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契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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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与独立契约人2009-05-20 10:02 雇员与独立契约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第一,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完整”和“不可缺少”。如果是,就意味着这些工作不是临时应急的,应当认为是雇员;第二,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独立契约人的报酬则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第三,工作地点、时间、进程是否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如果其能够自行决定,自然是独立契约人。如果需要根据对方的意思来决定,则为雇员;第四,是谁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雇主一定要为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但独立契约人一般自备工具;第五,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但独立合同工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第六,雇主中止或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的权利小一些;第七,工作的性质。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则为独立契约人。如果该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地提供劳务,则为雇佣。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独立契约人一般包括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