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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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2-27
来源:会计师      作者:赵西卜
2004年10月2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4]14号发布《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投资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投资公司经营特点制定的核算规范。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该办法主要规定了投资公司基本业务核算和会计报告问题。下面着重说明投资公司执行本办法应特别注意的四个问题。
一、关于投资公司业务收益、营业费用的内容
投资公司与其他企业相比较的突出特点,是其收入和费用具体内容的特殊性。从投资公司利润表的结构可以看出,投资公司的利润构成并不复杂。在投资公司,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五部分,业务支出或称费用主要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六部分。从这些反映投资公司核心业务的收支项目看,尽管其称谓与一般企业一样,但其核算内容却差别很大。非核心收支中的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与一般企业则并无实质性差别。
在核心业务的收支项目中,管理费用除包括一般企业应包括的具体项目外,还包括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如短期和长期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待处置资产的减值准备等。另外,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如项目调研、论证等费用),在投资项目投资前,先通过“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核算,待按协议规定实际投资时,再将其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如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时,则应将其转为“管理费用”列支。在资产负债表上,“待转投资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内单独列示。
投资公司的财务费用仅包括投资公司进行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用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但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因为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发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投资公司的营业性活动,该收支应作为其核心业务收支,并分别以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核算。
二、关于委托贷款及利息收入的处理
委托贷款是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并按委托贷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本息的行为,是投资公司的主要营业活动之一。根据委托贷款期限的长短,委托贷款分为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委托贷款两种(以投资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为划分标准)。在会计上,投资公司分别通过“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委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并在每个科目下设置“应计贷款本金”、“非应计贷款本金”和“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
委托贷款发生后,于期末按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若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应将贷款本金从“应计贷款本金”明细科目转入“非应计贷款本金”明细科目中,同时将已经入账但未收到的利息收入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将转入非应计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记入备查簿。
收到已经转为非应计贷款的款项时,先作为贷款本金的收回,待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利息收入。当然,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其以后也能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转回为应计贷款,并在收到转回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同时将该贷款按正常应计贷款处理,并按期计提贷款利息。
会计期末,投资公司应对委托贷款的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当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时,应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短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或(“长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企业的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是作为“投资收益”来处理的,而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作为其主营业务活动,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作为管理费用列支。
在资产负债表上,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应分别单独列示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
三、关于待处置资产的处理
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或其他债权,可能因债务人无法偿付而接受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这类资产在处置前属于待处置资产。投资公司收到这类资产时,应将其作为“待处置资产”核算,并按其性质分别作为“待处置流动资产”、“待处置固定资产”、“待处置股权投资”和“待处置无形资产”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处置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价入账,即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原值减去相应的减值准备)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计算的金额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待处置资产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待处置资产在未转为自用的资产前,既不进行摊销,也不提取折旧,而且无论接受的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多大,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持有待处置股权而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应比照一般企业进行短期投资核算的做法,直接冲减待处置股权投资成本(贷记“待处置资产──待处置股权投资”),只有当待处置资产转为自用,并已经办妥相关的手续时,才将待处置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并按规定摊销、折旧或将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公司会计期末应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进行计价,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管理费用,并将准备计入“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3.尽管待处置资产也按资产性质分为待处置流动资产、待处置固定资产、待处置股权投资、待处置无形资产等,但由于其并未实际形成企业自用资产而是准备进行处置,且一般不会准备长期等待,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将所有的待处置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列为单独的一个流动性项目反映。
四、关于定向投资及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定向投资是投资公司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或有关部门无偿将划给投资公司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尽管定向投资也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三项,但它与投资公司自行进行的长期投资不同。这类投资实际上是以接受投资形式产生的。在会计核算上,定向投资通过“定向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明细核算。投资公司收到定向投资的资金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进行定向投资时,按实际投资成本借记“定向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定向投资是有关部门无偿划转过来的,则取得无偿划入的投资项目时,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借记“定向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投资公司对于定向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比照一般长期投资形式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