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歧视旁听公民的审判怎能以公正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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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旁听公民的审判怎能以公正服人
 文 高一飞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2005-10-12 2:18:42       据《成都晚报》10月10日报道,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案”9日开始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先法院发布公告说“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但法庭95个旁听席位,只留了5个席位给“赶不走”的媒体(实际上只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进入法庭),6个留给嫌犯家属,其余84个席位全部由成都铁路局相关单位“消化”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家媒体的记者被挡在警戒线外。
    法院审判对社会的公开,应当对民众平等对待,无论是媒体记者还是普通公民。为了平等对待想旁听的民众,各国法律往往重视程序的细节,对于旁听人员可能超过法庭容量的案件,事先公开通知,并要求旁听者领取法庭旁听证,也因为所有在一国境内的人都有在该国所有法院的旁听权,因而不检查身分证件,只进行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院。
    领取旁听证,却是被我国立法和司法忽略,而又被一些法院大加利用的一个程序,这一程序实则可以被用来拒绝媒体、排斥法院不喜欢的人;更有甚者,有的法院规定记者旁听必须先由法院办公室专管宣传的人批准。于是,该报道里才会出现“记者向执勤人员打听能否办理旁听证?”而所谓法院挑选的这些人,则往往是被认为对法院裁判评价有利的人。驱赶普通人员反映的是遮遮掩掩、对被指“不公正”的担心和顾虑。如此程序不公,又怎能以堂堂正正的公正形象、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去处理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以“违背公开审判”作为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无效、发回重审的理由。为何还会出现有的法院要求“不允许记者旁听”的现象?而所谓“一人一证,不得外借;中途退场后不能进场,严禁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则更让人难以理解。笔者在美国法院多次旁听案件,旁听证可以转让,中途上厕所后可以重进,也可携带不出声响的电脑等物,任何人都可以记录。我国有些法院如此不近人情的严格规定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司法权威,来自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法院审判的案件中,纠纷双方有些是政府对公民,有些是有权有势的人或者单位对弱势的个人。所以,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官中立,控辩平等。但是一个对待旁听人员尚且分为三六九等,区分中央级媒体与其他媒体、普通公民与“铁路局相关单位”的公民的法院,能对纠纷中的双方以平等态度相待吗?在司法程序中,记者至少享受“普通公民待遇”,记者监督司法的权利在我国的现状却如此令人担忧。这样歧视旁听人员的法院,即使有实体结果上的司法公正,也难以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