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三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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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三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为了督促学生严格按《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加强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修养,有效制止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全体师生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一、违纪行为的界定和种类

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在校一日常规》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学生违纪行为分一般性违纪和严重违纪两大类。一般性违纪是指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在校一日常规》中较轻的行为,即主要是对个人行为习惯产生影响,在校内及社会影响较小的行为;严重违纪行为是指那些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在校一日常规》中有关条款或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干扰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以及一般性违纪(每月量化扣分达10分及10分以上)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行为。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一)一般性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二)严重违纪由学校政教处或者行政会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其处分等级如下:

1、全校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政教处处理)

2、警告;(政教处处理)

3、严重警告;(政教处处理)

4、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政教处处理,报学校行政会审批,校长签字)

5、由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行政会处理,报学校行政会审批,校长签字)

附:有关严重违纪的界定:

1、经常违反《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般条款,每月量化扣分达到10分,报政教处作警告处分,如警告处分后仍有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重作加级处分。

2、打击报复班干部、值日学生,顶撞辱骂生活老师和学校教职工,报政教处作严重警告处分。

3、不遵守课堂纪律,严重扰乱教学秩序,顶撞辱骂教师,报政教处作严重警告处分。

4、不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如:借证外出、混出校门等。报政教处作警告处分;若翻墙外出,作严重警告处分。

5、偷窃公私财物,有意破坏学校桌凳、门窗等公共设施,报政教处作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作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处分。

6、谈情说爱,传看不良书刊、图片,对女同学有不文明行为,报政教处作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作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处分。

7、在校内外强讨恶要,威胁恐吓同学,报政教处作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通知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

8、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校,报政教处作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通知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

9、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报政教处作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通知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

10、一学期迟到累计达10次(一学期旷课累计4节者),给予全校点名批评;一学期迟到累计达15次(一学期旷课累计8节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6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3—4天者,给予留校试读;一学期旷课累计一周者,给予停课反省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周者,给予处分由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说明:每天按8节课计算,含早自习。

11、住宿生不归寝一学期累计达3小时者及以上者,视其轻重,直接给予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说明:含午休时间。住宿生违反《住宿生管理制度》,经三次及以上提醒,仍不改正者,给予全校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处分。

12、考试作弊(含为他人提供方便),视其轻重,分别给予全校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处分。

1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刑事法律者,直接给予由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处分。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校纪法规为准绳,以育人为根本,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相结合的原则。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班级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本人检查,所犯错误调查证言材料,班主任处理意见,填写严重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报政教处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政教处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会审批。被处分的同学或家长必须在处分登记表签名,并说明“同意”或“保留意见”、“要求申诉”等字样,送校长复查,给予答复。如处分不当,给予纠正。处分决定将在全校大会宣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如再违反同类错误或同级别错误,将给予加级处分;凡受过留校试读或停课反省处分的学生,家长须与学校签定教育协议,如经再教育无悔改表现,由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

四、对违纪后受到学校处分学生的管理办法

1、受处分学生必须在政教处填写《严重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受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每周写一份书面的思想行为汇报,送班主任签意见,报政教处存档。

2、受处分学生经过一段时期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确有明显进步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政教处,由政教处作出撤销处分决定或报校行政会讨论后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在全校宣布处分撤销。其处分决定不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3、受处分学生撤销处分的最低考察期为一个学期,有突出的表现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4、受处分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停课反省)在校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学校领导、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关心爱护他们,任何人不得歧视。

5、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的学期末仍未撤销其受处分的决定或今后撤销处分的决定,均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6、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其入团和评先。

此条例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禄丰三中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