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说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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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发是继《企业会计制度》颁发后我国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它对规范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制定背景
(一)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潮流,统一开放的全球化市场规则正在形成。为全球化的金融运行提供公共准则和监管框架的国际清算银行,支持产生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国际性标准的出台都对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正在制定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采用同样的会计准则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二)会计判断的职业化。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日趋增多,会计处理对象日益复杂,加之人们对会计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因而在客观上就要求会计师必须运用职业判断,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恰当的处理。
(三)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和股份制改造步伐不断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不发达地区的机构网点,按经济区域和业务需要重新整合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逐步成为市场经营中的独立主体,客观上需要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
(四)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和会计法规建设日趋完善。1999年10月,新修订的《会计法》出台;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同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上述制度的出台使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和明确,主要体现在:在考虑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同时,充分肯定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明确了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在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科学确立并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体系。
(五)我国金融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缺乏可靠性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差。1993年,我国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但由于当时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可否认地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的痕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很少具有财务决策自主权,会计只是按照国家财务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因此,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不能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本要求,不能真正体现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净残值率、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不符合金融企业实际,导致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又如,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发生的资产损失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坏账长期挂账。凡此种种,造成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失真。
同时,不同性质的金融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同一银行业务在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差异巨大,造成同类金融企业会计信息不可比。以2000年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为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93]财商字第11号);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除存贷业务执行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他业务均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起为《企业会计制度》);上市银行除存贷业务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其他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外,还必须执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城市商业银行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主要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规范上讲,同一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业务以及通常的收入、费用、利润等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在不同金融企业之间应该是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体现其统一性。所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表述上,不是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计会计标准的,而是按具体的金融业务设计会计标准。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二)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金融业务的国际会计标准,充分体现会计要素的质量特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充分吸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特点,分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事项和财务会计报告,以条款的方式对金融企业的会计标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与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相比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核算的会计标准,以及计提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内容,这些规定缩短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距离。
(三)稳定性与现实需要相结合,吸收金融类上市公司会计业务的实践成果。在体现稳定性的基础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急需并且符合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金融业务,从会计制度上能够规定的尽量规定,暂时不能规定的,待制度发布后再陆续补充、修改,使之不断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补充规定,以及部分具体会计准则,在规范金融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吸收了其中的有益成果。
(四)与税收制度适度分离。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属于不同的体系,不能混淆。会计制度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从而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和规范经济秩序等目标;而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培植税源、调控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等。会计制度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但由于两者规范的目的不同,按会计标准计算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和按税收制度计算的计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与核销,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就必然会出现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与税收制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按税收制度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