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桥:日记局长,你报错案了(新京报 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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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局长,你报错案了

2010-03-05    来源:新京报       【共 0 条评论】 【浏览32PV】

 ■ 第三只眼

 广西烟草专卖局昨天透露,“日记门”男主角韩峰已经以个人隐私被人恶意泄露为名,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3月4日《京华时报》)

 这条新闻实际上是当事人以其行动证实了“日记门”为真———韩峰也认为日记是其“个人隐私”,只是被人“恶意泄露”。这桩公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从定义看,完整的隐私权保护应包括两方面:一是保证公民个人的隐私不受他人侵犯;二是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于法律得以保护。韩峰认为其隐私受到侵犯,因而想到寻求法律的保护,这无可厚非。当然,最关键的问题不是提起法律救济,而在于救济的前提是否成立。

 从隐私权本身来看,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紧密相连时,个人隐私就应为此而让路。作为公众人物的官员,其行为就与公众利益相关。《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但韩作为部门领导,其与多名下属保持长期的两性关系,已然让人怀疑这其中是否存在权力的魅影,尽管不排除韩局长也可能是与女当事人“两情相悦”。更何况韩局长的日记中不但涉嫌“以权谋色”,还涉嫌“以权谋钱”。这些信息直接涉及一个官员能否成其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甚至涉及一个官员的贪腐犯罪,这“日记”就不再是个人隐私,而是进入了公共领域。

 再者,假设那些文字确属“个人隐私”,恶意泄露者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韩峰应该去的地方是法院,而不是警局。向警局报案的理由何在?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如是前者,“恶意泄露”涉嫌何罪?如是后者,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哪一条哪一款?他向警方报案的目的,是追究泄密者———而不是诽谤者———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恶意篡改很多内容”,不该是向公安报案,而应去法院提起自诉。同时,不知谁上传的日记,应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罪”报案。也就是说,上传可能侵权但并不犯罪,黑客倒是有可能犯罪。

 韩局长虽有些许法治观念,却终究是不懂法。若懂法、守法,又何来这道“日记门”呢!

 □王刚桥(法学教授)

http://comment.bjnews.com.cn/2010/0305/192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