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闻 - 消协警示:买房区别"定金"与"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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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警示:买房区别"定金"与"订金"   (2003年03月14日 11:08)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昨日发布今年第二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慎付购房定金。
大洋网讯 据统计,在广州市消委会及广州市工商局“12315”近期收到的300多宗房地产投诉中,其中1/3是关于“定金”、“订购金”及“诚意金”等方面的投诉。消费者一旦被销售小姐热情地“接待”,积极地“推荐”和夸张的“游说”而下了“定金”,就会丧失主动权,容易被商家牵着鼻子走。
据有关人士介绍,消费者务必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凡以定金担保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受到“定金罚则”的制裁。而“订金”、“诚意金”、“押金”等,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时自立的名目,均不在定金的范畴。
消委会还提醒,一般的认购书、购房合同只是房地产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中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写入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买房前应注意问题
●开发商是否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消费者应要求发展商提供该项目所有相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并了解该商品房建设的进展情况;
●通过中介公司购房的,应验证中介公司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具有资质和较好的信誉;
●弄清房子的面积、楼层、坐向、周边的配套设施和规划、交楼日期、交楼标准、产权登记等各方面事项是否满足自己的要求,特别是分摊面积、交楼及装修的具体条件;
●如果需要银行按揭,还要预测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资格要求,是否可以承受;并要了解该楼房是否已做银行抵押等;
●入住费用、房屋维护金、管理费等方面的问题都要心中有数。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协议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交定金或其他预付款前未与发展商签订合同,后又希望退款而遭发展商拒绝的,可到有关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