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陈有西律师就李庄案四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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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陈有西律师就李庄案四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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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就李庄案四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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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就李庄案四告读者

    一、中国是二审终审的国家,李庄案从法律程序上看,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辩护律师的受委托事宜已经结束;是否申诉、如何申诉,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据了解,李庄本人已经提出申诉。

    二、本人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能已经结束。此后将恢复一个客观评论的学者的身份。我会跳出李案的是非,继续发表《论报酬》、《论程序》、《论法院》等相关的评论文章,但不再是作为李庄律师的身份。

    三、李庄现押重庆江北看守所。谢谢很多网民的关心和询问。李庄家属给我来电,称两次去渝要求家属会见被拒,告知的理由是侦查期间。

    四、作为一个想担当一些社会道义的律师,李案终审后我建议于宁会长提出一个关于刑法306条的政协提案草案,算是为律师界做的一点工作。从去年平安夜应高子程律师邀请赴京始,到交出提案草案终,至于是虎头蛇尾还是虎头豹尾,我可能只能做到这样了。古语有云:是不能也,非不为也。我只能做到这一些了。

    五、代理辩护期间,承蒙全国律师界、法律界、社会各界朋友们的支持和声援,我时时被你们的期望和支持感动着。特别是至今不知身份的“张”先生始终如一一直进行着的分析和指点;陈光武兄一直帮助我向网民进行的释疑,解答得非常准确;检察官奥巴马先生、123先生、将军教授朱先生、北京孟紫先生、云南张维昶律师、在天涯、凯迪等网站中留贴的网民等一大批知名的和尚不知名的朋友们,你们体现了中国法律人的良知和道义,是你们让我看到了希望,看到了中国的进步和未来,在此向你们表示真挚的感谢。如果李庄知道有这么多的人在关心他,他不会做出这种傻事来。

    六、李庄认罪是本案最大的败笔。但是我理解他。也请大家理解他。在我们中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历史上,违心认罪的人和事太多了。李庄不可能真正认罪,这只是“传说”。这在他被宣判后的当庭大呼中已经表明.李庄认罪的谜,其实大家也都已经明白,以后再说吧,总会真相大白的。在一个全封闭、全包围、各种权衡和交易都能够进行的环境里,要降服一个人太容易了。不要讽刺和贬低李庄。我辩护过的所有高官,数十个中难有一个能够挺住。但是,李庄的认罪还是让人深思和不寒而栗.因为一个强悍而精通法律、完全知道司法各种潜规则的人都会这样行事,我们的司法环境,真的是无法保护普通的百姓的。

    七、在李庄“认罪”的情况下,重庆已经打赢了这个局部战役。整个案件的真相和公理已经扭曲。有关领导随后的表态、重庆主要领导事后的表态、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的表态,都是可以理解的。同全局和司法威信相比,一个李庄实在是微不足道。这是我们中国的习惯。这就是我们的国民性。我们不会为了一个大兵瑞恩调动一个国家的力量去拯救。我们有时候要求牺牲个人。至于这种价值观是不是促进了奴性和更加自私的观念的养成,会否倒过来危害我们每个个体,我们再慢慢去品吧。

    八、李庄案其实已经真相大白。在一个是非由批示说了算、而不是法庭说了算的国度里,这个案件为我们进行了一场现代法治观念和传统法律观念对决的充分演示。这场演示不是没有意义的。当代历史学家朱学勤教授说过:60年的新中国,目前正处在从军事官僚、技术官僚、向法政官僚演进的时间段。我们期待明天。我们伟大的祖国一定会有更加文明、美好的明天。

     祝福李庄,唯愿平安.
重庆薄熙来书记正面回应李庄案质疑,
表示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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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按]这是我们第一次听到重庆最高领导对全国关注的李庄案进行正面的坦诚的回应.薄书记既是重庆的领导,同时也是我们党中央的重要领导,他能够这样平等地亲自回应社会舆论,开创了一种清新的党风政风。他主政重庆组织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是得民心、治天下、为党树立信誉的.律师界也是坚决拥护的.我们应当真诚地维护他的权威.但是,看了他的讲话视频,我已经明白他确实是被一些不敢说真话的或者说想掩盖失误的人蒙蔽了,他并不真正了解真相和法律界限标准,也没有全部看过审判录像。真希望他能够看到我的《上海演讲》全稿和辩护词。真诚地希望书记身边的人们,能够从国家民族的利益出发,从国家的长治久安出发,从依法治国的远景出发,向他说真话。让领导真正知道问题所在,不能再让领导纳闷。本网上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网友关于他讲话的尖锐评论,就不放行了,请各位网友谅解。







薄熙来谈"李庄案":
哪个界别触犯法律 都应被依法追究  
2010年03月06日 16:39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2010年3月6日16时,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后接受了集体采访。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进行现场直播。

   [京华时报记者]第一,关于重庆打黑。去年一年重庆打黑引起全国媒体乃至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请问您对重庆目前的打黑成果是否满意?觉得还有什么要改进的地方?二轮重庆打黑什么时候开始?会有什么新的特点?第二个问题,请您务必回答。如何评价在重庆打黑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李庄案”?在重庆打黑中如何确保司法的独立性?第三,去年“被就业”成为网络上的热点话题,请问重庆市在确保大学生就业和提高就业率方面有和切实举措?

    [薄熙来]我还想强调,历届市委市政府对这个问题抓得都很紧,从来没有放松过。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黑恶势力也是钻我们的空子,在社会生活中千方百计地钻空子,所以我们确实要跟他们进行长期斗争,要有这个思想准备。讲到“李庄案”,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一审、二审,最后宣判。《重庆日报》发了一个比较详细的报道,我认为是实事求是的,你们可以读一读这个报纸,文章把这个问题从头到尾讲得非常详尽,对全国人民是非常负责任的。“李庄”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我注意到网上报道很多、评论很多。其实“李庄”这个事情,他的刑期也就是两年半,跟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相比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

    我觉得有几点:第一,“李庄”这个事情事实非常清楚,教唆黑恶势力的头子龚刚模来翻供,而且编造事实,说公安把他吊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而且连细节都讲得清清楚楚。李庄反复认罪,当时他的辩护律师都说你这样认罪要注意后果,但李庄本人很坚决,他说:“我确实有罪”。第二,程序非常合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李庄这个案件六个证人当庭出证,回答律师的提问百多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都觉得程序不合理,那什么叫做合理呢?还要做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庭审也非常文明,大家都看到了,公开、公正,一审、二审,都非常清楚。

    再有,重庆在对李庄这个事情上,大家可以做一个分析,我们打黑除恶是敞开大门,外来的律师比重庆本身的律师还多。重庆去年很热闹,全国四面八方的律师去了不少,律师的费用也不低,这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市场。龚刚模给李庄开的价也是20万、50万、100万,也是看涨,如果免死的话能给多少,那个价码也是很好看的。但是重庆非常开放,全国四面八方的律师都去重庆。那么多的律师到重庆,不也就是一个李庄出了问题吗,重庆是善待律师的,但是如果说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把全部事实经过公之于众了,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陈有西律师资料
名    称:  陈有西学术网    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details.aspx?user=10420

性    别:  男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邮    箱:  zjhzcyx@hotmail.com  
电    话:  0571-87901648  
传    真:  0571-87901646  
地    址:  杭州市黄龙世纪广场C区  
特    长: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公司并购、香港上市  
简    介:  法治的进步不能靠恩赐,也不能靠机遇,它是深思熟虑的行动和顽强不息的奋争,推动法治建设的是一次次理性负责的公民运动,律师在这样的运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作为律师,他成功管理着浙江省第一家京衡律师集团,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案件,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公司并购、建筑房地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香港上市、重大行政诉讼和集团评讼。被评为杭州市中介服务业标兵、2007年获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近年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等报刊发表司法改革系列文章20多篇,在浙江法制报、深圳晶报开设“有西说法”“名家说法”专栏四年。在《中国法学》、《中国审判》等刊发表许多有影响的论文。已经出版《变革时代的法律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定罪量刑指南》、《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法》等专著、合著10本。是一位学术和实务兼长的学者型律师。============版权声明:《陈有西学术网》署名陈有西的原创文章禁止中外印刷媒体未经作者许可的转载和汇编。允许数字网络媒体的善意转载,应当注明出处或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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