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奸,保生命还是保贞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43:03
一位年仅22岁的花季少女为抵抗侵犯惨死在歹徒刀下,经披露后引起人们的义愤和广泛同情,但是女作家陈岚在网上独树一帜,抛出“反对女性面对强奸危险时冒死反抗”的言论,此言论一出,遭到争议和谩骂,不少人说不反抗就失去了尊严,失去了贞操,没有尊严和贞操,生命就是行尸走肉,而想像力丰富的人们立即有把反抗强奸与否与当汉奸作汪精卫联系起来。陈岚提出的观点,并不新鲜,而咒骂陈岚的人的观点,更是陈旧不堪。陈岚的观点,无非是生命大于贞操,与其在反抗中失去生命,不若策略一点,先把生命保住,再说其他。这个观点,应该说是凡是人都应该持有的常识,我估计,自从有人类,他们一开始就是这样处理这类难事的。再说,如果说尊严和贞操大于生命,那么,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我们就可以通过剥夺其贞操和尊严的方式予以处罚,为什么都是通过剥夺生命的方法予以处罚呢?现在不少国家已经不再使用死刑,也是因为生命太重要的原故。强奸,到底侵犯了女性的什么?有的说是贞操,有的说是造成心灵和肉体的伤害。也许,这两个方面都有吧,但是,根本的是,强奸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剥夺了女性的性自主权,美国著名女权主义者苏珊·布朗米勒有一本书,叫《违背我们的意志》 ,我恰巧近日正在阅读,这本书以详尽的史料研究“强奸”社会学,她的观点就是,强奸本质上是违背女性意志的犯罪行为。但从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来说,对于强奸,一向强调这种行为破坏了女人的贞操,而这种贞操,是女人对于自己丈夫的责任和承诺,与女人自己的意志无关,与女人自己的性自主权无关,因为中国的传统思想上,女人没有意志,如果有,也没有意义,女人的性自主权更是天方夜谭。中国古代尤其程朱理学对于女性的所谓贞节看得重于泰山,提出什么“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荒唐学说,在这种学说影响下,明清的不少贞节烈女们,做出了许多在今人看来不可理喻的维护贞操节操的事情,比如,一个女性,有个男子动了她的手臂,她愤然斩掉手臂,因为手臂一经男子碰撞,就已经被污染,失去了贞操,肮脏不堪;还有一个女性,因为偶尔看到邻居男子赤裸着身子,她感到失去了贞操,就自杀保贞节;还有一个寡妇,因为别人给她提亲,她认为她的贞操受到玷污,就上吊自杀……这些人都是受到明清官府颁发的贞节牌坊荆表的节妇,是上了正史《明史》和《清史稿》的记录的。事实上,女人体力较弱,反抗可能意味着牺牲生命,因此,一味把保卫贞操之类的责任课加给弱小的女子,这并不公平。尤其是,这种责任的课加,还是严格的结果主义,即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不是说你反抗了,即使没有取胜,也可以免责,而是即使你反抗了,但仍然被强奸,那么,被强奸的结果发生了,贞操已然失去,你仍然不能免责。这种情况下,你要么被强奸致死,要么自己把自己杀死,不然,你仍然是不洁的。这里有什么公平可言?
论理来说,这些腐朽的理论今天应该不再有什么市场。因为今天的中国,早已不是宋明理学的时代,也不是惨绝人寰的无产阶级时代,性解放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社会对于性、贞操的宽容度已经很大了。但是,把贞节看得重于生命的观点,却有深厚的思想根源,它正是中国社会长期无视人权,视人命如草芥,动辄弄出一个什么神圣的东西,就要凌驾于人的生命之上的做法在性问题上的借尸还魂,也是这种做法在逻辑上的必然结论。这种思想观点面前,岂止贞节大于生命,就是金训华抢救的公社的几根电线杆,刘文学保护的生产队的几框辣椒,也远远大于生命。如果说金训华、刘文学过于遥远,那么,今天的不少矿主,以及为矿主辩护的著名院士何作庥,也不是把矿工的生命仅仅看作是创造利润,为国家能源建设作贡献的工具,在他们眼中,国家的能源建设不也是高于矿工的生命吗?
大概十年前,我在一家报纸上就一次海难写了一篇稿子,说见死不救的有关方面缺少人道主义情怀。文章发表后,立即收到一位革命群众的来信,痛斥我是保命主义哲学,说人道主义是资产阶级迷惑麻痹人民的鸦片。在今天,有关贞操与保命的争论中,我又看到了很多这种观点的重复:不保贞操却保生命,就是可耻的没有出息和尊严的保命主义哲学。这种说法听起来绝对高尚,但是,道德的黄金法则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积极提倡的,要求他人作到的,必须是你自己能够身体力行作得到的。如果你自己面对强暴不能拿生命去死拼,那么,你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别人能够这样。如此一看,我们社会充斥着多少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他振振有词高喊的呼吁的号召的,是自己绝对做不到,也不想做的。他要求别人送命,而自己则仅仅是在他人送命后,前去热情洋溢地颁发贞节牌坊和烈士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