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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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标准476元调整为556元。同时,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随之增加80元,由现行标准258元上调至338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也相应提高,其中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675元调整为775元,退职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92元调整为682元,退养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27元调整为607元。
此外,伤残津贴也由2007年人均每月1481元增加到2008年的人均每月1721元,护理费由2007年的每月855元,调整为117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人均每月810元调整为945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