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关系 优化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配置--法律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04:55
编者按:按照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的特性决定,人民法院内部有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和行使审判管理权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都隶属在审判机构中。规范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的关系,使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两权”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权”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两权”改革专题研讨会,现对部分法院院长和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摘登,希望这些实践经验和观点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深化法院改革的有益探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玉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监督制约工作机制改革,是在符合相关法律原则精神前提下的有益探索,完全符合在法院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抓准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关键,通过规范和强化院长、庭长职责,深化了对案件的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更好地确保审判与执行工作更加公正、高效。
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并要求全省其他法院学习、借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做法,通过科学管理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树立和展示人民法院的公信和权威。
构建审判权管理新模式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牛 敏
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期间,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还权”于审判组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基本实现了审、判合一,结束了实行多年的行政化审判管理制度——院、庭长批案制。但这种建构功效仍然是单方面的,即建立了新的审判权运行方式,但没有建立新的审判管理权运行方式。
顺应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要求和审判工作发展的新形势,重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审判职责及审判管理职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放在法院改革的背景下审视,它实际上是新形势下按照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中审判组织、审判机构并存的要求,对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重新配置,当务之急是解决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边缘化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巩固“一五”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的大问题。
审判工作要发挥最佳的效能,必须是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形成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的状态才能实现。明晰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应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应该全面发挥审判优势资源的作用。在审判管理中要全面发挥院、庭长的领导、引导和指导作用,不能单一地将院、庭长的管理职能只定位到通过个案审判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和个案研究把关上。
其次,应该依托技术系统化管理。必须研究和把握审判规律,建立系统化的管理层次,实现点、线、面的结合,使院、庭长的指挥、引导和指导作用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普遍发挥作用。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职能,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法院流程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院、庭长的管理平台和管理路径,辅助院、庭长的管理。
第三,必须遵循规律科学管理。要实现院、庭长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必须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区别,必须区别院内、庭内司法审判事务与行政管理事务的不同,必须运用符合司法权属性和运行规律的管理方式管理司法事务。院、庭长按照法律和管理制度规定的案件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要依法、及时行使,确保案件审理流程的顺畅和效率。院、庭长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管理,不得改变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裁判意见。院、庭长的意见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裁判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建议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复议,同时应当对需要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明确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复议后,与庭长意见仍然不一致的,应当将案件提请分管副院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核后仍不能形成统一认识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建立科学的法院管理模式,必须科学界定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职责,以及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协同与制约的机制。在具体的建构层面,更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
在审判组织的审判职责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审判组织审理案件范围,核心是要界定好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看,刑事案件基本已经清楚界定,即拟判处死刑和宣告无罪的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还未科学界定;要对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实行按审判实绩授权的原则,审判实绩好的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审理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审判实绩差的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审判机构要加强管理和引导,提高他们的裁判水平;要严格行使审判权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审判绩效好的法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审判绩效差的法官限制其审判权的行使直至提请免除其审判资格;要明确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的审判职责,做到审判长统筹有力,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衔接有序,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到位。
在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方面,要建立体系化的管理层次,在点上管住重大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在线上管住审理流程和节点,确保审判效率;在面上实现分类指导,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不断提高。点上管理可以采取院、庭长列席合议庭评议、听取汇报、查阅案卷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批和审核,着重审查案件争议的事实是否查清;认定争议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线上管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运行过程中的程序环节进行审批、时限环节进行监督。面上管理可以定期主持召开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信访案件和督办案件通报分析会,分析研究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定期主持召开典型或新类型案例评析会,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的价值取向和法律适用;参加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和改进。
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是法院阶段性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不能简单回到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上,既要放心放手让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裁判,又要加强管理;也不能因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不明、不清、不变导致管理权边缘化,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科学界定不同时期的管理职责,要管住影响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要害环节。
为了探索有效的审判权管理模式,2007年10月开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案件数量多、代表性较强的青羊区人民法院进行改革试点,2008年9月,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广。一年多时间的探索证明,“两权”改革可以很好地明晰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职责,院、庭长能够有效发挥管理职能,做到管理到位但不越权、不越位,有力促进了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
成都中院实践的标本意义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顾培东
成都中院的这一实践,对于我国尚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具有不可低估的创新性示范效应,其经验也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成都中院实践的核心在于紧紧抓住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这两条主线,依据现行立法,依据法院工作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等,对两种权力或权能在审判活动中的各自范围、功能及效力作出界定,对相互之间的交叉、重合的部分也作出明确规范,理顺了法院内部主导性的关系。
成都中院所作出的努力在于系统总结审判活动的规律、特征,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细化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中各主体的具体分工,明确其职责,从“点、线、面”三个维度上对审判过程实施控制,不仅弥补了立法所未能覆盖的某些环节的缺失,又合理配置了法院内部的司法资源,从而有助于提升法院的整体审判成效。
成都中院通过司法管理权的行使,贯彻司法政策和司法理念,把握司法活动的宏观走向。同时,通过审判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把关,拓展司法审判的视野,克服合议庭及其成员对案件社会影响认知的某些局限,使重大、复杂案件得到更为恰当、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全面保障司法的社会效果。
审判管理 “管”出“理”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骐
在有的制度条件下,法官的自由空间很大,但这种“不受左右”实际上也是由制度本身所设定的,制度以一种不在场的方式显示了其力量,可以说“判决是司法制度作用下法官裁判活动的产物”。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权”改革秉承的正是这一思路:判决是审判管理权作用下审判权的产物。审判管理是制度要素,审判是法官的裁判行为。把法官的裁判行为纳入到制度设定的轨道,从而使其符合制度设计者的预期,达到“公正与效率”,通过管理,“管”出“理”来。
审判管理是司法活动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的权力组织方式语境下,举足轻重,无法回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和法官。成都中院的“两权”改革立足于这种制度现实,通过加强与完善审判管理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已取得了一定效果。
改革者着手“两权”改革的初衷之一是,直接从行政化管理方式转变到司法化管理方式缺乏文化、理论以及制度上的衔接和支撑。“两权改革”是现阶段制度语境下的一种积极的“衔接”,为人民法院当下的审判工作、今后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统筹兼顾促质量效率 不偏不倚保公正**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院长 于嘉川
从制度设计理念上,“两权”改革对应审判管理各个层面的需求,整合了不同层面的制度价值。作为一项审判制度,它明晰了不同层级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的职责,落实和保障了审判组织的法律地位,重构了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它促使审判组织通过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质量进行管理,促使审判机构通过行使管理权对案件效率、效果进行监控;作为一项监督机制,它可以有效修正审判管理权的边缘化和形式化,杜绝违反程序规定行使审判权的现象,消除司法腐败孳生的空间。
在内容设置上,“两权”改革以院、庭长审批权和审核权设置为核心,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统一于保障司法公正上,解决了以往审判管理的难题和困境。“两权”改革将审判管理权具化为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审批权和实体性问题的审核权,一方面防止审判管理权代替审判权,影响审判的公正与**,另一方面防止审判管理权被架空,影响审判质量,解决了以往审判管理权行政化和目前审判管理边缘化的问题。“两权”改革对审批权和审核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严格、细化的规定,一方面实现了在点上对少数重点、疑难、复杂个案公正审判的促进,另一方面实现了流程上对案件程序和效率的监控,解决了以往审判管理权责不明、行使范围不清的问题。
目前,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逐步建立了本院“两权”运行机制。武侯区法院从界定审批和审核范围、限定审批和审核期限、简化审批和审核程序、规范审批和审核方式四个方面,对市中院“两权”运行模式进行了细化,实现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的三提升。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审判质效稳步提高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院长 孙 涛
2007年10月,青羊区人民法院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市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经过一年多的试点,青羊区人民法院明确界定了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职责,强化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初步解决了审判权下放后院、庭长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有效防止了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的边缘化和行政化,使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带动了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首先,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制定和完善了《关于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审判职责及审判管理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为规定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职责的纲领性规范,对各业务庭在试点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建立了以若干规定为纲领的、层级式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确保了审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其次,审判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青羊区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质量指标呈良性发展态势。2008年,青羊区人民法院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较2007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申诉率较2007年下降了0.12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较2007年上升了18.2个百分点,执行标的到位率较2007年上升了13.2个百分点,审判效率全市排名第八,名次较2007年上升了11位。
第三,信息化建设同步跟进。青羊区人民法院研究开发了和若干规定相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系统,建立了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履行职责的信息化平台。该套管理系统现已正式运行,到目前为止运行情况良好,确保了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实现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施 杰
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是一种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效率”,而审判组织对案件的审判是一种司法活动,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的“点线面”的体系化管理层次,使得审判管理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其核心正是对审判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以寻找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点,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法律的适用,对案子的处理结果注重法律效果,而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由于审判机构的代表人院、庭长通常都是该法院里最优秀的法官,对审判管理不仅仅注重单纯的法律适用,还能高屋建瓴地运用管理智慧去创新纠纷的解决机制,对案子的结果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都中院的实践表明,审判机构通过审判管理,使处理案件不再是简单机械的“依法办案”,而是通过科学的管理体系和院、庭长的法律和政治智慧,化解纠纷,使对峙的不同利益主体能真正从内心接受审判结果,从而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形成真正和谐的社会关系。
切实推进“两权”改革 不断完善职权配置
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院长 万兴隆
“两权”改革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法院工作中审判权缺乏监督、审判管理权边缘化问题进行调研后提出的。
2008年9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十六次法院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开展“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有效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要求。此后,郫县人民法院也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审判职责及审判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及若干配套文件,确定了以审判信息和电子档案同步录入为突破口,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为抓手的工作思路,全力以赴实施“两权”改革。
为了深入推进“两权”改革工作,郫县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业务部门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培训,加深对“两权”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和改革内容的掌握,并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同时,完善审判管理系统,并对业务部门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操作技能培训。郫县法院不断完善“两权”改革相关制度规定,并由院审管办、目督办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同时分析“两权”改革实施前后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的变化情况,从数据中找差距,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化解管理盲点 提高审判质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红艳
为了探索有效的审判权管理模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的青羊区法院进行试点,初步形成了青羊区法院《关于审判组织及院、庭长、审判人员审判职责和审判管理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职责,以及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的机制。
若干规定通过在青羊区法院一年多时间的试点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审判质效明显提升,规范化管理体系基本建成,院、庭长和审判人员普遍认同。若干规定明晰了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职责,院、庭长能够有效发挥管理职能,落实和保障了审判组织的**裁判权,充分调动了审判法官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了合议庭成员职责,强化了合议庭功能,合而不议的现象明显改观。此外,还促进了审判质量的稳步提高。若干规定对审判组织职责权限的规定体现了一种“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思路,即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自行决策,则可以快速审结,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上,且重大疑难案件又能得到院、庭长的指导,对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若干规定还进一步增强了审判法官的责任意识。
2008年9月,成都两级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改革专题会议举行,大会系统介绍和推广了青羊区法院强化审判权管理的做法,同时下发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青羊区法院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的审判职责和审判管理职责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成都两级法院根据各自的案件数量、类型、审判资源等实际情况,完善或制定适合自身管理需要的实施意见,构建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审判职责及审判管理职责的科学制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的审判管理权改革,基础是科学界定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的职责,核心是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是遵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尊重中国国情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客观实际、顺应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要求,将强化法院审判权的管理作为切入点,确保审判与执行工作更加公正高效,确保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确保审判管理改革得到推进,对中国法院审判权管理模式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