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三大明显漏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49:59
[原创]三大明显漏洞—我给《征收与补偿条例》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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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即使没有仔细推敲,虽然本人不才,但是基于自己的基本生活经验,就已经发现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至少有三大明显漏洞:
一、列举式界定公共利益的漏洞
该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时,第七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规定给各地政府滥用权利征收留下明显“后门”,他们可以借口因为“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继续进行非法拆迁;如果不堵住该漏洞,本次条例的修订又将是一次失败的立法。
如果说在界定公共利益时放弃概括式而最终采用了列举式是一种进步的话,以上的规定又的确体现了列举式的弊端,因为无法详尽列举,从立法技巧上看似无法避免;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没有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之一就是积极引入司法审查制度:
本款应当明确规定具体判定某一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唯一法定机关为人民法院,而且一审应为省级人民法院。
二、强制搬迁中地方人民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漏洞
该条例第三章补偿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代政府行政的一般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受制约”的精神,必将再次出现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涌现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恶果。
解决方法之一仍然是引入司法制约机制:
本款应当明确禁止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搬迁,而应当规定强制搬迁一律由人民法院终审生效判决引发。
三、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规定中含糊和多余的漏洞
在第五章附则中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进行了规定,看似有了进步,但是却没有明确这样一个基本法理:在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中,拆迁双方都是权利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回归管理者的位置,坚决禁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拆迁。
解决方法就是“国乱用重典”:
本款应当首先规定禁止地方人民政府直接参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拆迁;再规定在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中,被拆迁方和建筑方是权利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若双方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禁止启动任何形式的拆迁。
谨以此文献给阻止暴力拆迁而自焚死亡的成都企业家唐福珍女士,您是在以您宝贵的生命为我们呼唤法治,我们这些受益者将永志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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