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天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04:45
尊敬的重庆市银监局领导:
我们是渣打银行重庆分行的客户,从2007年度至今,由于渣打银行重庆分行对我们理财过程中存在大量欺骗性违规行为,给我们的理财资产带来了重大损失。特向重庆市银监局投诉渣打银行的违规、欺诈客户行为,希望重庆市银监局介入调查,为我们查明真相,挽回损失。
一、投资渣打银行有关理财产品的损失情况
以蒋先生为例,从2007年底至2008年6月25日,累计投入200万元人民币,至今已亏损70万元左右,具体为:
(一)2007年12月26日购买了“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理财计划
编号‘QDVUR004EUR’,理财金额:500,000.00元人民币,截止2009年2月2日,资产仅剩182,367.96 元人民币,亏损63.53%;
(二)2008年5月27日购买了“聚通天下”指数挂钩结构性投资,理财计划编号‘QDSN0803I’,理财金额:140,000.00美元,截止2009年1月15日,亏损17.37%;
(三)2008年6月25日购买了“聚通天下”组合挂钩结构性投资,其中70%贝莱德全球基金——世界黄金基金,30%富兰克林邓普敦投资基金——邓普敦拉丁美洲基金,理财金额:71,000.00美元,目前仅剩约42,451万美元,亏损40.21% 。
其他客户的损失情况详见附件1。
二、渣打银行违规、欺诈的事实
对于上述重大损失,我们认为,渣打银行在对我们进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及理财产品存续管理中存在以下违规、欺诈行为:
(一)未揭示产品的高风险性质,误导我们上当受骗
渣打银行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进行风险揭示,其销售的欺骗行为使我们对产品特征和风险做出错误判断,并产生误解。事后我们得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尤其是QDII产品有严格的流程,而渣打银行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却严重违反其流程:
首先未对我们进行独立的风险测试,理财经理并未详细的说明风险测试的意义及内容,将风险评估书填好后只让我们签字,从而误导我们这些保守型投资者错配风险极高的境外基金。
其次,渣打银行隐瞒并违反国家关于“QDII产品最低认购金额3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个人总资产的5%”的规定,欺骗我们这些根本不具备投资QDII产品资格的人误入虎穴。以蒋先生为例,如按上述规定,蒋先生前后购买200万元人民币QDII产品,其总资产至少应有4000万元以上,而实际相差数倍。我们作为普通的而非专业的投资者,并不知道投资QDII产品的门槛,而渣打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理财机构,有义务提示说明,他们却刻意隐瞒,一步步把我们推入深渊。
第三,渣打银行理财经理对合同内容及风险溥衍塞责,欺骗我们签约。他们未让我们详尽阅读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更未解释产品的盈利方式和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只是片面强调他们所推销的理财产品的既往收益,而现在暴露的实际情况是,渣打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均与衍生产品挂钩,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该行的工作人员自身都不能把理财产品中的衍生产品结构向客户讲清楚,投资者又如何能真正了解产品本身的投资结构?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客户签署大量的合约文件,根本没有给我们逐条进行解释,只是让我们签字履行程序,将我们骗进了他们精心设计的圈套。例如:合同上提示‘汇率风险’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这几个字上面,应该揭示其内涵,告知投资者目前和可以遇见的未来汇率所存在的风险及走势,让投资者有一个具体的认识,选择合适的投资币种,结果,由于渣打银行所销售的欧元品种汇率大跌,使我们不仅蒙受了投资产品本金的损失,而且还蒙受了20%~25%的汇差损失。
(二)刻意隐瞒交易信息,顶风违规,不断加重我们的损失
其一,合同签署后,渣打银行未当场将合同返还我们,而是在交易发生后数个月才让我们到其重庆分行补签合同、领取合同,导致在产品存续期间我们无法依据合同载明的事项继续详细深入了解产品结构和风险,使我们丧失了对自己财产支配的决策依据,更无法做出止损止赢的抉择。
其二,渣打银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故意隐瞒资产真实信息,他们寄来的帐单上只显示帐面投资面值(详见附件2),并未记录当时真实的资产净值,也没提示最新汇率、赎回市值、盈亏程度,使我们无法了解事实真相和已经遭受的重大损失情况。如果及时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我们就有可能及时赎回止损,而不至于象现在这样蒙受巨大亏损。
其三,尤为可耻的是,渣打银行在明知我们前期的投资已经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还继续隐瞒信息,隐瞒亏损情况。不是从专业的角度提醒我们及时赎回止损,却在2008年5月、6月继续欺骗我们购买渣打银行的其它衍生产品,使我们不仅没有缩小损失,反而扩大了损失。特别严重的是,2008年4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可渣打银行却顶风违规,欺骗我们继续购买“聚通天下”指数挂钩结构性投资产品QDSN0803I及组合挂钩结构性投资等极高风险产品,使我们在他们的骗局中越陷越深、越亏越大。
(三)违反专业胜任和尽职管理原则,显失公平交易
其一,渣打银行与境外诸如美林、瑞银这些机构狼狈为奸,利用他们所谓高深的金融背景、数学模型等专业优势与我们这样的普通个人投资者进行交易,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这种交易与抢劫无异。而且,渣打银行对这些产品的理解、推介、管理根本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在明知已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且银监会三番五次提醒不得销售境外投资产品的情况下,为银行自身利益利用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理财产品的名义违规销售了不应在国内销售的境外基金,就是彻头彻尾的欺诈。
其二,当投资产品面临全球金融风暴而出现巨损时,既未向我们提示风险,更未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投资风险,而任由风险无限扩大,完全未尽管理责任。
从国内投资者普遍遭遇QDII产品巨大亏损的报道和我们的资产惨状中得知,渣打银行重庆分行销售给我们的这些产品都是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这些产品的风险连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都可能遭受灭顶之灾,何况我们这些普通人的养命钱何能承受之重?
从全国各地的新闻报道看,渣打银行不仅仅是对我们个别客户的欺诈行为,而且是对全国投资者的整体性欺骗行为,全国已经成立了渣打银行苦主联盟,集体向渣打银行讨要说法,说明渣打银行在理财业务的管理上存在重大、普遍性问题。在此,我们恳请重庆银监局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平公正的查处渣打银行重庆分行上述违规、欺诈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市场秩序,帮助我们挽回损失,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特此投诉,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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