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有绥靖之嫌-叶檀-搜狐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4: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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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0 | “新拆迁条例”有绥靖之嫌

“新拆迁条例”有绥靖之嫌
2010-1-30 每日经济新闻
2010年1月29日,有达沃斯论坛、新股发行改革等重大经济新闻,不过没有一条新闻比得上拆迁条例修改与民生之间的密切关系。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条例意在调和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利益纠份,还《物权法》以尊严。
通观全文,仍有对地方利益的绥靖与自由裁量度过大之嫌。如果不能在具体细节上给予严格的界定,强势利益获得者完全可以通过扩大概念外延,掠夺对拆迁者的权益;而强势的被拆迁者也可借助于新规则漫天要价,最近就有补偿特定对象上千万元的奇闻。
关注新条例的性质,必须关注新条例的两个基本议题,一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是市价补偿的基准。
新条例规定,共有七种情况被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说前五条还可以勉强被称为公共利益,第六条则让人莫名惊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都被介定为公共利益,那为政府官员盖的小别墅是否也属于公共利益,更进一步,所有与国字号沾边的政府、国企的扩张、改善型建设是否都可以被介定为公共利益?而第七条则是一条打补丁的背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要地方行政法规与国条院条例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共利益,换言之,何谓公共利益,介定权完全在有法规制订权的政府部门手中。
以市场价补偿被拆迁者是一大进步,这杜绝了漫天要价与漫天砍价的恶性互搏。以往的经验可知,多数人并非不乐于被拆迁,而是对于补偿价格不满,血泪拆迁的背后都是利益的残酷剥夺。
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此处要害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是一味听命于地方政府的二奶机构。这些机构奴性十足,欠缺的就是市场主体的独立品格。殷鉴不远,山西煤矿民资大撤退时的评估机构,就是为了山西的市场而出卖独立性的二奶机构,他们可以完全不顾市场均价,或将资产价低估到零,或者高估到天上。
为了堵住漏洞,新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价不得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交易价。但是过往的经验一再告诫我们,不要高估机构的道德,也不要低估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贪欲。在普通民众尚不能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济之前,面对土地市场的资产品价格这一暴利领域,抑制贪欲最好的办法是由行政内部的惩罚。可以模仿证监会对券商的打分机制,国务院对地方政府进行打分,在房地产领域设置高分值,一旦违规就扣分,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信贷、基建等项目的审批,如此一来,就是借给地方政府十个胆,也不会在拆迁方面轻易违规。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钉子户权利被剥夺。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将来房屋拆迁将实行多数人议决制,如果你属于那10%的钉子户,对不起,你将失去自己的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换言之,如果钉子户属于10%之内的一小撮,那么这个钉子户对于产权的要求就是错误而愚蠢的。即便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论,但“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搬迁。这一招少数服从多数的手段,赋予政府拔除钉子户的合法权利。
新条例虽有绥靖色彩,相比有违背宪法与物权法之嫌的旧条例,相比过往以农产品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等荒唐做法,有长足的进步。起码,新条例承认被拆迁人有享受市场价格的权利,物权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新条例对于被拆迁者的民意有一定程度的尊重,虽然能否做到另当别论,带血的拆迁、唐福珍式的悲剧将得到微弱的抑制。令人关注的是,“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何时出台新法、新法会是什么样,尚无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而这是利益博弈最为惨烈的地带。
新条例的出台昭示,民众的利益要以生命来维护,才能取得点滴的进步。
注:贴上三张照片,两个时代的孩子。第一张是1948年11月南下的国民党童军,第二张是1949年的逃难儿童,第三张是2009年温饱满足的农村孩子看着被清退挥泪而去的代课教师。60年的时间,孩子们的痛苦与快乐有相似,有不同。前面是国难,后面是生存之难,最后教育之艰。
周末到了,祝朋友们周末愉快。
最后,身体基本恢复,谢谢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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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周雨菲的博客(http://zhouyufei198606.blog.sohu.com/)
2010-01-30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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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关注叶姐的文章,好文,加油哦!!!
同时也欢迎广大朋友来我博交流,探讨!!!

发布者周雨菲的博客(http://zhouyufei198606.blog.sohu.com/)
2010-01-30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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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bc(http://abc6688789.blog.sohu.com/)
2010-01-30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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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做客凤凰卫视《锵锵三人行》,在回答主持人文涛关于美国证券公司的询问时,认为对美国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的中文翻译,由于一词多译导致了翻译的不准确,认为符合美国公众观念的翻译,应该不是经济学家,而是经济师。在日本也有许多财团也聘有自己的研究员,尽管研究员中不少是经济学家,但依然以研究员的职位聘用。
现在不少大众常常把证券公司的“首席经济学家”业务职称,混同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学家的概念,从而形成了公众对经济学家理解的混乱,造成了舆论在现实中的误解,这也是导致质疑金岩石是假经济学家不同意见的根源。
虽然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下,证券公司设立自己的首席经济学家,并没有任何可以质疑的问题。但是证券公司毕竟不是学术机构,而且各证券公司要求的水准也很不同,其工作性质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操作属性,所以不论证券公司大小都要摆一位自己的“首席经济学家”也确有不很恰当的感觉。为了避免公众对“首席经济学家”的职称误解,如果证券公司把“首席经济学家”的职称,改为首席经济分析师、首席经济研究员之类的分类称呼,可能会用语更恰当,也更具有职业性的准确。建议证监会能审核各证券公司正在使用的,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首席经济学家”的名称问题,考虑是否有必要应进行合理的规范了。
近来在搜狐网站针对金岩石进行的一系列批评,是公众针对缺乏科学思维,缺乏经济学基础,缺乏媒体严肃的言论、以及平庸思想垃圾的批评;是大众摆脱只能单向被说教的旧观念,不愿再继续接受思想垃圾的独立判断;是大众对不恰当言论行应有的反驳权,也是大众希望舆论健康发展的呼声。如果这种舆论的监督能以某种合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个别假学术、假经济学家的压力和制约,将会使社会舆论的发展更加健康。虽然每个人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也可能存在着某些认知的误差,但是针砭时弊、杜绝虚假,寻求社会公正,应该成为媒体繁荣和大众网友的共同追求。

发布者孤岛雨林(http://dbgudao.blog.sohu.com/)
2010-01-30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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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中国的希望,可是中国还有希望吗?教育的问题,中国政府有能力解决吗?

发布者美丽心灵的永恒阳光(http://brainmind.blog.sohu.com/)
2010-01-30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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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物价、教育、医疗必将使现任政府首脑被载入历史。

发布者汪洋中的一条船(http://sunnyblue.blog.sohu.com/)
2010-01-30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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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法律到执行中都会变样,我对新法不报任何希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一直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哪一级zf当回事。

发布者真实的谎言(http://tj-dsh.blog.sohu.com/)
2010-01-3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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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使用年限未满30年的建筑禁止拆迁

发布者贯通感的天空(http://guantg325.blog.sohu.com/)
2010-01-30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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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张是2009年温饱满足的农村孩子看着被清退挥泪而去的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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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啊。薪金微薄,挣不了多少钱的代课老师,在农村已经是非常不错的工作了。农民们,1亩地1年下来,1-2元的收入,不出去打工,代课老师是生存的一个出路。
即便如此,国家财力已没有能力承担了。

发布者冰镇啤酒(http://bingzhenpj.blog.sohu.com/)
2010-01-3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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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因为产权全部是国家的,因此,国家有拆除任意一所建筑的权利,补偿规则也由国家来制定。抗拒法律者,才是“钉子户”,不拆迁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在我们国家已经是非常客气了,要是在法治健全的国家,就会动用法治手段,马上清除土地非法占有者的。“钉子户”被称之为“刁民"也是合情合理的。
发达国家为什么没有”钉子户“呢?因为,土地,房屋是私有的,私有产权是神圣的。产权所有者,如果不同意,土地购买者开出的条件,可以不拆迁。法律保护不拆迁者的权利。
我们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没有可比性。”钉子户“的拼死抗争,将会继续。不管法规,条例怎样改来改去。如果房子,土地的承租者,在承租期间内的权利不是神圣的,不受法律保护,中华大地上,因为土地利益而上演的悲喜剧,还会此起彼伏。

发布者冰镇啤酒(http://bingzhenpj.blog.sohu.com/)
2010-01-3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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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啊。薪金微薄,挣不了多少钱的代课老师,在农村已经是非常不错的工作了。农民们,1亩地1年下来,100-200元的收入,不出去打工,代课老师是生存的一个出路。
即便如此,国家财力已没有能力承担了。

发布者冰镇啤酒(http://bingzhenpj.blog.sohu.com/)
2010-01-3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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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才女

发布者名可名(http://zhulm12.blog.sohu.com/)
2010-01-3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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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属于那10%的钉子户,对不起,你将失去自己的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发布者拙朴自在(http://ysm7020.blog.sohu.com/)
2010-01-3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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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是国难,后面是生存之难,最后教育之艰。


发布者拙朴自在(http://ysm7020.blog.sohu.com/)
2010-01-30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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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只所以疯狂的拆迁,很多的都有很深的政治意图。大城市的旧城改造政府反过来要赔钱,那赔本的生意政府为什么要做呢?而且还那么热心。那就是旧城中村的落后建筑让这些权贵们蒙羞脸上无光,他们就没有想到旧城也是一种特色。它承载着那么多底层民众的生存环境!他们也没有想到真正的羞耻是不能解决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这一届的政府所浪费的社会资源财富注定他们是中国历史的罪人!

发布者空气一样的自由(http://p716.blog.sohu.com/)
2010-01-3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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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后重建的高楼大厦权贵们可能会觉得脸上鲜光,他们没有想到共产党三个字本身代表着什么!他们走到世界各国然后说自己是中国共产党的官员,这是一件很光荣的事么?

发布者空气一样的自由(http://p716.blog.sohu.com/)
2010-01-3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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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真是有china特色的法律法规!法律本身的目的是要把权力的怪兽关到笼子里,可我们的法律总在笼子边上开一个口子,这样权力之手就可以任意妄为了。
这样的条例根本制止不了现在拆迁中的弊端。
还有广州的2/3以上居民同意就可以强拆剩下1/3人的房屋,这也是一个暴力霸道的调控。自己的财产竟然能够被两个局外人决定,这叫怎么回事啊!
法治的路真的很遥远。
对不起叶姐姐,忍不住发两句牢骚。
叶姐姐要保重身体哦!看叶姐姐的博客已经成为我的必修课了:)

发布者avanta(http://avanta.blog.sohu.com/)
2010-01-3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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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 叶女士! 向关心民生的 叶女士 学习 !

发布者走向时寒冰(http://nf929.blog.sohu.com/)
2010-01-3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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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本就中庸,出台措施自然不会很苛刻,有问题后面再改,太苛刻不好收场。太过分了,国家政策部门怎么能这么办呢?

发布者老龙杂谈(http://laolongtalk.blog.sohu.com/)
2010-01-3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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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个想法,如果国民党统治中国,如今的中国会是真正的强国了。也不用发生现在的清退民办教师了。

发布者老龙杂谈(http://laolongtalk.blog.sohu.com/)
2010-01-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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