国主义以完成中国独立”,“反抗军阀官僚以实现国家统一”,“改善工、农生活”,“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他说:“共产党是代表无产阶级及一切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政党,其成功也,必期诸多数人民之拥护,而不尚少数人的英雄主义,更非阴谋分子的集团……‘鞠躬尽瘁,死而后己’,一息尚存,予不忍见全国人民辗转悲号于外国帝国主义及本国专制者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光明磊落,掷地有声。他表示不管自己现在身份处境有什么更变,“予前之所思所行,即此物此志,现在及将来之所思所行,亦此物此志”。
“辩诉状”的第二部内容即当面揭露与批判国民党政权:“国民党竭全国人民膏脂以养兵,拥全国军队以搜刮人民,杀戮异己。对日本侵占国土,始终节节退让……摧毁人民之组织,钳制人民之口舌”。“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他为共产党的政治身份、法律地位与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大声疾呼:
若认为一为共产党人即属犯罪行为,则欧美民主国家若法、若英、若瑞士等均无此事。各国中之共产党人莫不有集会、出版、参加选举之自由权利,与一般人民无异。……若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即‘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即为‘危害民国’(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此乃欧洲中世纪专横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迫害科学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之故事,岂容复见于今日之民国!
他最后庄严表态:“予唯有为民族、为民众忍受一切牺牲,以待天下后世之评判。若于强权之外,复假所谓法律以入人罪,诬予以‘叛国’及‘危害民国’,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这里我们作为“天下后世之评判”,固已有明确的结论,对于“强权之外,复假所谓法律以入人罪”,无疑与当年的陈独秀一样要“高声抗议”,感到悲愤与冤屈。然而他的这个“辩诉状”有两点却是很值得推敲的。第一,这里——在法庭陈述上——陈独秀始终称自己是中国共产党,陈述了自己不仅在五四运动以后开始组织了中国共产党,而且还明确宣示了中国共产党的目前的任务。只是在这个“目前的任务”第四条露出了他自己的非正宗或者说非正统的尾巴:“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这一条是托派的标志性的口号与任务,决非“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他们此时正在江西瑞金和鄂豫皖大别山殊死的反围剿,正在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维埃,一心一意搞工农武装割据并发誓要扫荡国民党政府,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当然这里陈独秀也不是有意遮盖自己被中国共产党开除的身份,他坦然地表示:“共产党是代表无产阶级及一切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政党”,他觉得自己这个中国共产党内的反对派完全胜任,完全可以无愧地占用这块招牌。他说共产党“不尚少数人的英雄主义,更非阴谋分子的集团”,似乎也有意托出了光明磊落的自己与“阴谋分子的集团”的鸿沟。——他的奋斗是要在“国民立宪会议”上得到中国多数人民的拥护,通过“实现彻底民主”来达到自己的最终政治目标。第二,他在谈到“欧美民主国家”种种民主制度与自由权利时闭口不提苏联,不仅不提苏联有没有集会、言论、出版、参加选举之自由权利,而且在“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一个人即为有罪”的认识上不得不三缄其口。他似乎不愿在南京的国民党法庭上为斯大林抹黑,故只说“独苏俄日即繁荣”,闭口不提苏联有无“阻塞思想信仰自由之故事”。
1933年4月14日上午,第一次开审。江苏高等法院暨江宁法院一方审判长胡善、推事张秉慈、林哲民、检察官朱、书记官沈育仁升庭入座。被告律师章士钊、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5人入座律师席。因是公开审判,记者旁听约百余人。早上9时35分开庭,法警提押陈独秀、彭述之等10被告入庭。检察官先问各人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后宣告10人拘捕经过,宣称依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2条第8款提起公诉。——第一个即传陈独秀,彭述之等9被告退至待审室。这时的陈独秀据当时媒体报导,两鬓已斑,须长寸许,但面色红润,四周顾盼自如。审讯与答供有几段值得摘录:(问)共党活动,是否受莫斯科指挥? (答)是。(问)共党书记是否即总秘书长? (答)是。(问)何时被开除? (答)记不清,大约在民国十七年十八年。(问)为何被开除?(答)因意见不同。(问)共党分几派? (答)分托洛斯基与史大林两派。(问)对于红军主张如何?(答)……照现在状况尚用不着红军。共党理论,先要有农工为基础,待有政权,才需要有军队。(问)中国共产党反对派即托派最终目的如何?(答)世界革命……夺取政权,乃当然的目的。(问)与皖湘闽赣等省共党不能合作,是否因政策不同? (答)是。最后的一个问题是:“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陈回答:“这是事实,不否认”。他列举了“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无发言权”等三点理由,称“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义正词严,毫不含糊。陈独秀他深知自己肯定会被判“危害民国”罪的,但他坚决不认为国民党的这个政权是“民国”。第二天(4月15日)的庭审,他不是主角,但最后传讯阶段,审判长又问陈独秀:托派之最后之目的为何,是否为推翻国民党,实施无产阶级专政?陈独秀答:是。
4月20日第三次开庭。因为有公开辩论,旁听座爆满,至少200余人。公开辩论的重头戏是检控方的“论告”和被告(及律师)的“抗辩”。检察官的“论告”当然要确定被告有罪,结合卷宗材料与庭讯记录作出有罪判断,即陈独秀(等人)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及第2条第2款。轮到陈独秀“抗辩”已经快下午2点钟。陈独秀立即“抗辩”。他说,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曾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亦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推倒满清,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倒政府,就是危害国家,那末国民党岂非已叛国两次。……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即认为危害民国。其次陈独秀坦承反对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三点理由,一,人民不自由,二,贪官污吏横行,三,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最后陈独秀论证组织“苏维埃”并不危害民国,以苏俄为例,组建“苏维埃”只会使国家富强发达。陈独秀着重强调:自己只是宣传了某种思想,并未危害民国更不叛国。他说:“法庭如对人民之政治思想,加以判断,即非人民之法庭,而成为宗教式之法庭”。他完全否认检察官的“论告”,提请法庭“宣判无罪”。
章士钊律师的“辩护词”则更是费尽心思精心结撰。大抵有三点:一,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是“好朋友”,因为孙中山自己就讲过:“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因为三民主义中之民生主义大目的,就是要众人能够共产”。二,陈独秀曾当过国民党的官(“民国七年在广东任教育厅长,是为孙大元帅在粤确定政权之始”),后又与国民党合作过,民国十六年春还有过《汪陈宣言》,苦苦劝阻那些企图“打倒国民党的人”看错了形势。三,托派与斯大林是死敌。斯大林与中共干部派与江西红军是同盟。“如斯辗转,相辅为用,谓托洛斯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即此以论功罪”,其谓托洛斯基派“有功于国民党也”,“罪胡为乎来哉”?———在章士钊固然是诡弄文字,曲为之辩,以报答东瀛当年这位“故人陈仲子”的友情。“其实早在1925年2月也是因为“共产党的合法与非法”问题陈独秀已经与时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的章士钊有过一次几近决绝的交锋,当时他已经认定“今日托足权门的章行严,已非昔日讲学论政的章行严”[3]。章士钊曾有两句诗说到他们两人的过去:“三十年前楚两生,君时扪虱我谈兵。”现在章士钊的“谈兵”并不高明,而“陈仲子”则扪虱自若,论议蜂出,他已经对这位章大律师的辩词不以为然了。章士钊辩护发言后,陈独秀立即申明:“章律师之辩护,全系个人之意见,至本人之政治主张,应以本人文件为根据。”———他的“本人文件”即前面提到的他的自撰“辩诉状”。陈独秀怎肯接受章士钊赠送的国民党老功臣、三民主义一翼、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的“功劳”?其实,章士钊沧桑历练,老奸巨滑,何尝不明白老友陈仲子不“肯”吃他这一套。他早说过:“此义独秀必不自承,而法院裁决是案,倘不注意及此,证据方法既有所未备,裁判意旨复不得谓之公平”。———这倒真显出老章人情练达、讼技精深的一面。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判决陈独秀:“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夺公权十五年”(彭述之与他判决相同)。陈独秀当然不服,自拟“上诉状”,与律师蒋豪士、章士钊斟字酌句后即递上最高法院。“上诉状”主要针对“判决书”中“叛国之宣传”、“图谋变更国体”与“根本推翻民国”的判词条文进行反驳,其他内容则大抵均是“辩诉状”中的老调。陈独秀“上诉”的驳词相当精采,不仅有义薄云天的铿锵壮语,亦有精致深刻的巧词妙喻。摘录一节如下:
清朝以为中国开辟疆土自夸,中国士大夫亦以“我国家深仁厚泽”颂之,反之者即罪以叛逆。“保中国不保大清”即爱新觉罗氏穷治康梁之唯一罪状。自古帝王无论创业,继统,悉如梨洲所讥:“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此辈专制独夫,其家天下之谬见,固已无足深论;独是国民党革命正为颠覆帝制,标榜建立民国而起,帝政仆而仍继前轨,弃“天下为公”之说,以民国为一党一人之私产,目反之者为“叛国”,岂其以万世一系之天赋特权自居乎?此于建设民国之约言,岂不显然背叛乎?视建设中华民国者之自身即为国家,犹之视建筑房屋之匠人即为建筑物,谓反对建设民国者之自身即为“根本推翻民国”,亦犹之主张更易匠人即等于毁坏建筑,世界滑嵇之论,宁有过于此乎?
当然,“上诉状”的这些言词基本上仍是“攻击性”的政治议论,与国民政府及江苏高等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完全处于不同的平面。国民政府与江苏高等法院也决不会根据这些“上诉状”的言词来重新审定一审判决的结果。——当然社会的清议和舆情不能不顾,各种营救陈独秀的力量似更不能小觑,最后的判决当然是诸种政治权衡的结果,陈独秀没有宣判无罪但获得减刑,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为:“有期徒刑八年”。——褫夺公权的部分撤销,刑期亦减了五年。——陈独秀锒铛入狱,在南京“老虎桥”开始了他一生中最长的牢狱生活。——经过这一次公开的法庭上的斗争与较量,陈独秀当然也真正尝到了国民党“训政”下“法律”的滋味。
注:
[1]当时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人致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府的营救电文中有这样的句子:“顾其反对暴动政策,斥红军为土匪,遂遭共党除名,实与欧美各立宪国议会中之共产党议员无异,伏望矜怜耆旧,爱惜人才,特宽两观之诛,开其自新之路。”章士钊、张耀曾、董康等人的营救电文也有:“陈思想虽不容于社会,唯其能牺牲一已而推行其本人认为拯救民众之主义,即其人格弥可钦佩。且陈更因反对共产杀人放火,而为共产除名,更可概见陈人格之一斑”。北平《晨报》的“社评”也说:“若徒以昔日曾为共党领袖,或今日尚立于托派旗帜之下,乃亦与江西杀人放火之共党同类而并观,此大不可也”。
[2]傅斯年的《陈独秀案》很可看出此时期傅斯年以及他背后的胡适的重要思想。傅不仅称赞陈独秀为“中国革命史上光焰万丈的大彗星”,而且为李大钊也评功摆好,殊可注意:“李虽是共产党员,然他是诚心的与国民党合作之人,他死在帝国主义与张作霖合作的手中,死在国民党清共之前,然则他虽是为共产党而死,也为国民党的事业而死。是被害,不是就刑”。——当然,倘若当时李大钊未“被害”于北京,他在之后即将到来的大革命失败国共分裂反目为仇中的角色定位,以及面临诸如托洛茨基与斯大林的斗争中的观点立场似又是一个问题,一个很有意味的历史的假设。
[3] 1925年初章士钊掌管的北京政府司法部,训令京外各机关,凡查获共产党的宣传,均依刑律内乱罪从严办理。为之陈独秀愤怒地致函老友章士钊(2月14日),以为这道训令法理混乱有“三不可解”,指责章士钊怎可以一纸部令决定宣传共产党为内乱罪。信的最后陈独秀还为老友留了面子:“我记得先生是一个深知政本的人,是一个反对好同恶异的人,我还记得先生是曾说有志研究马克思学说的人,并且俄德共产党人曾传说,旅欧中国人中有一个倾向共产主义的章行严先生,所以我还不象一般人那样轻蔑先生”(《向导》周报102期)。
原载:殷都学刊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