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再次修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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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 2006年12月24日11:20中国新闻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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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孙宇挺)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
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是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理应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就约定下来,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明确归业主专有或专用。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本次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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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孙宇挺)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
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是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理应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就约定下来,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明确归业主专有或专用。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本次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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