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36:09

  四十四、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广西中小学校常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
  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
  5、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6、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7、因参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8、违反招生规定,收取招生学校礼券、现金,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9、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
  10、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斗殴等重大事故发生。
  11、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12、学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学校主管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
  13、其它应认定为是一级事故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停课。
  2、无故缺课,或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调课或改自学。
  3、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达10分以上。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主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
  5、上课指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反响强烈、情节严重。
  6、未按要求完成全学年教学计划,拖下或舍弃学期课程达四分之一以上,影响教学质量。
  7、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坚守实习岗位,未经批准脱岗时间达到计划的30%以上。
  8、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包括经常性的学生代改代批作业、试卷;大面积单纯的“√”等非正常的批改)。
  9、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等影响教学教学工作。
  10、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1、因教师工作不到位,致使家长到中心校或教育局上访,造成较大影响。
  12、班主任未在第一时间掌握本班学生缺课情况,造成不良后果。
  13、教师在课堂上吸烟。
  14、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带队竞赛等因教师工作责任不到位,发生较为严重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5、其它应认定为二级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一级事故,可视为二级事故)。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2、教师上课未带必备的教学材料或教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3、教师未按计划授课,无特殊原因,教学进度与学期计划学时相差八分之一以上
  4、教师未及时将实验计划呈报实验室或实验员等工作失误,造成准备不足,影响上课。
  5、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前(含野外实习),未按规定落实必备用品,影响实习效果。
  6、教务处正常管理教材订购任务,由于主观因素,造成上课后教材未到学生手中。
  7、总务处由于主观因素,工作责任不到位,出现停水、停电、不能按时就餐等事件,影响正常教学。
  8、政教处(少先大队、团支部)因工作不到位,学生思想教育松懈等原因,造成学生严重违法乱纪现象;由于学生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家长上访,影响较大。
  9、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
  10、不认真备课,不钻研教材,教学中有知识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11、校园值日、值周工作不到位。
  12、教师晚上不注意娱乐时间,影响第二天正常教学工作。
  13、工作时间不注意仪表(如穿吊带衣、拖鞋、短裤进课堂等)。
  14、具体责任人因主观因素,造成学校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而影响整体工作。
  15、其它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二级事故,可视为三级事故)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途径可由以下方面:
  1、中心小学领导、本校领导直接发现。
  2、家长、教师、学生反映举报的。(各校设立校长信箱、举报电话)
  3、教学调查所发现的。(学生调查表)
  4、上级行政部门转告(或批转的)。
  5、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6、其它途径发现的。
  第九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校的管理负责人,责成学校事故调查核实小组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并认定级别,一级教学责任事需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后,由学校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卡》由领导签字盖章后存档,《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第十一条:若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在一周内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书面形式),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事故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把责任追究到人。
  第十三条:发生(一级)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并立即上报区教育局。
  第十四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由学校报中心小学校长室核查处理,其它由学校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每月1号向中心小学上报教学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书面形式),并填写好《教学责任事故情况登记表》上报存档。
  四、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聘任期间出现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学校主管领导要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度不能评优、先进等;出现一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学责任事故要与月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相联系,并扣除一定的奖金。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校长办学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领导,由区教育局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一年内出现二次三级教学责任事故,按一次二级责任事故处理;二次二级责任事故按一次一级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解聘处理;累计出现四次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由教育局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九条:出现一、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均记入责任人的业务档案。
  五、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镇中心小学建立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莫炳利
  副组长:韦荣尚杨月珍张光现卢海江罗忠义
  组员:罗文中易祖超容万璧卢大汉杨勇建易国立杨端吴通敏
  责任事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进行督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月珍同志担任。
  第二十一条:各小学校要成立由校长(负责人)任组长,书记、教导主任、教研组长、学生督教员为组员的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督查组,负责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处理和负责对教职工教育、教学行为的督查。写出书面报告及依据,交中心小学管理小组认定处理。学生督教员每班2名,各校要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培训,明确职责。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心小学设立教师教学责任事故举报电话(箱):
  2711208(主任室)2718093(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补充,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中心小学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镇中心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池镇中心小学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
  《河池镇中心小学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登记表》、《记录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