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任职晋升实行宣誓制度(南方都市报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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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任职晋升实行宣誓制度

宣誓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而需要用司法公正捍卫其宣誓,违背宣誓的道德谴责往往要大于法律制裁的意义

类别:国内新闻 作者:陈宝成 原创 浏览量:569  发布时间:2010-03-22 手机看新闻编辑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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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检察官今后任职和晋升将实行宣誓制度;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表示,要“确保检察官宣誓制度的有效落实”,使“宣誓制度入脑入心”;而受访专家在肯定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时强调,树立法律信仰要靠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长期关注司法改革的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援引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话指出,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像信仰上帝一样信仰法律。当然,这与西方法治思想渊源于教会法有很大的关系。而在当下中国,由于历史传统、司法文化等多种因素,还没有在社会层面形成和西方法治国家类似的法律信仰心理。

    王琳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是转型中国的必由之路。我们只能从现在做起,从司法官员做起,逐渐培育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并使这种理念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推行检察官任职和晋升宣誓制度,在王琳看来,就是在司法官员中率先树立法律信仰的重要一步。

    时任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现任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王一俊曾撰文指出,实行宣誓制度,有助于评价和指引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宣誓的内容和形式,高度反映和集中体现检察官精神和职业特征,既是一种精神引领,也是对职业行为的具体评价和要求。

    检察官宣誓制度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关于检察官宣誓制度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介绍,检察官宣誓制度是检察官管理的制度,也是国际司法官管理比较通行的做法。一些地方检察院率先试行此项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在西方国家,宣誓作为一种与法律密切关联的仪式,具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目前在西方各国,宣誓已在公职人员任职和诉讼制度中广泛开展。在当下中国,只有入党宣誓和入团宣誓比较正规和成形,其他则处于零星实践和探索阶段,检察官宣誓也是如此。最近几年,一些地方人大和检察院对检察官宣誓进行了尝试,已经有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川、山东、山西、海南等地检察院实行了宣誓制度。

    据该负责人介绍,2009年9月29日,最高检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肯定了这一做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为建立统一的检察官宣誓制度,最高检政治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规定》,并向各省级检察院、最高检机关各内设机构征询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宣誓规定》经政治部部务会研究修改,报经最高检党组会研究,后经最高检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宣誓制度有利于提升检察官职业尊荣

    在王琳看来,推行上述宣誓制度,是使司法官员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形式之一;如果能够确立一套规则进而把宣誓制度化,就可能形成司法职业框架内的固定程式,就像以前推行的成人宣誓仪式一样。要成为检察官,就必须经过宣誓,从而形成这个职业的尊荣。

    王一俊认为,实行宣誓制度,有利于提升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检察官不是轻易就能够获得的职业和荣誉,就职宣誓既是对个人努力的肯定和鼓励,也将赋予其更大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宣誓规定》要求检察官宣誓开始时奏国歌,着制服,面向国旗,“国旗代表了国家,这与检察官职业是吻合的。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抗诉和法律监督,是国家的代言人,宣誓可以强化检察官的国家意识。”王琳认为,政府不同于国家,政绩更不等于国家,在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中,检察官要捍卫国家利益,当行政利益、地方利益伤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时,这个誓词就应提醒检察官勇敢站出来捍卫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宣誓制度也是对检察官的提醒和监督

    王一俊认为,实行宣誓制度,也是对检察官的提醒和监督。宣誓作为对外的承诺表态,必然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使检察官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也提醒检察官要珍惜权力,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激发对职业的尊重,形成自我监督。

    此外,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如何确保检察官宣誓制度的有效落实。他说,宣誓制度是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必须履行的义务,各级检察机关应积极贯彻落实。目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宣誓规定》,使宣誓制度入脑入心。要坚持把组织举行宣誓活动作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宣誓制度列入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和教学计划,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王琳在肯定了宣誓制度的积极意义后转而强调,检察官职业的尊荣不是仅靠宣誓就可以获得的,更要靠司法官员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司法公正来建构。他指出:“宣誓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宣誓后,宣誓人将迈进司法官员的职业门槛,他需要用司法公正来捍卫他的宣誓,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王一俊指出,实行检察官就职宣誓制度的作用在于对检察官的行为衍生道德约束力:“宣誓意味着检察官对职责的承诺,违背承诺无疑要承受道德谴责,这种谴责的力量往往要大于法律制裁的意义。” 本报记者 陈宝成 发自北京

    ●宣誓主体

    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进行宣誓。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初任、等次晋升情形下应履行宣誓义务。鉴于检察官等级晋升为四等12级的情况,《宣誓规定》将等级晋升宣誓规定为由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晋升大检察官等情况时进行,避免了同等内多级别晋升的重复宣誓。

    ●宣誓程序

    宣誓开始时奏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实践中,可根据宣誓人员数量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誓词宣誓完毕,宣誓人应郑重报诵自己姓名,表达对誓言发自内心的承诺。

    ●宣誓词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某某。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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