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眼:网帖造谣称不配合强奸 女子获刑(南方都市报 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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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帖造谣称不配合强奸 女子获刑
假冒新闻体肆虐网络,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声明称根本没这么个案子,帖子纯属诋毁诽谤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350
版次:AA32   版名:网眼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3-30
作者:综合 原创   编辑此文
本报讯 “漂亮女子不配合强奸,致施暴者死亡获刑?”愚人节前夕,这样一条假新闻在网上肆虐。这样一条没有来源的造谣网帖,在论坛、微博等上被疯狂转载数千次,不断地发酵,其间也有理智声音质疑,但更多的是愤怒和随手转发,甚至有网络媒体将其当成新闻发布。
昨天,河南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和检察院发出声明澄清,表示该案根本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他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起因]一条网友恶搞的假新闻帖子
3月27日下午始,一篇题为《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的“新闻”出现在浙江某网站论坛,帖子以新闻惯有的格式进行发布,开头冠以“本网洛阳3月26日”,以导语的方式讲述法院判决结果,接着讲述事件过程、辩护律师说法,文末还煞有介事地打个小括号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可谓以假乱真。
原文部分摘录:2009年2月31日22时,洛尤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夜宵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而宋丽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尤区检察院向洛尤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昨日,洛阳市洛尤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发酵]遭疯转后被当成了真新闻
在接下来的两天里,在各大网站论坛有数万点击,回复上千条,在微博上也被2000多网友疯狂转发,甚至还有上海、香港等地的网络媒体将其当成真新闻予以发布,许多网友第一反应并非质疑该新闻的真假,而是对法院的做法进行了密集型炮轰,认为受害人明明是女方,而且是正当防卫,法院如此判决是颠倒黑白,并将该案与南京彭宇案等相提并论。
[质疑]影射此前洛龙区法院的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网友对该“新闻”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列举了两个关键点,以证明是网友恶搞帖且有所影射,如文中提到的“2月31日”实际上是没有这一天的,而且河南洛阳市也没有一个“洛尤区”,影射的是此前媒体报道的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的一个案子。
据3月25日出版的《河南商报》报道称,2010年3月24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对去年一洛阳小伙曹天在追小偷过程中导致小偷不慎摔死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事引起争议。
打开这篇题为《男子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的新闻可以发现,行文风格及大部分文字都如出一辙,有所更改的仅仅是一些微小的细节,讲述的是“河南洛阳市一男子见义勇为,在追赶小偷时,导致对方翻车倒地死亡。23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男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其中还有一段比较雷同的是“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车翻人伤的结果,可曹天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潇湘晨报》供稿
官方声明
网帖系杜撰
3月29日17时10分,洛龙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出现由河南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一份声明,称“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http://gcontent.nddaily.com/8/18/818f4654ed39a1c1/Blog/fdb/a93a7a.html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10-03/30/node_5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