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共享我的产权,我共享谁的产权?-五岳散人-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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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4 | 你共享我的产权,我共享谁的产权?

    

经济适用房在很多地方拔地而起的时候,就有人质疑这完全是另外一种给予富人的补贴。当年有记者爆出北京某地(也是我所在小区)的经济适用房面积大得很无耻,我从楼上看下去,发现邻居中开着奔驰、宝马的不在少数。后来这种报道就少了,不知道原因何在,估计大家也习以为常了,当茅于轼先生诟病的时候,顺便大家还挤对了茅于轼先生一把。

针对某些经适房的问题,最近正在起草的《住房保障法》中拟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就是说,经适房的产权将是业主与房主共同拥有,经适房的房产证看上去估计就像个结婚证了。但相信住进去的业主对这个办法未必情愿,一方强制而一方不情愿的结婚证,大致该叫做强奸证吧。

有意思的是,出资比例中,政府出资当然是土地事项,而业主出资当然是建筑及安装费用。我们知道,在一套房子的价值里面,房子本身是可以折旧的,但土地则不会折旧而且可能持续升值,这事当然挺不公平的。只要是读书看报的人都知道,房地产的价格当中,最大的成本就是土地,按照这个做法的话,那房子根本就没多少份额是属于业主的。

更何况当年盖经济适用房的时候,选择的地段都没那么好位置。比如说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最初的两个大项目都是建在走上5分钟就能到高粱地里的五环外,现在经济发展了,这些地方的房价已经开始飙升,配套设施完整,然后就有人上来说要拿走你升值价格的大部分,这与入室抢劫有什么差别么?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因为你住在经济适用房里,才会说出这种屁股决定脑袋的话。没错,个人的利益必须被强调,只有在强调了个人利益的时候,我们的社会才能有所进步。而且个人利益要是细说起来的话,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

说起来,这个政策理直气壮的地方在于,当年政府批出这块地的时候,是没有按照市场价格执行的,而是一种政策用地。换句话说,政府用自己的资源给了你一点优惠,现在回来说想要利润分成,即使这样有强迫入股的嫌疑,但毕竟那也算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由于我们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土地是国家的,也是全民的,你占了全民的便宜,怎么能够不出点血呢?

按照这个道理顺着说,确实能让大家都从此闭嘴。但这个道理要是反过来推导上去,或许我们可以问问,既然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也是我们老百姓全民所有的,那么,市政府的土地权证上是不是应该也有我们的名字?或者说国企的股东里是不是也有我们的代码?如果这一切都没有我们的参与,今天你要是用这个方式来剥夺已经属于个人的财产,未免有下山摘桃子的嫌疑了。

您看,这是不是已经事关我们所有人的利益?即使那是他们当年施政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但只要今天可以如此立法剥夺公民的财产,明天就能做出其更变本加厉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