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护照条例 为扁订落跑条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40:50
在陈水扁因「国务机要费」弊案缠身之际,台「外交部」本会期提案修改护照条例,将原本「外交护照」适用范围扩大增列「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这使得未来领导人到外国所使用的「元首通行状」,不受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
据中国时报报道,国民党团书记长蔡锦隆指控,台「外交部」这项提案根本是为身涉重大弊案的陈水扁,所量身订做的「落跑条款」。他强调,这项看似不起眼的条文修正,上次在朝野协商时差点偷渡过关,泛蓝发现事有蹊跷,国民党团警觉不对劲才反对。蔡锦隆说,根据二零零二年三月廿八日出版的「阿扁电子报」指出,「元首」通行状与普通护照均有使用上的限制,因为陈水扁每次出访都必须经过「外交部长」亲签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状,待陈水扁出访回台后,该份通行状便交由「外交部」归档,不能重复使用。蔡锦隆强烈质疑,陈水扁出访理应隆重谨慎,由「外交部长」亲自核发通行证,作业程序上更显得缜密,且该制度行之有年也非常方便更无丝毫窒碍难行之处,何需仅以所谓「国际惯例」为由大费周章修法?是不是陈水扁担心未来遭判刑「落跑」,直接使用不受次数限制的「外交护照」通关比较方便?直接落跑也比较少人知道?他强调,护照条例原草案第七条规定,「外交护照」适用对象包括「外交」、「领事人员」与眷属及「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主管之随从;民进党「中央政府」派往外国负有「外交」性质任务之人员与其眷属及经核准的随从;「外交」公文专差。而新修正草案第十二条内容,除包括原条文第七条内容外,特别增加「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到外国时所持用的通行状,亦属「外交护照」。蔡锦隆还指出,护照条例原条文第十七条规定,「外交护照」持照人「任务结束回台」后,除非经核准能继续使用,否则便应将护照交回主管机关注销。但新修正条文第十八条内容却将「任务结束回台」修正为「持有事由消灭」,使得未来继续持有「外交」护照的弹性大增。他质疑,修正内容根本就是陈水扁「落跑条款」,国民党一定严格把关到底。蔡锦隆强调,根据护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护照有效期限,「外交护照」的效期可以到达五年,只要护照条例修正草案三读通过,陈水扁可以立即直接取得「外交护照」,其效期直到陈水扁卸任后都可能继续持有。而有了出入关皆通行无阻的「外交护照」,陈水扁未来离台、入境将毋须再透过「外交部」每次发给的「元首」通行状,随时都能机动离台。蔡锦隆质疑,在「国务机要费」敏感时刻,「外交部」提出这项修法,难脱协助陈水扁未来「落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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