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指数是怎样“被平均”的?//公权力是有边界的(在保守秘密与满足需求之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3:19:22
房价指数是怎样“被平均”的?
针对2009年全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在社会上引发的轩然大波,国家统计局做了多次回应,但质疑之声依然强烈。有同仁在我的博客上留言,希望我也谈谈看法。我说,对此类问题的看法,春节前在我的那篇《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我看价格指数的时间差》中已经都讲了。况且,国家统计局领导一方面做了解释,一方面表示要改进,本人做为地方统计人员,主要是执行国家制定的方法制度。但是,从媒体和网民的反映看,很多人好像还是没有真正了解“房价”是怎样“被平均”的。因此,做为一个统计人,我仅在自己的博客上和经常互相串门的博友们就这方面情况作个沟通和探讨。
其实,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是月月都发布的。前几个月是下降,12月是7.8%。虽然月度数据有时也引发一些不同反映,但并没有招致像年度数据这样强烈的质疑。实际上,年度的数据就是在12个月之间做了一个简单平均,得出了一个平均增幅。很多人问,这样的平均数有什么用?作用有两个。一是判断一年时间内价格的动荡幅度;二是进行总量和价格的缩减。我们假设2008年和2009年前11个月,所销售的房屋都是同地段同质量的,价格一直没变,都是每平米10000元。到了2009年12月,涨到了每平米16000元。数据如下:
单位:元/每方平米
2008年     2009年     09/08(%)
1月             10000       10000       100.00
2月             10000       10000       100.00
3月             10000       10000       100.00
4月             10000       10000       100.00
5月             10000       10000       100.00
6月             10000       10000       100.00
7月             10000       10000       100.00
8月             10000       10000       100.00
9月             10000       10000       100.00
10月            10000       10000       100.00
11月            10000       10000       100.00
12月            10000       16000       160.00
这时,大家都了解到,房价指数12月到了160%了,也就是涨了60%了。但按照目前的方法,年度的指数要简单平均一下,于是,12个数字相加再除以12,就成了105%,即平均上涨5%。这当然和大家的感觉及年底时的实际情况形成巨大反差。为什么要这样算呢?一是想说明全年的变化程度。11个月没动,1个月大动,一年时期内的平均振动幅度是多少。二是用于总量和速度的缩减。
我们把上面的例子改成某商品,两年的前23个月,单价都是1000元,销售量都是10件,销售额都是10000元;最后一个月,价格涨到1600元,销售量还是10件,销售额就达到16000元,比上年12月涨了60%。显然,2008年全年销售额是120000元;2009年销售额是126000元,比上年增长了5%。销售额增加了,但全年的销售量一点儿没变。
单位:元
2008年     2009年     09/08(%)
1月             10000       10000       100.00
2月             10000       10000       100.00
3月             10000       10000       100.00
4月             10000       10000       100.00
5月             10000       10000       100.00
6月             10000       10000       100.00
7月             10000       10000       100.00
8月             10000       10000       100.00
9月             10000       10000       100.00
10月            10000       10000       100.00
11月            10000       10000       100.00
12月            10000       16000       160.00
全年            120000      126000       105.00
我们要剔除价格因素影响,用哪个价格涨幅呢?如果用60%,那么:
126000/120000/160%=65.6%,即销售下降34.4%,这显然是错误的。
而平均速度,即160%/12=105%
126000/120000/105%=100%,即剔除价格因素,实际销售没增也没减。
实际情路况就是如此。这105%就是一个全年价格的平均涨幅。平均数的意义也在于此。如果产品成千上万,那就还要赋予权重,但道理是一样的。其实,这种年度时期的平均数每年也发布,房价指数也发布了十多年,每年没有引发像此次这样明显的反响。因为在全年的波动幅度不是太大的时候,年度平均数与月度数之间的差距不大,与大家的感觉差距也就不是太大。但在2009年月度差距很大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先低后高的背景下,年度数据就和百姓的感觉闹大别扭了,年度平均数对于判断当前的价格走势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数据和数据反映的内容不同,把那种数据和这种感觉放到一起,也就是“关公战秦琼”。向社会发布,就必然与大家即时的感觉不符,就等于让关公去战秦琼,就会招致质疑和谴责。所以,在北京市统计公报中和年度发布会上,就没有发布年度平均数,一是发布了12月的数字,即9.2%;二是发了一个走势图。如下:
2008-2009年房屋销售价格月度同比及环比涨跌幅度

在社会强烈的质疑声中,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如我在《由“牛刀”博客想到两个房价》一文中所提到的,包括“牛刀”在内的很多人士常提到的,以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验证,就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算出一个平均价,在用两者的速度倒推去年的平均价,两个平均价相除,得出房价的涨幅在20%以上。尽管这也是一个平均数,而且是不考虑结构的平均数,但很多人觉得这个数字看得见摸得着,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你们愣整出个1.5%,“造假造得太拙劣啦”,“把全国人民当傻子呀”……
我特别注意,自风波发生以来,没有人就这个问题作过解释。和有些国家同仁沟通,认为这是太简单的道理了。统计,特别是指数,真谛在于同质可比。而这样算出来的价格比较,如同把电视机不分型号地算出一个大平均价来,说是涨了多少多少,尽管电视机不断升级换代。但这样的道理,学过统计的人都知道,没学过的确实真不知道。不讲明白,误会会越来越深,但没有人去向公众解释这个问题。全国数以十万计统计人员辛勤工作,难度很大,“好人”不干,赖人干不了。不被理解也就罢了,再背个骂名,确实冤枉。
当然,对于从数据采集到汇总发布,我们既然没有参与全过程,也就不能对其中有无技术和人为错误,得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以上只是就一般道理而言。而从纯技术角度分析,房屋销售价格统计的最大难度在于,商品房不像电视机等其他商品那样,可以明确区分不同品牌、型号,房子与房子太不一样了。所谓“同质可比”,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根本做不到。最大的技术性误差,可能就在于此。对此,似乎还没有好的控制办法。
公权力是有边界的(在保守秘密与满足需求之间)
2010/2/23 2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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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参加全国统计工作会的小组讨论,听了一些部门同志的发言。很多人在发言中,对统计工作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也有一些与会者提出,希望国家统计局能够向他们提供本行业每个企业的具体数据。因为即使是本行业,这些部门与企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无权不经过统计部门批准,就直接给企业布置统计任务。尽管国家统计局与会领导解释,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数据仅用于统计目的,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涉及企业秘密和居民个人隐私的单项资料,未经当事者同意,是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和泄露的;从管理角度考虑,可以参考那些分细行业的资料,但一些部门的同志仍然认为,他们需要的就是每一个个体的数字资料。
其实,这样的情况,我们在日常的统计工作中也经常遇到。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一些协会、行会,也经常提出需要单项数据的要求,理由是管理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况且,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实现信息共享。于是,这便使统计部门陷入两难的境地。提供了数据,与有关法律的精神相悖,且违反了仅用于统计目的的承诺;不提供数据,又不能满足需求。有时,因为不能满足需求,一些部门就提出要自己开展调查。对这些政府统计系统以外的调查,不批,不能满足需求;批了,就是重复调查,加大了企业和基层的负担。
破解这个难题,还需要从维护企业及公民权利、权益,确保数据质量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
统计数据仅仅用于统计目的,不能提供企业、个人的单项数据,在《统计法》以及《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个人,当然有依法提供相关真实统计数据的义务。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政府统计的实质和过程,是政府部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也就是靠纳税人的钱),无偿取得来自填报者的数据。而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取得反映基本国情国力的相关数据;二是为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所以,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增加要经过议会的严格审定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假公权力之威,随意增加企业乃至公民的负担,因为公权力是有边界的,不是可以任意延伸的,更不是想延伸就可以延伸的。从今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省一级政府统计部门设立调查项目,都要报国家统计局批准,而此前是备案即可。这个变化实际是统计法制建设、乃至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进步,体现了真正的法制精神和理念,体现了公权对私权的尊重。
而基础数据用于统计目的、不得提供单项资料的有关规定,除了体现对私权特别是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尊重以外,还有一个意义,就是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如果源头数据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利益挂上了钩,无疑会大大增加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几率和风险,从而影响整体的数据质量,影响对国情国力的认识和判断,影响相关的决策和调控。所以,从大型普查到常规调查,从经济普查到农业普查,政府统计部门都在积极宣传,试图打消填报者的顾虑。而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出于自身管理的需要,又非常希望通过统计调查,了解相关的微观信息,甚至据此进行管理。可以试想的是,如果向统计部门报送的数据成为补缴税款、超生处罚等措施的依据,那么,短期看,损失的是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但着眼长远,则是典当了政府的信誉和威望,使政府统计失信于民。因此,替填报者保守秘密,是政府统计部门和其他数据汇总部门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那么,其他部门对微观数据的需求如何满足?首先应该看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服务型政府”逐步由理念成为现实,各部门对个体数据的需求是会逐步弱化的。无论是企业投资经营,还是个人投资理财,都是人家自己的事情。做为政府职能部门也好,做为协会行会也罢,你既不是他们的上级或家人,也不是投资者或合伙人,你应该做的就是搞好服务,不需要也不应该逐一详细了解每一个个体。退一步说,在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在坚守底线和最大程度满足需求之间,可以有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把统计数据加工得越细越好。政府统计部门或其他掌握微观个体数据的部门,可以对基础数据进行尽可能详细的加工分组,只要每一个数据都是由若干单位数据汇总而成就行,只要从汇总数据中看不出个体数据就行。当然,这样会加大工作量,但至少在目前,这是一个兼顾各方需求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做法。
(载于2010年2月23日《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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