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淫秽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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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淫秽品罪(2010-03-16 09:37:33)

现行的淫秽品法是一个违反宪法、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文化专制时代遗留下来的严刑峻法。

 

一、违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于淫秽品是人类想象力制品,是言论,不是行动,因此淫秽品法与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是相互矛盾的。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我们应当或者修改宪法,或者修改淫秽品法。我建议在宪法中保留言论自由的条款,取消淫秽品法是这一建议的逻辑结果。

二、公民消费淫秽品的权利受宪法保护。正如宪法中并无“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吃饭的权利”字样一样,宪法中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性权利”的字样,因为这两项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样,正如我们无法用刑法禁止人们吃饭的权利一样,我们也无法用刑法禁止人们参与性活动及消费相关产品的权利。此外,值得提醒人们注意的是,正如吃饭从根本上并不是对人有害的事情一样,性及相关产品从根本上也并不是对人有害的。

三、淫秽品属于低俗文化、低级趣味,我们应当大力提倡高雅文化的消费,与此同时,应当动员社会上所有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抵制淫秽品的消费。但是,我们不可以动用刑法惩罚人们的低级趣味。因为如果要严格执行惩罚人们低级趣味的法律,应当被抓进监狱的人当以亿计。这是很不现实的。曾有过一个失败的试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北京警方曾雄心勃勃地开展过一个抓捕所有淫秽品传播者的行动,行动开始不久,所有的监狱、拘留所立即爆满,不得不紧急征用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监所。此次行动的荒诞性渐渐显现,最后被上峰紧急叫停,整个行动落了个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结果。

四、应当想办法阻止青少年接触淫秽品。这是世界上所有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国家(它们大多没有淫秽品法)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各国都有相关保护青少年的措施,如影视作品的分级制,色情网站的准入年龄控制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既要阻止青少年接触淫秽品,又要保护成年公民消费淫秽品的权利。

五、现行淫秽品法的最大弊病是开了用刑法惩治言论的先例,既然这一特殊类型的言论可以入罪,其他类型的言论也就有可能入罪。发展下去,我们就有可能重蹈文字狱、以言治罪和文化专制主义的覆辙。

 

为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建议取消违宪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淫秽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