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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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以及省技术创新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切实提高珠海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确保我市在2007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结合珠海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
(一)切实加强技术创新,大力发展新经济,增强我市在高科技产业和发展新经济的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采取有效的办法,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实施名牌战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集中优势资源培植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农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第三产业,力争在五年内使科技进步对我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50%。
(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订出台《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软件产业的若干规定》,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力争5年内培育一批销售额超亿元的软件企业,到2010 年使我市软件开发和生产能力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
(三)大力促进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使其提高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先进的生物医药企业及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具有高新技术水平的制剂产品、高附加值的原料药、海洋药物、生物技术药物和机电一体化的医疗器械产品。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物医药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新成立和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或现有企业增加生物医药项目的,可按市高新技术项目给予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外商到珠海联合办厂,可以其商标、销售渠道入股;外商投资兴办的生物医药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中有关先进技术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中药现代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基地建设。
(四)加强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和开发,进一步提升我市的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质量。引进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大力发展先进的垃圾分类处理、汽车尾气处理、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废水废物再生利用、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与控制、海洋环境监测等新技术,推动珠海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加强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坚持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开发海洋和海岛资源,实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海洋技术,发展海洋加工业,开发安全、经济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资源利用技术,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发展海岛生态旅游,利用科技手段促进海岛旅游。
(六)发展特色农业。把“三高”农业、创汇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鼓励农业技术创新带动安全健康农业、水产养殖、旅游农业、良种繁育等示范基地、示范点的开发建设;实施“农科教”相结合,建设“种苗沃土”工程,引导农民发展市场前景好、质优价高的蔬菜、花卉、水果等经济作物,指导农民科学种养;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强“星火”计划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农产品保鲜、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名优产品的技术开发和推广,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龙头企业的建设,使其成为农业科技进步的龙头;经认定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研机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益从获利年度起,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等)而进行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经有关部门认定,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七)大力推动家用电器、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等传统企业技术创新,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因易地改造或扩建所需工业用地,可根据技术创新和改造后所能达到的技术先进等级享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优惠。增加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逐年增加技术创新和改造贷款贴息,对于重点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同时优先安排市级技术创新和改造贷款贴息。
(八)运用高新技术提升第三产业和城市整体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电子网络、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在金融、商贸、房地产、旅游、物流、信息咨询、文化卫生等行业的运用,提高以旅游、会展、博览以及房地产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产业和以仓储、商贸为支柱的物流产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现有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鼓励科技基地与旅游项目相结合,建设一批科技旅游景点。
二、大力促进科技实业的创办,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经济总量和综合竞争力
(九)对经市级和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包括各类经济性质的科技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两年;按规定或企业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税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并可自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其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科技企业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酌情给予减免。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1999]97号)及其实施细则(珠府[2000]23号)规定的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入户等优惠政策。
通过政策引导,吸引聚集国内外企业来珠海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并鼓励和支持具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租赁、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科技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并安置一定数量职工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一)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人才、机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等各种资源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和竞争能力。选择数十家有创新项目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并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小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使其发展成为年技工贸收入超亿元,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利润率等指标处在国内同行业前列的科技型企业。
(十二)强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设立工程中心,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中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助。
(十三)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以新增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财政科技经费补助,专款专用,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所取得的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和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开发的新产品,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比照省级新产品享受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对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其中企业年技术性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十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投入的主体。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国有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应达2%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应达5%以上,从事计算机软件、数字通讯及网络、生物医药、环保等产业的企业应达10%以上。所提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研究开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高起点办好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创业园区,加快经济功能区的建设
(十五)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2000年起,对高新区的建设投入每年不低于8000万元,并在5年内保持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长;高新区内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9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地方收入或分成属市本级的,5年内由市财政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建设。
(十六)高新区以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配套技术为主,在引进、消化、吸收、改进的同时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引导各园区和示范基地形成各具特色的支柱产业,采取降低水电费和地价及各种规费等手段降低进园企业的运作成本,促进园区企业的技术创新。
在高新区创办留学生创业园,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引进国外优秀科技人才;对高新区采取财政扶持政策,中小型企业担保基金和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贷款贴息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要向区内企业倾斜,加快区内信息网络系统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区内招商引资引智、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各科技工业园应根据各自规划和分工加快发展,逐步形成以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生物医药、微电子等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十七)与国家科技部加强合作,建设好“科技创新海岸”,并加快产业配套环境的建设,通过创建各类“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园中园”,发挥人才、研发机构等各类发展要素的聚集作用,推动区域性的科技创新。
加快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步伐,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进入示范基地进行产业化示范,对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使其成为新技术聚集、扩散、辐射中心。
大力加强科技孵化器的建设,实行创业者、投资者、物业公司和管理公司四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
(十八)珠海保税区、珠海临港工业区和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要发挥功能、政策优势,引进国内外企业和各类人才创办科技实体,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业。
四、充分发挥“大学园区”的优势,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十九)充分发挥“大学园区”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在珠海创办院校或校区的高等院校在我市发展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建设软件、生物医药、环保、海洋等领域的研究院,为科教兴市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托。每年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资助“大学园区”内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二十)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创办科技园、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所办企业经认定可享受我市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科技含量高、运作规范的企业优先支持其上市,并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我市上市公司的重组。
(二十一)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联合;依托本市优势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一批事关珠海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研究开发中心。
五、多渠道地加大科技投入,创建科技企业投、融资新体系
(二十二)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从2000年起,市、县(区)的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科技三项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人均科普经费每年不低于0·5元,确保科技投入及科技三项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资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等的使用,要实现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为主向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为主的转变。
(二十三)引导成立市风险投资公司,鼓励本市大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个人参股,多渠道筹集资金作为风险投资资本金,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和成长速度快的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珠海创办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优惠政策,并允许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上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以优惠的政策重点支持管理规范、产权明晰、成长迅速的中小科技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并引导其在我国即将开办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做好准备。
(二十四)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以可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贷款,扩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规模;鼓励市内商业银行开设以科技企业或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科技支行,拓展科技金融业务,提供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和科技部门要加强沟通,向金融机构推荐科技企业和项目,并制定科技支行的认定管理办法;市各种科技经费均存放在经认定的科技支行,并委托其进行监督管理。
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制度,增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推动社会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科技贷款或技改贷款要优先提供担保。
六、切实加大科技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五)按照政企、政事、政资、政社分开的原则,改革我市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现有的体制,把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对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可由财政按项目给予补偿或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为科技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大力加强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
(二十六)建立和健全包括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推广等在内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人才、信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鼓励企业和个人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专业化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七)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建设,为加快以软件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珠海新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大力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劳动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珠海市科技进步政府服务网”,促进政府、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良性互动机制,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应变能力。
七、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
(二十八)充分发挥珠海人缘、地缘和人居环境优势,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高起点引进国外智力、技术创新机构和先进技术。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注重吸引国内外一流的学者到珠海服务和访问,并鼓励他们到我市创业;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的样品、试剂、设备等,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给予便利和优惠。
(二十九)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出口潜力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企业,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条件,推动我市的科技产品出口,尤其是软件产品出口,扶持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力争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的出口规模;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简化科技骨干进行科技商务活动的出国出境审批手续。
(三十)充分发挥珠海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我市的技术创新。抓住港、澳、台地区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吸引高增值企业转移到珠海或在珠海建立分支机构;利用我市的环境和空间优势,借助内地的人才、技术优势和港、澳、台地区的信息与资金优势,实现优势整合,吸引大批科技企业落户珠海;借助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积极引进国际和香港的风险投资基金进入我市,探索科技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创业板块上市的途径。
(三十一)加快引进欧美及国际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加强对国外科技企业的招商,特别是利用澳门各种机构宣传珠海的投资环境,通过加强和改善投资环境和服务水平吸引欧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与澳门合作实施“欧共体投资伙伴计划”。
八、大力吸引各类高级人才到珠海进行科技创新和创业,加强科技人才的使用和培养
(三十二)鼓励国(境)外科技人员及出国留学人员到我市创业或工作;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聚集人才、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引进技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制定《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和修订完善《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暂行规定》,提供更优惠政策吸引人才;保证出国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自由;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外高层次人才,不占机关编制,可不转户口和工作关系,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解决。
(三十三)制订珠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起,对院士、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到珠海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和科研条件,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对其带入的必要的辅助工作人员提供入户珠海的方便,免收城市增容费。
对在珠海工作满两年、户口不在珠海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三十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硕士生、博士生。制定我市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基地)的实施办法,支持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中心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吸引高级人才结合政府工作的中心内容确立研究课题,从事研究工作,取得服务经验;对进站博士后,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待遇外,市财政拨出专款,每人每年给予提供四万元的经费补贴。
市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政府公务员、企业负责人和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培训;市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创新能力的培育。
(三十五)采取切实措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有利于高科技人才创业的良好氛围和机制。贯彻落实《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企业应当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建立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制度,通过股票期权、持股等形式,允许骨干科技人员持有企业的股份,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科技项目引进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提成,提成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企业按条例给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提成和给管理决策人的提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税前列支。
(三十六)努力营造宽松、自由、兼收并蓄、鼓励个性发展和创新,能融汇各种创新思想和容忍失败与挫折的文化氛围,弘扬创业精神,鼓励个人创业,造就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具有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的企业家队伍。
九、认真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环境,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作
(三十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决定的实施细则,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具有本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业,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模式;切实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领导,形成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良好局面,并促进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建立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作透明、信息披露充分的现代企业制度。市政府科教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技术创新工作。市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市科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决定,提出本部门支持和促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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