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习惯”成为法院执法行动的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12:35

2009-07-04 | 
    湖北枣阳的杨燕林、马耀军等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只是用摄像机对法院的一次维持秩序的行动进行短暂拍摄,竟遭致司法拘留。媒体询问枣阳法院“不许拍摄执法活动”规定所依据的法规,该院院长田玉斌给出令人哭笑不得的解释:虽然没有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在老百姓眼中,法院是断人间是非、主世事公道的圣地,其主事断理的依据唯神圣的法律而无它,“依法办事”是其奉行的最高行事准则。田院长的一席话却道出了法院执法的另类依据:习惯。司法活动中早已存在的潜规则或者习惯、惯例虽然坊间人人心知肚明,但今天从一个法院院长口中亲自说出,还是让人吃惊得大跌眼镜。现代法治社会公民都熟知一条法理,即“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作为公权力的代表部门法院明知法律没有规定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仍将合法进行拍摄活动的公民以“习惯”的名目拘留,并豪言道:“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这显然不是知不知法的问题,而是折射出司法部门长期以来在缺乏有效制度监督的环境里手执法律之剑独步舞蹈形成的“唯我独尊”的老大意识,暴露出执法部门法律素质的严重缺损。在这些人眼中自己就是法律,自己的言行就是法律意志的表达,久而久之,这些部门的特殊意识或特殊利益,固化为部门“习惯”而凌驾法律之上,成为法外之“法”,乃至执法依据。
    法院执法按“习惯”而不是法律,是滋生执法腐败的重要原因。那些吃完原告吃被告,索要办案经费,拿办案提成以及没有好处不办案,得了好处乱办案等“吃拿卡要”的“习惯”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玷污法律的纯洁,同时也让许多人习惯了这一套司法“陋习”,发生司法诉求时往往不相信法律的公正,而是费尽神思于法律之外寻找“习惯”的保护。一定程度而言,“习惯”成了法律天平向何方倾斜的“砝码”,“习惯”也自然成为包容司法腐败的托词。
    当“习惯”可以凌驾法律之上,法律必定堕落为“习惯”的仆人;当“习惯”成为法院执法行动准则,法律必定沦为“习惯”的保护伞;当人们习惯于这些“习惯”,法律就会变成受人嘲讽的无用摆设,社会将变得混沌无序,守法公民将人人自危,那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