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议员专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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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议员专职化

2010年03月01日01:03人民网谢祥为我要评论(118) 字号:T|T

就世界各国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看,有的属于专职的议员,有的属于兼职的议员。但从国会制度的要求上看,实行议员的专职化是一种普遍趋势。在已经实行专职化的国家中,以美、英、法、德等国最为典型。总括这些国家的做法,其议员专职化制度体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用宪法将议员的专职化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违反。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瑞士联邦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联邦委员会[2]委员以及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官员,不得同时兼任国民院议员。”换言之,国民院议员不能由联邦委员会委员或政府其他官员来兼任,从而排除了议员兼职的可能性。法国宪法尽管没有直接规定议员不得兼职,但是却授权有关组织法对议员不得兼职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禁止议员兼职具有了宪法依据。其他国家的宪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大致相同。这些国家之所以规定议员不能兼任其他职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如果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容易使议员分散精力,从而不能高质量地履行议员职责;二是如果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往往会造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集于一身[3],从而使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权力制衡的体制流于形式。

第二,规定了议员的年薪制度。年薪制是议员专职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在议员专职化的国家中,国会议员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的。既然是职业,如同其他职业一样必须有薪金作为保障。如果没有年薪作为基础,议员的专职化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凡是实行议员专职化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议员年薪。如美国议员的年薪是75100美元[4],英国议员每年12000英镑,荷兰下议员年薪为70000盾[5]。从年薪的标准上看,这些国家议员的年薪与其他行业人员的年薪相比,都保持了较高水准。如美国议员的年薪就相当于行政部门副部长的薪水,而众议院议长的年薪与副总统、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大体持平。议员的年薪之所以保持了较高水平,主要是因为,国会是权力制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议员的薪水低于其他部门相应工作人员的薪水,既削弱了议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在人们的观念中也会形成议员的地位低于其他公职人员,从而无法形成制约机制。

第三,规定了议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衡量议员是否专职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事实上,判断一个国家的议员是否属于专职并不取决于如何规定,关键是看议员在其职位上的工作时间如何分配。如果议员大部分时间是在议员的职位上度过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专职的,否则很难将其归入到专职的行列。专职议员的工作时间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国会开会时间和为选民工作的时间。对于开会时间,各国基本上都作了明确规定,如美国国会每次年会通常开会260天以上;法国每次年会从10月持续至次年6月,共9个月;英国议会每次年会平均持续170天;德国议会仅大会的实际开会时间平均在17000多个小时,约合250多个八小时工作日[6]。年会之余,议员们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深入到选民中听取意见,而且所花费的时间相当多。据学者对美国419名众议员进行的调查,“平均每名众议员每年回到自己选区35次,逗留135天;近1/3的众议员每个周末都回到自己的选区。”国会议员把所收集的意见反映到权力机关,使权力机关的各项决策更具针对性。

通过以上的,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国家国会议员专职制度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宪法上的规定,又有制度上的保证。尽管各国议员专职化的模式并非完全相同,但在职务保障、工作时间的分配上却是相同的。在这些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由专职议员组成的国会已经形成为制约强大行政权的重要力量。可以这么说,没有议员的专职化,国会也就没有今天的地位。

[1]参见《法制日报》2003年3月7日第1版。

[2]联邦委员会为瑞士的联邦最高执行与管理机关,它实际上相当于的国务院。

[3]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

[4][7][13]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中国出版社1990年版,第337页、第363页、第338页。

[5]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25页。

[6]蒋劲松:《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议员专职化》,载《人大》200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