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建议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00:07
E提案第1914号
案由(提案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建议案
姓名:野 舟  会员编号:12036
所在地:重庆市 政治面貌:群众
提案人:野 舟 政治面貌:群众
主办(上报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协办:
提案类别:时政类提案 提案时间: 2009年03月05日
会员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建议案[原创](完整草案文本)
为遏制公职人员中愈演愈烈的腐败势头,惩治利用公职权利谋取、维护私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违法犯罪,保障反腐败监督实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秩序,同时也为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使和谐社会、全面发展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真正富含反腐倡廉法制文明与时俱进的健康发展原动力,现再发草民前年以业余视角起草的原创建设性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建议案――草案文本[最新稿](共5章、191条规定),旨在抛砖引玉,供关注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者们(网友们)用于反腐立法讨论、参考。同时呼吁正义的网友们为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继续建言献策。
草民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正期待着国家能够解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尽快立法的相关问题。所以建议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高法、高检尽快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求真务实地讨论、审议如本《反腐败法》建议案的诸多“立法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尽快启动正式立法程序,制定和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同时修订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地监督、预防和惩治下列152类常见腐败行为。从而切实有效地使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及其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使反腐倡廉的健康目的和意义深入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建议案――草案文本
(共5章、191条规定;可以监督、预防和惩处152类常见腐败行为)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腐败违法犯罪的监督、预防
第三章 腐败罪名、罪状、量刑和刑事附加行政处罚
第一节 腐化渎职、妨害秩序罪
第二节 腐化贪污贿赂罪
第三节 腐化堕落罪
第四节 腐化侵权罪
第四章 腐败人员公职的并处、单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了惩治利用公职权利谋取、维护私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违法犯罪,保障反腐败监督和预防实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自然、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秩序,根据宪法和我国反腐倡廉的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惩治腐败违法、犯罪,应当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四项基本原则,从严治理与腐败有关的各种社会问题。
第三条【基本原则】
惩治腐败违法、犯罪,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相信、依靠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反腐护廉积极性。
第四条【基本原则】
惩治腐败违法、犯罪,应当全面监督,积极查处,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基本原则】
惩治腐败违法、犯罪,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政务公开与便于公众监督制,监督、预防领导责任制,办案与监督责任制,冤、假、错案追究责任制,公开处理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媒体报道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基本原则】
惩治腐败违法、犯罪,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并采用先进科技方法。
第七条【基本原则】
惩治腐败违法、犯罪,应当以腐败事实、情节为依据,以准确、恰当的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八条【腐败释义】
本法所称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及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个人、亲友、工作和生活圈群体、部门、单位、行业的私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亵渎公权,徇私舞弊,结党营私,贪污贿赂,贪赃枉法,逐利敛财,强取豪夺,腐化堕落,蜕化变质,阻碍反腐倡廉,妨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秩序及其他自然和谐与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其他公、私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腐败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法律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状态。
第九条【腐败利益的定义】
本法所称腐败利益,是指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利用公职权利和职务影响实施违法、犯罪所谋取、维护的个人、亲友、工作和生活圈群体、部门、单位、行业私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腐败主体范围界定】
构成本法规定的腐败违法、犯罪主体,是触犯本法的公职人员及其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范围界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公共机构、事业组织、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他具有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中担任公职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法律实施主体分工、监督、配合原则】
本法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检察、审判、监察、纪检、审计、人事机关,腐败人员职务所属主管机关,以及其他反腐败职能机关、部门分工实施。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原则】
本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相交叉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腐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处罚依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腐败违法犯罪的监督、预防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与便于监督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部门及其网站,应当向公众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条件等政务制度,简便办事环节。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其政务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查询、复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可以到国家机关及其网站查阅、复制已经公开的政务文件。
第十五条【公布、传输、监督检查反腐倡廉信息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部门及其网站,应当负责及时公布和传输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各种公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财政预算、收支和使用情况,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严禁任何单位及其网站封闭、阻塞公共反腐倡廉信息,侵犯公众知情权。
第十六条【一般监督、预防腐败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度】
对于腐败违法犯罪的一般监督、预防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公共机构、事业组织、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的一般监督、预防腐败违法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其一般监督、预防职权,并承担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专门监督、预防腐败违法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各级检察、审判、行政、党纪监督和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的专门监督、预防腐败违法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其专门监督、预防职权,并承担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和重要实权公职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实职领导干部在主要负责人岗位任职已满四年的,除依照宪法有关规定任职的外,应当适当调换其领导工作岗位。避免其因长期在一个地区、单位、部门负责而形成腐败及其他不适当的关系网。
其他在国家机关重要实权岗位工作的公职人员任职已满四年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连续任职的外,也应当适当调换其工作岗位,避免其形成腐败及其他不适当的关系网。
第十九条【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申报与监督制度】
公职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向所属监察部门如实报告并公开自己、配偶及子女的留学、就业、失业、婚姻、升职、兼职、出境、定居他国、转移大宗财产等重大事项,并按月申报、公开和接受监察部门与公众的监督。严禁逾期不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公开,严禁拒绝、规避合法的监督。
公职人员申报的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资料,由监察部门接受并永久保存,供例行公开、审查、查阅之用;一旦发现其有违法犯罪状况,应当立即依照本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其重大事项申报单应当及时公开并便于新闻单位和公众查阅、监督。
第二十条【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申报与监督制度】
公职人员在候选、拟任、任职前、任职中、离任时,应当向所属监察部门如实报告并公开自己、配偶及有经济往来的子女的财产和收入等状况,并按月申报、公开和接受监察部门与公众的监督。严禁逾期不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公开,严禁拒绝、规避合法的监督。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家庭财产申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个人现有财产、收入、债务的情况;配偶及有经济往来的子女的财产、收入情况。财产包括金融实名制、现金、存款、资本投资、股票、彩券、房地产、车辆等;收入包括工资、额外报酬、股息、银行利息、租金、商贸收益、一定价值的礼品等;债务包括欠税、借款、贷款、银行透支等。
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资料,应当由监察部门接受并永久保存,供例行公开、审查、查阅之用;一旦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收入,应当立即依照本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其财产申报单应当及时公开并便于新闻单位和公众查阅、监督。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腐败违法犯罪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实施的腐败违法犯罪,都有权以署名或者匿名方式向有关反腐败职能部门予以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于举报有功者,应当给予奖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威胁、利诱、收买、限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
第二十二条【腐败案件的线索和投诉、举报保护制度】
检察、审判、行政、党纪监督和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腐败案件线索、接到投诉、举报腐败信息的,应当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完成线索、投诉、举报登记和有关应急处理,并于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回复投诉人、举报人。同时,始终严格保护案件线索、投诉人、举报人和投诉、举报内容。
投诉人、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严格保密;举报人要求匿名举报的,严禁强求其署名举报;投诉人、举报人对腐败违法、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得追究其责任。
但是,投诉人、举报人对廉洁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投诉、举报,构成诬陷、诽谤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开处理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制度】
办理腐败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处理与全面监督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各级检察、司法裁判、行政、党纪办案机关,对于触犯本法规定的腐败行为的追究处理,除需要保护侦查秘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实行社会大众监督与司法、行政公开处理相结合的全面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新闻媒体反腐倡廉的舆论监督权】
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公共机构、事业组织、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和所有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活动,各新闻媒体有权进行反腐倡廉的舆论监督。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本法及其他法律应当保护新闻记者进行反腐倡廉舆论监督的合法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
第二十五条【主流媒体客观、及时、全面、公开监督报道腐败案件制度】
对于本法规定的腐败案件的检察、司法裁判、行政、党纪处理,除需要保护侦查秘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作出客观、及时、全面、公开的监督报道。
第二十六条【反腐败的舆论监督职责、方式】
各主流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监督的程序规定,切实履行反腐监督的舆论监督职责。并根据监督对象所涉及的有关腐败问题,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报道或者内部反映。
腐败行为涉及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的,应当一律公开报道。
第二十七条【反腐败舆论监督导向和社会良性效果保障制度】
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党性原则、法制原则和新闻法的相关规定,正确把握舆论监督导向,切实保障反腐倡廉舆论监督的社会良性效果。
第二十八条【反腐败舆论监督的基本保障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和支持合法的舆论监督,并认真听取监督意见和建议,推动和改进有关反腐败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反腐监督的积极作为制度】
各级检察、司法裁判、行政、党纪监督职能机关的反腐败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积极发挥专门反腐监督职能,切实履行反腐监督职责。
公职人员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反腐倡廉职责,自觉接受、支持和进行反腐监督。
第三十条【检察建议、司法裁定制度】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查处、惩治腐败犯罪案件的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管理和制度上存在易生腐败问题的, 应当及时作出恰当的检察建议或者司法裁定。
第三十一条【监察、审计建议制度】
监察、纪检、审计机关在查处腐败违法、违纪案件的活动中, 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易生腐败问题的, 应当及时提出恰当的监察、纪检、审计建议。
第三十二条【司法、检察、监察、纪检、审计建议和司法裁定送达、回复制度】
所有关于腐败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检察、监察、纪检、审计建议或者司法裁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接受建议、裁定书的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接受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裁定书的单位,应当依照建议、裁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于三十日以内书面回复原建议、裁定机关。
第三十三条【监督、预防和惩处腐败违法犯罪的宣传义务】
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监察、纪检、审计、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开展监督、预防和惩处腐败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提高公众参与反腐倡廉的法律常识和积极性。
第三章 腐败罪名、罪状、量刑和刑事附加行政处罚
(现草拟出152条、计152类腐败罪名、罪状及处罚规定)
第一节 腐化渎职、妨害秩序罪
第三十四条【有令不行罪】
负有领导职责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拒不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明文规定和要求,阳奉阴违,阻碍反腐败工作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五条【令行不止罪】
负有领导职责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规范性政策文件明令禁止的腐败行为、活动、恶习、风气不停止、不改正、不制止、不查处,不闻不问、置若罔闻,任其继续危害社会,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六条【决策腐败罪】
负有领导职责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出有利于腐败人员和利益的错误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中的错误决策,含有刁难群众、歧视他人内容,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并裁定撤销其刁难群众、歧视他人的错误决策内容和规定。
第三十七条【借机添加利于腐败规定罪】
负有起草、审议、表决等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借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之机假公济私,添加有利于获取腐败利益的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八条【封闭、阻塞公共反腐倡廉信息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封闭、阻塞公共反腐倡廉信息,侵犯公众知情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九条【发布利于腐败信息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发布混淆视听、有利于腐败利益的有害信息,侵犯公众知晓实情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十条【拒绝、规避或者虚假政务公开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拒绝、规避或者虚假实施政务公开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十一条【拒绝、规避监督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拒绝、规避有关机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十二条【阻碍监督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阻碍有关机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三条【逾期不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隐瞒腐败利益,逾期不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十四条【逾期不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公示财产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隐瞒腐败利益,逾期不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公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收缴非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拒绝、规避或者虚假述廉、评廉、考廉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在定期、不定期述职工作中,拒绝、规避或者虚假述廉、评廉、考廉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十六条【拒绝、规避任内、离任审计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拒绝、规避其职务任内、离任审计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十七条【欺上瞒下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掩盖真相、隐瞒实情,欺骗上级、同级、下级单位及其干部,蒙骗相关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虚假听政罪】
负有听政职责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操作虚假听政,欺骗社会大众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十九条【虚假征求意见罪】
负有征求意见和建议职责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弄虚作假,欺骗、愚弄对方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条【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重大事件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违反规定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重大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一条【腐化滥用人事权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人事任免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撤销原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十二条【妨碍干部公平选拔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干部录用、晋升、选任、调配或者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中,私设或者滥用准入限制标准,暗箱操作、妨碍公平选拔干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三条【腐化任人唯亲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其领导的职务活动中任人唯亲,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四条【打击、报复、浪费人才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其领导的职务活动中打击、报复、浪费人才,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滥用财权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财务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收缴非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私设财务账目、公款库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在本单位财务以外私设账目、公款库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收缴非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公款私存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收缴非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滥收费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职权征收钱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五十九条【滥立收费名目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行业管理职权,滥立征收钱款名目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乱收费决策罪】
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负责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收费决策、制定权,违反规定决策、制定乱收费政策及其它规范性规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撤销其乱收费政策及其它规范性规定。
第六十一条【滥立名目征收钱款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行业管理职权,滥立名目,征收钱款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前款所称被利用的管理职权包括:环保、食品、药品、日用品、医疗、卫生、防疫、计生、婚检、土地、住房、交通、铁路、民航、通信、市政、规划、建筑、建管、城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教育、培训、考试、行政、民政、组织、人事、劳动、工会、青年、妇联、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商检、物价、会计、审计、监察、纪检、公安、消防、危险品、保安、海关、边检、出入境、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公证、安监、煤监、招投标、科技、宣传、文化、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娱乐、农产、林产、水产、畜产、禽产、水政、渔政、盐政、矿业、冶金、制造、化工、会展、银行、金融、保险、证券、股市、基金、彩票、广告、商场、市场、救灾、扶贫、救助、殡葬、外贸、旅游、文物、古迹、考古等行业。
第六十二条【腐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腐化强迫捐款、捐物罪】
负有领导职责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他人捐款、捐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出卖执法权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出卖执法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非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利用社会机构谋取私利罪】
公职人员利用或者新设协会、学会、基金会、慈善会、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机构谋取个人、亲友、部门私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非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兼职取酬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非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有偿中介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非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注册公司、投资入股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而注册公司、投资入股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非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谋私营利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而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活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非法所得。
第七十条【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一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中,私设或者滥用准入限制标准,暗箱操作、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二条【参与、庇护垄断市场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参与、庇护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三条【参与、庇护金融诈骗、洗钱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参与、庇护金融诈骗、洗钱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四条【腐化滥用职权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职权,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条【腐化玩忽职守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腐化放任国有资产流失罪】
负有监管国有资产职责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放任国有资产流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七条【腐化损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致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损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八条【腐化纵容、放任有害商品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商品生产、流通监管职权,收取生产、储运、销售商家钱财或者直接放弃监管职责,纵容、放任有害商品流入市场,危害社会、损害消费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九条【有害商品腐化监管失职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对有害商品流入市场缺乏应有的职业警惕,麻痹大意、监管失职,致使与人民大众食、医、健、衣、住、行、信、学、劳、娱等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害商品危害社会、损害消费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十条【重大事件因腐败而处理不及时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一条【腐化见危不救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见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无正当理由而不援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二条【腐化激化矛盾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不正确处理有关纠纷及问题,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生活和正常秩序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三条【徇私舞弊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徇私舞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四条【选举舞弊罪】
组织、参与选举活动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选举舞弊,欺骗选民、监督部门和其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五条【考试舞弊罪】
组织、参与考试活动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组织、监考、考试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六条【财务舞弊罪】
财务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财务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七条【会计舞弊罪】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会计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八条【审计舞弊罪】
审计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审计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九条【统计舞弊罪】
统计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统计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条【食品、药品检验舞弊罪】
食品、药品检验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食品、药品检验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一条【商检舞弊罪】
商检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商检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二条【质检舞弊罪】
质检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质检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工商舞弊罪】
工商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工商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税务舞弊罪】
税务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税务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五条【公证舞弊罪】
公证人员和其他人,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暗中操纵,实施公证舞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六条【监督腐败失察罪】
负有选干、审干、纪检、监察、审计、稽查、监管、检察、审判、执行等监督职责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用人失察或者监督失察,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条【强行阻碍反腐败公务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以暴力、威胁、恐怖、诬陷、诽谤等方法,强行阻碍反腐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八条【腐化通风报信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为腐败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腐败分子逃避处罚,妨碍腐败案件查办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泄露腐败案件秘密罪】
公职人员违反保秘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向腐败案件调查对象及其亲友泄露案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条【窃取、刺探、收买腐败案件秘密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窃取、刺探、收买腐败案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条【非法调查反腐败工作人员行踪、案件秘密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非法调查反腐败工作人员行踪、案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条【隐匿、销毁腐败证据罪】
公职人员隐匿、销毁个人、部门或者他人腐败证据材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三条【伪造掩盖腐败真相事件罪】
公职人员为了掩盖腐败真相,伪造灾害事故、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危害事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罚造假事件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腐化徇私枉法罪】
立法、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徇私枉法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腐化贪赃枉法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贪赃枉法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腐化刑讯逼供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对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腐化制造冤、假、错案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制造冤、假、错案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腐化瞒案、压案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零九条【腐化拒不移交案件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对依法应当移交其他职能机关、部门的案件拒不移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条【腐化拒不纠正的冤、假、错案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拒不纠正已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一条【批准涉嫌腐败违法、犯罪人员出境罪】
负有批准出境职权的领导干部,明知出境人员涉嫌腐败违法、犯罪,仍批准其出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腐败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出境人员涉嫌腐败问题、企图偷越国(边)境,仍予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三条【放行腐败人员出境罪】
负责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出境人员涉嫌腐败问题、企图偷越国(边)境,仍予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极查缉腐败在逃人员罪】
负有追捕、通缉、协查等查缉腐败人员职责的办案人员,明知涉嫌腐败违法、犯罪的人员在逃,消极办案,不予查缉,任其逍遥法外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腐职责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腐工作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拒不保护反腐权益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不受腐败行为侵害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不予保护,后果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腐化贪污贿赂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贪污财产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直至处以死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挪用公款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亲友或者其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归个人、亲友或者其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直至处以死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恶意欠款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恶意拖欠公、私钱款不还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及时退还所欠钱款。
第一百二十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公职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一百二十一条【利用改制漏洞化公为私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利用改制政策漏洞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一百二十二条【利用改制漏洞贱卖、赠与国有资产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利用改制政策漏洞将国有资产违法贱卖、赠与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一百二十三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私分罚没财物罪】
行政执法、执纪和司法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处罚,并追缴被私分的罚没财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车私用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因私使用公车的,处一千元以下罚金;浪费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罚金。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款购房归个人所有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将公款购买的住房归个人所有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追缴或者退还非法所得住房。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款装修私人住房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反规定用本单位、外单位公款装修私人住房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追缴或者退还所用公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款包租、占用客房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反规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退还房租或者所占客房。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款报销私费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用本单位或者外单位公款报销应当由其个人、他人负担的私人费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退还报销所得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公款旅游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提供、接受、索要公款旅游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退还所耗钱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款高消费宴请、娱乐、健身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提供、接受、索要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宴请、娱乐、健身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退还所耗钱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擅自接受礼品馈赠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擅自接受他人贵重礼品馈赠,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一百三十三条【财产贿赂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提供、收受、索取、介绍财产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贿赂罪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收取、介绍回扣、提成钱款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收取、介绍回扣、提成钱款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非法所得。
第一百三十五条【借婚丧、喜庆敛财、扰民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个人、亲友或者其他人的婚丧、喜庆活动敛财或者扰民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三节 腐化堕落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骗取、伪造、虚报学历、学位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骗取、伪造或者向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虚报学历、学位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撤销其虚假学历、学位证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骗取、伪造、虚报职称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弄虚作假,骗取、伪造、虚报职称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撤销其所得职称。
第一百三十八条【骗取、伪造、虚报荣誉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弄虚作假,骗取、伪造、虚报荣誉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撤销其所得荣誉。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权谋私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个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部门谋取私利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条【以腐败手段谋取职位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采取买官卖官和其他非正当的腐败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撤销腐败所得职位,追缴赃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结党营私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结党营私,共同腐败,相互利用、庇护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二条【传授隐蔽腐败方法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向他人传授隐蔽腐败的方法,引导其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勾引、收买、胁迫他人腐败罪】
公职人员勾引、收买、胁迫他人进行腐败活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性贿赂罪】
公职人员提供、接受、索取、介绍性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五条【重婚、包养情妇(夫)罪】
公职人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六条【猥亵、侮辱、性骚扰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猥亵、侮辱、性骚扰他人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损公肥私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损公肥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或者退赔原主。
第一百四十八条【假公济私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假公济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一百四十九条【挥霍公款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职权挥霍公款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退还所挥霍的公款。
第一百五十条【奢侈浪费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滥用职权讲排场、比阔气、摆豪华,奢侈浪费公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退赔所浪费的公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劳民伤财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好大喜功,滥用劳力、浪费钱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所耗钱财。
第一百五十二条【提供、接受超标准接待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上级单位领导干部提供或者接受下级单位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退赔接待费用的超标准部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超标准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超过规定标准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其超标准通信工具,退赔已消耗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超标准使用、购买、更换轿车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使用、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轿车的,处一千元以下罚金;浪费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罚金,追缴超标准轿车。
第一百五十五条【超标准装修轿车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超过规定标准对所乘坐的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处一千元以下罚金;浪费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罚金,追缴超标准轿车。
第一百五十六条【超标准分配、购买、使用住房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分配、购买、使用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超标准所得住房。
第一百五十七条【参与、庇护腐败罪】
公职人员参与、庇护腐败行为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八条【参与、庇护黑恶势力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参与、庇护黑恶势力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九条【参与、庇护黄、赌、毒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参与、庇护黄、赌、毒活动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条【庇护腐化迷信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庇护封建迷信活动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腐化迷信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发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精神空虚,求神拜佛,测字算命,笃信风水,捐款进香,铺张浪费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腐化装神弄鬼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发起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装神弄鬼,愚弄他人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隐瞒境外存款罪】
公职人员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四条【向境外转移腐败财产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向境外转移腐败所得资金及其它腐败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五条【腐化逃匿罪】
公职人员因腐败行为已经或者尚未暴露,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匿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六条【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腐败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腐败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 腐化侵权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腐化压制民主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压制民主,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腐化妨碍、侵犯、剥夺他人政治权利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妨碍、侵犯、剥夺他人正常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腐化刁难、歧视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刁难群众,歧视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条【腐化欺民、扰民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欺民、扰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一条【非法采用强制措施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非法强制措施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七十二条【参与、庇护暴力拆迁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参与、庇护暴力拆迁居民房屋及其他合法建筑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七十三条【参与、庇护强制服务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参与、庇护强制他人提供免费服务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四条【参与、庇护强制消费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参与、庇护强制他人消费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五条【腐化阻碍上访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非法阻碍他人上访,妨碍有关上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掌握真实社情、民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六条【阻碍检举、揭发腐败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阻碍他人检举、揭发腐败事件和提供证据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七条【泄露投诉、举报信息罪】
检察、审判、监察、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家庭、工作单位、投诉和举报内容等信息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条【腐化阻碍投诉、伸冤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阻碍他人投诉、伸冤和提供证据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九条【腐化报复、诬陷、诽谤、迫害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报复、诬陷、诽谤、迫害批评人、控告人、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八十条【腐化非法拘禁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非法拘禁遭受腐败势力报复、迫害的批评人、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上访人、证人及其他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八十一条【腐化窃取、盗买、盗卖人体器官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窃取、盗买、盗卖人体器官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腐化窃取、盗买、盗卖尸体罪】
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维护腐败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窃取、盗买、盗卖尸体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腐化诈骗他人钱财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诈骗他人钱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一百八十四条【腐化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一百八十五条【腐化窃取、侵占、使用、处分他人财产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窃取、侵占、使用、处分他人财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或者退还原主。
第四章 腐败人员公职的并处、单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并处、单处腐败人员公职的一般规定】
公职人员有本法第三章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司法机关检控、裁定并处开除公职。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有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腐败违法犯罪、提供重要线索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视其具体情况单处开除公职或者责令引咎辞职。
第一百八十七条【单处腐败人员公职的检察建议、司法裁定】
检察、审判机关对腐败公职人员作出单处开除公职或者责令引咎辞职的检察建议、司法裁定的,应当向其所属人事管理机关发送限期回复的检察建议或者限期执行的司法裁定,并监督其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一百八十八条【单处腐败人员公职的监察、纪检、审计建议】
监察、纪检、审计机关对腐败公职人员作出单处开除公职或者责令引咎辞职建议的,应当向其所属人事管理机关发送限期回复的监察、纪检、审计建议,并监督其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在内。
第一百九十条 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
■ 本《反腐败法》建议案系抛砖引玉,专供反腐倡廉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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