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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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吴艺珍的自我辩护
我是被告人吴艺珍,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09年4月14日由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1月5日洞口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09】178号起诉书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我的刑事责任,2009年11月30至12月1日和2010年元月12日你院公开进行了审理。通过庭审,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有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都有异议,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敬请合议庭根据我提出的不同意见予以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我犯有滥用职权罪,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是不能成立的。
2004年,城步县人造板公司开展改制,并转让了所属园艺场319.8亩国有土地给县忠协公司,在这宗土地的整个转让过程中,我没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任何事项,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出让园艺场这宗土地,我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没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事项。园艺场这宗地是城步县人造板公司的一部分资产,在该企业改制出让其土地中,我所履行的职责是正确的,也是依法的,没有滥用职权。
一是,在该宗地的出让环节,我没有违法决定事项。县人造板公司园艺场土地的出让,是县委、县政府针对该企业和职工要求改制的迫切愿望,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2002年11号文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决定实施的,是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林的副县长为改制工作组组长组织具体操作的。在该企业改制及其园艺场土地出让中,我只是组织召开了三次会议,研究了一些原则性问题,同时签发了一个会议纪要,决定的事项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第一次会议只是研究决定了县人造板公司改制怎么改的问题;第二次会议只是听取了县人造板公司改制工作组关于企业改制的情况汇报;第三次会议虽然是召开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园艺场土地出让问题,但会议只是决定对园艺场这宗地实行依法按程序公开拍卖出让和依法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没有违法决定其他事项。会后,该企业改制工作组合县国土局及企业对园艺场土地进行了公开拍卖出让。在整个拍卖出让中,没有任何暗箱操作行为,没有任何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二是,在该宗地用地手续办理环节上,我没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事项。园艺场这宗土地出让后,县国土部门对其办理了用地手续。第一次以国有未利用地为县忠协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未利用地”与“农用地”一样,不属于建设用地,在没有改变为建设用地性质时,是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县内可以直接办理用地手续,而且园艺场这宗地有一部分荒地,还有一部分废弃的桔园。在2004年11月10日县长办公会上,根据县国土局提出园艺场这宗地可以定为“未利用地”的建议,会议同意按“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性质办理用地手续。我根据会议的决定在县国土局办理手续的审批表上签了字,但这次签字,我没有超越职权,也没有违法。第二次办理手续,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只是根据县国土局提出修改县政府会议纪要用于申办手续需要的要求,依法修正了2004年11月10日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在修正的内容中,明确要求到有关部门申办相关用地手续,包括到省市国土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其修正的内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我没有打过任何招呼,批过任何条子,签过任何意见,所有变更手续的办理,都是县国土局自作主张搞的。而且国土资源部2002年11号令中规定得很清楚,土地出让经政府同意后,由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因而用地手续等具体业务是国土部门的职责,而不是我的职责。所以,在两次园艺场这宗地用地手续的办理环节,我履行的职责是依法的,没有滥用权力。
三是,在下发县政府纪要问题上,我也没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事项。对县人造板公司园艺场土地出让,县政府先后发了两个纪要,第一个是根据2004年11月10日县长办公室研究的意见下发的,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第二是2007年12月19日,我在县国土局与县政府分管国土的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商量修改的基础上签发的。在县城建设规划中,园艺场这宗地属于商业用地的范围,根据县城建设的需要和县国土局提出修改纪要用于申办用地手续的要求,按照国土法有关“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同意县国土局的意见,对原纪要中的“未利用地”明确为按“商居用地”到相关部门申办有关用地手续,这一修正的内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签发的过程,我是履行县长的职责,没有超越职权,至于没有开会研究,只是一个方法问题,是工作上的失误,不是工作上的失职。
2、出让园艺场这宗地,我没有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县人造板公司园艺场这宗土地的出让,是完全依法按程序公开拍卖出让的,起诉书指控我在出让这宗地的过程中,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是不成立的。
一是,公诉机关指控造成的损失时没有依据的。园艺场这宗地是2004年12月公开拍卖出让的,出让的价格是480万元,这完全是一个市场价格,没有人为因素,没有领导意志,说明园艺场这宗地当时的价值只值480万元。公诉机关按照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以2008年元月这个时点评估园艺场该宗地的价值28765830元,减去2004年12月出让该宗地的价格480万元,确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3965830元,这是极不正确的,是一个完完全全的错误的结论。首先,这两个数所代表的时间不相同。480万元代表的是2004年园艺场这宗地的市场价格,而28765830元代表的是2008年元月园艺场这宗地的价值,时间相差三年多,怎么能够这样简单计算损失呢?其次,这两个数所代表的概念不一样。480万元是经过市场认定的价格,而28765830元还只是一个评估价,没有经过市场认定;还只能代表园艺场这宗地的价值,价格与价值是不完全一致的。事实上2004年城步土地市场还没有启动,价格极低,到2008年,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开值很快,用这两个数进行简单比较,也是很不对的。再次,忠协公司投资480万元是有成本和增值空间的。所以,公诉机关用两个不同时点而又不同性质的不同数据直接相减,从而确定出让园艺场这宗地所造成的损失,是没有依据,毫无道理的。
二是,确定园艺场这宗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是不科学的。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县人造板公司园艺场这宗地的评估,是采用以基准地价为依据的方法进行评估的,基准地价是政府出让土地的最低控制的价格,但该中心没有对城步土地市场当时客观实际进行充分分析,而只是运用一般的系数修正法,而且鉴定评估的时点是选择2008年元月,并人为地将园艺场这宗地划分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这是极不科学的。科学的评估方法应该充分考虑四个因素。第一,要充分考虑土地现状。园艺场这宗地在县城新区,区位条件很差。而且是一块生地,现在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其开发的成本也很大,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实际,否则,就不是唯物主义者,就是别有用心。第二,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园艺场这宗土地在2004年出让时,城步还没有出现土地市场,房地产开发也还没有起步,县城土地根本卖不出去。如园艺场前面的原县委党校,占地约46亩。临县城城北大道,比园艺场这宗地的位置要好的多,但在2004年出让时,确定的出让价格只有240万元,每亩约5.33万元,低于基准地价6.67万元(以园艺场基准地价为参照),可一直无人问津。说明这块地的当时实际价格还不到5.33万元∕亩。比较这两块地,园艺场这宗地当时的出让价格肯定会明显低于县党校这宗地的出让价格。事实上,在该企业改制时,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以不到1.5万元∕亩的价格,先后与三禾木业等单位和个人联系过结果他们都觉得不合算而不敢涉足。这就充分说明,园艺场这宗地当时的出让价格不会高于1.5万元∕亩。可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基准地价,确定该宗地的住宅用地价格是150元∕平方米,每亩竟高达10万元,大大高于县委党校这宗地当时确定的出让价格,并且还在这宗至今都毫无商业价值的生地上,人为地确定商业用地价格为489元∕平方米,真是不可思议,是典型的主观主义。第三,要充分考虑时间因素。园艺场这宗地是2004年12月出让的,可评估报告以2008年元月作为鉴定估价时点,毫无政策法律的依据。其目的无疑是人为地抬高该宗地的出让价格。正确的鉴定估价时点应该是选择政府出让该宗地的出让时间,这才符合实事求是,符合辩证法,才能说服人。第四,要充分考虑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成本。园艺场这宗地是块生地出让,在这块地上,有三条城市道路规划经过此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第198号令的规定,城市道路建设应该是由政府负责筹资的,但我们在出让该宗地的时候,约定经过这块地的城市道路由受让方负责投资建设,在确定该宗地出让后所造成的损失时,应将修建城市道路的投资成本计算进去。当时,修建经过该宗地的城市道路,大概需要投资1100多万元,如果就是完全按照县委党校这宗地当时确定的出让价格5.33万元∕亩计算,园艺场这宗地也只能卖到1410多万元。扣除修城市道路的投资成本,不到300万元,而当时卖到480万元,那么应该说园艺场这宗土地的出让,不仅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反而还有盈利。况且,园艺场这宗地的出让,还按政策收取了11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这就更说明,出让园艺场这宗地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三是,补充鉴定书确定的损失结论是不正确的,而且其损失也与我无关。补充鉴定书说明了原评估报告选用2008年元月作为鉴定评估时点的不可信依据,如果就是按照这个时间作为出让园艺场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评估时点,实际上也就直接否定了依据原评估报告所确定造成的23965830元损失结论。现在,补充鉴定确定所造成的损失为5411317元,这个损失是由补充鉴定书上所说的土地增值税3102233元和补交的土地出让金115845元及契税1150633元组成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才发生的,是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是在改变土地性质并办理手续时,由国土部门直接收取。事实上,在2008年元月这个时点,园艺场这宗地还没有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本还不存在收取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问题,更谈不上这一部分损失的造成,补充鉴定书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作为出让园艺场该宗地所造成的损失,其结论完全是错误的,就是即使在这个时点,或者在以后的时点发生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也应该是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收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即使发生了,也应该是由国土部门负责收取的。在这“两税一费”的收取上,我从来没有打过任何招呼,为老板讲过任何好话,批过任何条子,而且这“两税一费”的收取也不是我的职责,所以这“两税一费”就是造成了损失,也不是我的责任,与我毫无关系。
3、在出让园艺场土地中,我没有收受任何贿赂。起诉书指控我在园艺场这宗地的出让中,收受了县忠协公司37万元贿赂,这是完全不成立的。我的供述是被诱逼供的,是在自己精神完全被摧垮,神志极不清醒,思维完全混乱的情况下,迷糊、无奈地违心说的。
综上所述,在出让县人造板公司园艺场这宗土地的过程中,我都没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任何事项,没有违法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没有以不正当的目的和非法的方法,进行任何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而且,出让该宗地我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公诉机关指控我滥用职权罪是不成立的。
同时,我对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有质疑,对我申请重新鉴定而采用补充鉴定的方式有意见。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是否有土地估价资质,两名司法鉴定人员是否有注册土地估价师的资质,我没有看到依据,如果没有,其鉴定评估是不合法的。而且,我所申请的是要求对出让园艺场这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但现在进行的是补充鉴定,其补充鉴定的单位仍然是原来侦察机关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这里不是明显地不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吗?不是明显地存在有不公正的问题吗?这样做,难道谈得上法律的公正?因此,我强烈要求对城步县人造板公司园艺场这宗地的出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并重新鉴定之后再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二、起诉书指控我犯有受贿罪,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是不能成立的。
起诉书指控我在担任城步县代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4年2月至2008年10月,共收受邵银富、陈良刚、罗景容、杨志、陈志龙、刘志强贿赂款共计128万元人民币。这一指控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是不能成立的。
1、我的供述是在办案人员严重的诱供和逼供下产生的。我是2008年12月31日被组织进行控制性谈话的。2009年元月16日被实行“双规”,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在控制性谈话和“双规”阶段,办案人员对我进行了严重的诱供和残酷的逼供,搞得我思维完全混乱,神志极为不清,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就按照办案人员的诱供迷糊地交代问题,但每当我清醒后,对自己在迷糊中交代的问题又进行实事求是的纠正,可每纠正一次,受到的逼供更加重一次,于是,我从考虑自己的身体和保证自己的生命出发,又迷糊、无奈和违心地交代一次,直到办案人员满意为止。在此期间,办案人员还逼着我给省纪委领导、邵阳市委书记和市纪委书记写信、交代自己的问题,逼着我按照他们写好的样本,给我母亲、女儿、弟弟、妹妹、岳父、岳母、两个内弟和表妹等人抄写便条,逼着我给我的妻子抄写了两封他们写好的样本信,逼着我对自己每次清醒时纠正交代问题的做法进行检讨。最后,办案人员还压着我对所有交代的问题写了一份检讨书和一份综合材料,其检讨书写过三次,从第一次的7页写到第三次20多页才过关。在刑拘期间,我也是按照他们整理提供的材料进行供述,自逮捕以后,我的神志开始清醒,因而就一直否认了自己被诱供逼供交代的受贿事实。办案人员对我进行诱供逼供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侮辱。我从被组织控制性谈话的第一天开始,到办案起诉审查阶段,都受到了很多侮辱,特别是在我不交代问题和清醒以后对自己在神志不清中交代的问题,进行纠正时,办案人员对我的侮辱更为严重,有的侮辱不堪入耳,令人愤怒,有的侮辱不敢回首,伤心至极。办案人员经常骂我,“你是我们砧板上的肉,想怎么剁就怎么剁”“你以为你还是县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你现在是腐败分子,连狗都不如。”“你不交代,我们照样可以判你,你就是上诉,也只能到中院,叫你有冤无处诉。”“你们家里一家人都是腐败分子,都可以判刑。”有的谩骂难以启齿,实在不能忍受。办案人员不仅对我进行恶意谩骂,还对我实行恶劣的侮辱,他们有时只准我坐在地上吃饭,每次吃饭时间不准超过10分钟;有时叫我双手举着一块“态度决定一切”的牌子,长时间蹲在地上;有时还压着我跪在地上爬行,还有一次,办案人员叫我跪在地上,要我朝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都磕三个头,他们说我父亲和我岳父都病危了,要不我以后就再也没有机会了。我由于蹲在地上已快三天三晚了,头脑已处于十分迷糊之中,也就无奈地按照他们的逼压,跪在地上磕头,边磕边哭,磕完后仍然被蹲在地上,不得起来,继续忍受他们的侮辱。
二是引诱。办案人员对我在被接受审查的初期进行四天逼供后,于2009年元月4日凌晨3点多钟对我进行第一次诱供,说我什么时候和什么时候收了邵银富的钱。以后在2009年元月9日、元月10日、元月12日、2月1日、2月7日至2月9日,2月15日至2月23日进行多次诱供,我在被逼得神志不清楚的情况下,迷糊地交代问题,讲完以后,他们又压着我写下来。2009年2月24日至4月12日,办案人员仍多次对我进行诱供,其中2009年3月31日,办案人员将我原来在诱供逼供下迷糊、无奈、违心交代的问题,整理了一份40多页的材料,叫我背记。我在刑拘期间的讯问录音录像和供述笔录材料,都是按照办案人员提供的这份材料供述的,当讲不下去的时候,办案人员又从电脑中打印出原来的笔录,把我叫到提审室外面的走廊上给我看,看完后又叫我进去继续供述,所有刑拘期间形成的笔录材料都是从“双规”笔录中复制出来的。
三是体罚。主要采取罚站、罚跪、罚蹲,尤其是罚蹲用的最多,常常每天蹲在地上达20来个小时,不准起来,不准移动,不准睡觉。实在蹲不下去时,我稍有伸脚,办案人员就用脚踢我,稍有起身,办案人员就压住我,硬是支撑不了往地上倒时,办案人员就用凳子围坐在我两边,不准我倒下。特别是2009年2月5日至2月9日和2009年2月14日至2月18日两次罚蹲体罚,更为残酷。每次连续罚蹲不准睡觉达近80个小时,每天只准起来吃三次饭,有时吃饭都不准起来,只准坐在地上吃,对解手也有次数要求。由于蹲的时间过长,又得不到一分钟的睡觉,我双脚完全麻木和浮肿,而且头脑完全迷糊,神志出现恍惚和幻影,感觉到房子在旋转,背上有黑影,尤其是在第二次连续近80个小时的罚蹲后,双脚更为浮肿,麻木更为严重,以致无法站立行走,神志也更为不清。这次罚蹲后的第二条早上我摸墙去解手时昏倒在卫生间,以后10多天都是摸墙去卫生间坐在一边的蹲位上上厕所,而且每次都是值班人员扶我下去,再扶我起来,40多天无法蹲下上厕所,每次都是坐在卫生间的一边蹲位上进行。50多天后脚的浮肿才慢慢消去,4个多月后脚的麻木才基本消除,但直到现在还有影响。
四是不准睡觉。我自从被组织审查后,由于自己确实没有收受老板的贿赂,无法交代问题,办案人员对我进行诱供和体罚的同时,长时间不准我睡觉,我经常是每天只睡2到4个小时,有两次都长达近80个小时不准睡觉,由于严重缺乏睡眠,又叫上长时间体罚,自己的思维完全混乱,头脑十分迷糊,神志很不清楚,而且连自己的道德水准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以致后来把自己最亲最善良的母亲和妻子说成了最坏的人,使得她们两个人和自己的弟弟都遭到了残酷的迫害。
以上我被诱供和逼供的情况,大都是在监控下进行的,请求法庭调阅我在“双规”期间的监控录像进行审查。
2、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不可采信。我在法庭上听了公诉人提供的部分证人证言,和自己在2010年元月11日下午看了两个多小时的部分证人证言,发现证人的证言完全是虚假的。一是证言十分雷同,不可思议。首先表现在证人的证言与我的供述几乎雷同,包括语言的表达方式和办案人员的问话口气,都没有什么区别。这在不同的办案人员、不同的文化水平和不同的记忆能力的人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吗?其次表现在证人自己在不同时段的供述也特别雷同。如证人杨志在2009年3月2日与2009年5月23日两次问话笔录中,其自己的供述竟然完全一样,像这样事隔两个多月,又是不同办案人员提审问话,证人能够做到一模一样的供述,是绝对不可能的唯一可以解释的只有虚假的证言才能做到这一点,否则,就是一个天才也难以做到。二是,证言记录得过好过快,难以置信。如陈志龙2009年3月4日10:00时到12:20时唯一的一份供述中,办案人员在2个小时20分钟内记录了陈志龙12页约5000余字的全部供述,而且记录得格外清楚和清晰,没有任何涂改的痕迹,这种提审式的记录,有谁相信,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能做出如此之高速度和高质量的笔录材料?三是证言相互矛盾,不合情理。证人杨志在供述其资金来源的时候,三次供述都不一样,第一次是2009年3月2日的供述,他说送我的20万元钱是在邵阳市工商银行取的,还是在郴州工商银行取的,既不清楚了。第二次是2009年5月21日的供述,他说20万元是用2张10万元的卡在工行取的,或者是从公司账户取的。第三次是2009年5月22日的供述,他说20万元是从公司财务出纳收支款中分两次提出来的,每次10万元。难道送这么大一笔钱,而且从他送的时间到我被控制审查的时间不到5个月,他就这样记不清吗?同时他还说送给我的20万元钱绝对没有孟小付和唐建平两位股东商量过,这在一个合股开发矿山企业里可能发生的吗?这的确太不合情理,无法使人相信。还有开发原县委党校房地产的老板罗景容,在证言中说第一次跟我见面,就给我送5万元钱,这显然太不合情理。由于还有很多证人证言我没有看,因而无法举例一一说明,但我用良心和生命担保,我绝对没有收任何人的钱,凡是说给我送钱的证言都是虚假的,是不可能采信的。
3、我没有收钱,因而没有赃款。我在“双规”期间,由于自己受到办案人员残酷的逼供诱供下,在迷糊中分多次交代收了老板的钱,事实上自己根本没有收钱,因而无法交代钱的去向,直到他们逼供我一个多月后,自己完全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大概于2009年2月18日凌成5点多钟说把钱交给了我母亲和我妻子,当时我想,她们是我最亲的人,不会害我,直到可以后,办案人员却一直逼着我这么承认所谓赃款的去向。办案人员按我的说法,对我母亲和我妻子进行反复逼供。同时将我所有亲戚家里都进行了搜查,结果都没有查到赃款,但我爱人因逮捕后承受不了办案人员长时间的诱供和逼供,也无奈何违心地说了一些假话,其证言肯定是虚假的。其实,我家里根本就没有什么钱,我和我爱人参加工作快30年了,除了1993年花1万多在市委组织部集资建的房子中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外,没有购买过一件大宗物品,至今家里的存款也不过几十万。所以,在没有赃款和证据链断裂的情况下,怎么可以指控我犯有受贿罪呢?对此,请求法庭明查公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我在城步担任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工作认真负责,为城步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的成绩,而且也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在县人造板公司园艺场土地出让中,我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公诉机关指控我犯有滥用职权罪是不成立的。自2004年2月至2008年10月,我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公诉机关指控我犯受贿罪也是不成立的。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给予我公正的判决,宣布我无罪,还我清白。

湖南城步原县委书记获刑15年 自称遭刑讯逼供http://news.QQ.com  2010年01月27日02:25   新京报    我要评论(2690)

吴艺珍否认渎职和受贿,并称在城步要做个好官很难。

吴艺珍的女儿吴芳宜在博客上的照片

本报讯(记者黄玉浩)昨日,湖南邵阳市洞口县法院对原城步县县委书记吴艺珍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吴两罪并罚获刑15年。家属称,邵阳市检察机关至今未能追到“120多万元的赃款”,在此情况下判决,难以接受,将继续上诉。

本报1月22日以“农民杨宗才与县委书记的较量”为题,报道了此事。

吴艺珍女儿吴芳宜向记者证实,判决书称,吴艺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追缴吴艺珍违法所得人民币121万元,上缴国库。

2008年8月起,城步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被农民杨宗才举报,当年12月31日吴被控制,湖南省市检察机关介入,以受贿和滥用职权提起公诉。

法庭上,吴提出遭遇检方刑讯逼供,违心承认受贿。

主办此案的邵阳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龚文卿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该案最大的瑕疵就是没有追回赃款。

2009年11月30日,吴艺珍案一审开庭后,吴在读大学的女儿吴芳宜网上开博为父“鸣冤”,称其父并未受贿,希望媒体与高层介入调查。

法院判决后,吴芳宜告诉记者,她将继续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为父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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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2日08:22中国新闻网黄玉浩我要评论(0) 字号:T|T

杨宗才8000元买来证据举报城步县委书记吴艺珍贱卖土地。

吴艺珍否认渎职和受贿,并称在城步要做个好官很难。

■ 核心提示

2009年12月3日,网帖“一个‘贪官’女儿的自白”引起社会关注。发帖人是吴芳宜,旨在为父吴艺珍鸣冤。

吴艺珍,湖南邵阳城步县原县委书记,被农民杨宗才举报违规批地,致使国有资产流失。2008年12月31日吴接受纪委调查,被认为受贿终止其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吴艺珍被双规后,42名县人大代表联名上书省纪委称,吴因坚持原则,遭到对其不满的部分官员利用职业举报人进行不停的举报,属政治排挤,受贿与渎职指控不实。

去年11月30日,吴艺珍案一审开庭,检方以渎职,受贿罪予以起诉。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龚文卿接受采访时承认,目前还未查获吴艺珍的赃款和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吴艺珍受贿。

一件灰色棉服紧贴消瘦的身体,头发略微灰白、单薄的腹部明显往里凹,更衬得背部微微驼着。被羁押在看守所后,湖南城步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已被免去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1月1日,记者在洞口县看守所见到吴艺珍,他已经历过一审开庭。

“我没有贪污,只是急功近利发展经济,有些举措激进了,违反了国家的政策法规。”这个语调平和的官员讲话时偶尔有一丝为难的微笑。

双规时吴艺珍原以为几天就能把问题说清楚,没想到整整一年自己还留在看守所。

向他发难的是城步县农民杨宗才。

这名在当地人与媒体眼中的维权斗士,已和吴艺珍斗争了近2年,期间,不断上访、举报。

去年8月,他获得证据在网上实名举报吴艺珍贱卖了县人造板厂的319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千万元。

检察院调查后以渎职罪和受贿罪起诉吴艺珍。去年11月30日,吴艺珍案开庭,杨宗才带着10多名农民在庭外高喊“严惩贪官吴艺珍”。

而一封42名县人大代表的联名信让这场正义与腐败的斗争变得扑朔迷离。他们上书省纪委称,吴艺珍是好官,受贿与渎职指控不实。

“贫困县”挪用征地款

为修公路县里挪用1000多万补偿款作指挥部经费,村民杨宗才开始维权

“这是今天第四拨。”灯光下,杨宗才扬起脸,竖起四根指头晃了晃,最近找他打官司的人很多。黑衣,黑鞋,黑鸭舌帽,这名维权者酷似民国剧里的“侦探”,说话时,会屏住呼吸,眼神定定的,仿佛时刻准备质疑。

他住在城步县城,八角亭周家冲,二层崭新的小楼,近300平米,花了他15万元。提及个人收入,杨宗才脸上闪过一丝笑,“今年代理成功了几个诉讼,费用拿到的话,收入可观”。

1月3日晚9点,杨宗才和吴艺珍的“战争”还在继续,他将刚写完的帖子“城步大贪官吴艺珍又添渎职新佐证”上传到自己名为“城步第一反贪农民”的博客,并转发至人民网等各大论坛。

杨宗才对吴艺珍的印象是,一名让他很不舒服的城步县官员,“和其他官员相比,与吴艺珍打交道,他不给你回旋的余地。”

在2004年,湖南重点工程竹城公路(竹市镇到城步县)开建后,被占地农民杨宗才调查发现,县里克扣了18%的农民补偿款。经村民书面委托,杨宗才代表全村维权。

杨宗才找过村主任、镇书记、公路建设的副指挥长杨文渊以及信访局、国土局的领导。

“他们都很客气,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最好找县长书记”,杨去找了当时的书记辛建平,“辛给我开个条子,让我去找主管部门。”

最后,杨宗才找到吴艺珍。

吴艺珍于前一年的6月刚由邵阳县委副书记调任城步县县长。修建公路时,吴是指挥长。

“他直接说县财政现在没钱,县里也是按市政府文件办的,说我要是去告,就随便告。”杨宗才去了几次都碰了钉子。这成为杨宗才不舒服的根源。

吴艺珍在看守所也反思过这个问题。他觉得自己跟村民沟通的方法过于直接。他也承认县政府克扣了补偿款。但他说,钱款使用的方案是上一届政府定的,而且那些钱都用作县乡村三级公路指挥部的办公经费。

城步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每年的财政收入在5000万。为修建公路,县里需第一期自筹资金3150万元。

杨宗才并没体会到县政府很穷。他看到为庆祝建县50大庆,城步县新建了行政中心、儒林广场。2006年,杨宗才将管辖城步县的湖南省政府告上法庭。

在法院调解下,吴艺珍和杨宗才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到两个月内,将1000多万元差额补偿款发还给村民。

杨宗才也不讳言,他维权是收取报酬的,为补偿款的4%,合计40多万元。

“不扳倒他,誓不休”

26项献礼工程耗资靡费,致使补偿款停发;杨宗才上访被拘归咎时任县长吴艺珍

但杨宗才至今只拿到13.2万元酬劳。这也是杨宗才认为吴艺珍和他过不去的原因。

法院调解后,县政府开始陆续发放补偿款,按协议,每笔钱必须要杨宗才签字,村民才能领取。

吴艺珍并多次当着杨宗才的面告诉村民,“你们不要找杨宗才帮忙打官司,他收提成,你们不告这笔钱我也保证足额发放。”

杨宗才说,在领到13.2万元后,他没再签字,但补偿款仍在发放。

到2007年,补偿款的发放像山涧溪流断水干涸了。

那年1月,杨宗才带着近百名农民进入县政府,要求发放钱款并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吴艺珍答应,6月底之前处理好补偿事宜。

“吴艺珍这样的大包大揽会让自己很被动。”任职多年移民局局长的戴明华举例说,城步县1999年修建国家级水库白云水库,征地补偿款至今没完全到位。历经6任县委书记、县长,没有一个敢站出来给老百姓解释,更没人敢给承诺,老百姓上访,就推、拖、躲、赖。吴艺珍出任县委书记后承诺,“每年支付300万,本届政府一定要结清。”

对杨宗才的承诺,吴艺珍则无法践约。

让他陷入被动的是几项献礼工程。2006年是城步建县50周年,竹城公路、新行政中心、儒林广场、南山广场、城镇给水等26项工程,都要求在那年完成。总耗资达1.1亿元。

在看守所中,吴艺珍告诉记者,他本不愿搞这些工程,劳民伤财,“但这是从市委到县委拍板的工程,我当县长前就定下了的50大庆规划,作为县长我只能尽力筹措资金来完成工程。”

一份2006年城步县人大常委会对献礼工程进展调查的报告,显示出了巨大的资金缺口。

竹城公路县里应自筹4060万资金,实际到位只有2310万;占地2.9万平米、投资总额5000万的县行政中心大楼,资金缺口3600万,“因无钱支付预付款,电梯空调至今未安装”……

“而他在这一年里完成了所有的献礼工程。”城步县原政协主席唐尧认为,吴艺珍这一年的努力赶上过去十几任官员做的政绩。

吴艺珍不让这些工程下马的另一原因是,他认为工程能拉动县城经济,“没有项目,没有建设,就没人愿意来城步投资,经济就无法发展。”

而杨宗才又带着未领到补偿款的农民去长沙上访。在被民警强制押回后,他被拘留10天,随后家中二楼又被炸一窟窿。杨宗才将这些归咎于吴艺珍,“当时就觉得,不扳倒他,我就没好日子过。”#Sdmg2{color:#000;border:#bababa 1px solid;margin:10px auto 0 auto}#Sdmg2 td{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2px;line-height:25px}#Sdmg2 a{color:#000;text-decoration:none;}#Sdmg2 a:hover{color:#C2130E;text-decoration:underline;}#Sdmg2 a.lke6{color:#E60E0E;text-decoration:none;}#Sdmg2 a.lke6:hover{color:#000;text-decoration:underline;}#Sdmg2 .Sdtp2 td{color:#C2130E; text-align:right; padding-right:10px}#Sdmg2 .Sdtp2 a{color:#C2130E}#Sdmg2 .Sdtp2 a:hover{color:#C2130E}#Sdmg2 .Sdbd{border:#bababa 1px solid}#Sdmg2 .Sdtd td{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bottom}#Sdmg2 .Sdtp td{font-size:16px;font-family:黑体;line-height:31px}#Sdmg2 .lh20 td{line-height:20px} 

到美国去买“中国制造”

阅读(3618) 评论(21) 发表时间:2010年01月25日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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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被推荐到腾讯博客, 点击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中国老百姓出趟国不容易,在欧美发达国家看到从未见识过的各式琳琅满目的商品,总不免大包小包买了带回国内。
    10多年前经常听到这样的事情:某某好容易轮到有机会去美国开国际会议,用多年积蓄的那点美金买了几件貌似最新潮的电器产品。回到家里仔细一看,全是“Made in China”!无论是媒体上刊登还是朋友间私下说起这种事,总是略带一点对当事人“没见过世面”的善意解嘲,更多地则为了表达某种曲折隐晦的民族自豪感。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工作关系,每年都要往返美国、日本与国内4、5次,算是大世面见过很多了。不过,直到现在,他每次回国都还是一如既往地大包小包……最近我好奇地问他:外国真有那么多我们这里没有的东西,用得着你一趟趟地买回来吗?岂料他的回答更让我吃惊:我在美国和日本买的基本上全都是廉价的日用品,你瞧!像这条浴巾,质地手感那么好,在美国的沃尔玛,标价折合成人民币只有40多块钱。赶上那天正好打折,我只花了4美元就买下来了。我仔细比较过,中国商场里品质还没这么好的,起码要卖70多。还有,这整整一打牙膏,1.99美元。这个牌子的牙膏,我们这里光一支就要卖到8、9块人民币……
    不用说,这些不远万里买回中国的日用品,几乎没有一件不是“Made in China”。我这个见多识广的朋友对法国香水和瑞士名表没多少兴趣,他其实是在利用每一次去发达国家出差的机会,掏中国生产的优质的便宜货。他的经验告诉他:这些“中国制造”在中国本土很难买到——不是品质比较差就是价格高昂得多。
    这就使我这个对经济学略知皮毛的人难以理解:加上额外的运输成本及关税,中国商品在美国怎么可能卖得反而比在国内更便宜?我相信,任何一个美国商人或贸易专家看到这种“价格倒挂”,都会毫不犹豫地得出以下结论:中国是通过政府补贴在搞对外贸易倾销。据此我还能够确认,这应该就是当今国际上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之所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我所知道的真实情况是:在大多数国际贸易纠纷涉及的领域里,中国政府确实没有明显的贸易补贴。事实上,中国最具出口竞争力的产品绝大部分都是私营或外资企业生产的,根据政府的一贯行为方式,即使有所谓国家补贴,其中大头绝不可能轮上它们。
    我的这个疑惑是被另一位朋友解开的,他在上海郊区拥有一家小型纺织工厂,生产专门出口到日本的桌布、窗帘、沙发套之类家庭软装潢产品。他非常肯定地告诉我,至少在上海市场上,相同品质的桌布价格确实要远高于他生产的那些桌布在日本市场上的价格。但这样一来我就更不能理解了:既然如此,为什么你不把你的企业转成内销?那样不是利润更高吗?我的这位朋友哈哈大笑:你这个理论家啊!我的产品确实价廉物美,我也相信在本地商店里哪怕卖得比日本的价格稍微再高一点也一定能够旺销。可你以为把价廉物美的商品摆到中国超市的货架上去卖,就那么容易?难道一块在美国只卖40多块的浴巾在中国要卖70多块,是崇洋媚外的奸商想要在同胞身上赚更多暴利?你知道这里的30块钱成本(刨去运输成本及关税,其实还不止30块)是怎么产生的吗?还有,你知道像我这么一家上海企业的产品,如果想要打开外省市的市场,又要花去多少成本?
    这位朋友末了扔下一句:老实说,我认为我的竞争力比不上那些在国内市场打拼的同行。如果我的企业转向内销,现在国内的这个价格,我多半没本事做下来。相比之下,外贸生意要好做很多,只是单纯的商业契约行为,行政上的成本不仅低,而且一笔一笔清清楚楚,都可以预见,也容易控制。
    眼下举国上下形成了一种共识:只有扩大内需,中国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专家和媒体大多将解决这个问题的重点聚焦于提高老百姓收入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敢花钱”并“花得起”。我本人也很同意这样的观点,不过我认为,这两件事虽然更为根本,但它们是两项非经长期努力不可能取得显著成效的复杂的综合性任务。我不相信,中国老百姓现今的购买力不至于低到花14块钱买一打高等级的高露洁牙膏(一支1块1毛出头点)都舍不得!
    对外,我们当然应当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但为中国经济的长远计,我们政策的重心究竟应当是想办法把这打牙膏的售价进一步压低到0.99美元去更多地卖给美国人,还是改善我们国内的市场秩序,使更多同胞只需花与美国消费者相同的钱就能享受到这打中国制造的优质牙膏?
    有一点是十分肯定的,国际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并不是我们能够主动掌控的。而且,得了中国廉价劳动力许多好处的美国消费者永远也不会感谢我们。相反,他们只会更加认定中国夺走了他们工作岗位。再来看我们自己的国内市场和国内消费者,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我的那位朋友在与他一点也不喜欢的日本人做生意时付出的成本比做国内生意反而更低呢?
    写于2010年1月24日,发表于2010年1月25日《成都商报》我的个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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