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法律该如何对待“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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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法律该如何对待“大义灭亲”2010年03月04日 08:15中国青年报   作者:童大焕

2010年的大年初一,安徽砀山房产局长刘江辉被前妻和儿子举报“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一些评论在责问,为什么要等到小刘母子俩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有关部门才当众打开“罪证”并立案侦查?但是刘妻和儿子的后悔也许更值得人们深思。刘妻张彦英称:“我和他毕竟是近20年的夫妻,一起打拼,一起奋斗支撑了这个家。他曾经对我也很好,只是后来当了局长,开始对我很坏的。但他只是砸东西,也没有打过我。我不想他被搞得很惨,毕竟我和他曾经有过夫妻情分,毕竟儿子以后还要健康地生活。我只是太恼恨他了。”小刘也表示,他现在有点后悔在网上发帖,引起了这样大的反响,“毕竟是自己的父亲,我现在有点后悔!”

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类似“大义灭亲”行为近些年可谓屡见不鲜,比如2006年山东一名女大学生王静就曾经公开举报自己的父亲包二奶,并且两次赴中纪委要求组织上查处父亲。像这一类家庭反目的事,可谓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别人奈何不得。但一旦真的查处,对于双方的伤害都极其深重,当事人多半要后悔。

这就牵涉到法律如何对待“大义灭亲”这个严肃话题。

专栏作家连岳曾经在《作为底线的尊严》中提到发生在澳大利亚的一件事。近年来一直受聘于澳大利亚体育学院,并培养出奥运冠军波波夫和克利姆的俄罗斯金牌教练图雷斯基,由于被发现在家中非法窝藏兴奋剂而接受法院传讯。这个案件需要图雷斯基夫人的证词,而澳大利亚法律认为,如果证词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则不予采信。因此,法庭宣布图雷斯基无罪。

澳大利亚的这个法律与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的法律精神完全吻合。他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更忠实于贝卡里亚的想法,它们甚至规定,如果一个人背叛自己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去举证自己的亲人,那么反而是—种犯罪行为;它们认为,没有比这种背叛更伤害人类的尊严的了,它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

但是,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实践有所不同。比如,《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并没有把亲疏严格区分开来。这就意味着,法律可以强行要求一位髦耋之年的老妪,在法庭上指证其有犯罪嫌疑的独子,否则便要承担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而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亲人中的互相揭发也被广泛运用。比如,文强涉黑案的侦查审理中,其妻就是在得知丈夫生活作风糜烂之后,“大哭不止,一直骂文强是个畜生。然后她交代了文强的一些问题,还带着我们去挖鱼塘取出了赃款。”

中国儒家法系“亲亲相隐”的传统价值理念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销声匿迹了,却在异域的法律园地内生根、开花、结果。这是需要法律界和全社会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