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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岫揭露欧阳某剽窃学生研究成果等丑陋行为

本主题由 管理员 于 2010-1-22 12:15 设置高亮 小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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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21 08:58  只看该作者

林岫揭露欧阳某剽窃学生研究成果等丑陋行为

上海书画出版社2009.12《书法》杂志(第22-23页)载林岫《紫竹斋艺话》(三十九)揭露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所批“顶级导师”欧阳某剽窃学生的研究成果等丑陋行为种种。

  关于书坛的丑陋行为,曹先生是等刘某某死后才出来揭露,林岫胆子更大,欧阳某还活生生的,就直文揭露,真是孟子所说的“大丈夫”本色,难得可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44b4350100g2w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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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该用户匿名发帖 16# 发表于 2010-1-22 00:36  林岫揭露欧阳某剽窃学生研究成果等丑陋行为
上海书画出版社2009.12《书法》杂志(第22-23页)载林岫《紫竹斋艺话》


以下为原文节选:





        上午有两位京城书法家来寒舍小坐,告诉其师将十数名学生辛苦所著攫为自己“著述”,并于书法教育界堂皇标榜,已荣获“某某成就奖”事。笔者因此前于启功先生处早已有所耳闻,故不觉惊讶,只是看过学生随手带来的近三十多本“书法著作”后,知这些学生积数年之劳所著的上百万字,竟被其师一网尽收(悉入自己著述五十余种)的皇皇成果之中,仍然为其师的厚颜不惭而感到无比震惊。


        其师标榜自己“积数十年学问,著述五十余种”云云,本身就十分异怪。据其学生统计,若包括套书的册(本)数在内的话,“著述五十余种”共有六十余册(本)。也就是说,若按一年著述一本的话,大约需要从幼儿园起就开始著述;果真如此,那么弄不明白的是,他“积数十年学问”之后著述的究竟是最后一本,还是前述的哪一本书呢?


        随意检出一本《书法释疑》,中辑十数位书法家的心得论述,稍有知识的明眼人都知道此书绝非专著,焉得统归于一人名下而为其“著述”?又见举众人之力而成的工具辞书《章草字典》之类,也尽纳入个人“著述”,真不知其中的《居延简》、《西晋残纸》、《敦煌遗书》等是如何幻化成自家著述的?又碑版墨帖图录之类,纵附有简单说明文字,若无考订核校发现论证,应属编录;自行标榜为“著述”,依据何在?


        评职称,论证学位点或导师资格等,都必须呈报学术研究成果(论著、编著、译著等)清单,严格的呈报应该同时附送清单上所列举的正式出版物。奇怪的是,十几年来本应严格审核著述出版物的重要环节愈来愈加松懈,教育主管部门竟然对某些“书法大家”的呈报“一路绿灯”免审,连门徒的,乃至门徒弟子的著述一并打劫的事也无人管,不知算不算纵容学术腐败?

        随即打电话请教中国书法家协会某位领导,问议决“某某成就奖”前著作审核情况,答曰“根据他个人申报材料,无须审核”;问“为何无须审核”,答曰“该大家乃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所批顶级导师,头衔甚多,获奖亦甚多,不仅书法界的‘特别贡献奖’,还有这奖那奖的,大概以前都审核过了吧”;又问“如果一开始呈报材料就存在虚报,又未加审核,后者皆信前不疑,难道将永远假下去吗”,答曰“那么多奖都已经颁发过了,弟子都这么多了,名声在外了……”看来,头衔获奖越多,弄虚作假愈是安全,真“灯下黑”是也。


        如果社会公众也人云亦云地认为或认定剽窃打劫与“导师”级无缘,翻转过来,著述权既然划归“导师”所有,社会公众反认定这些弟子们侵害其“导师”的著述权,是非颠倒,不知是吾国文化界(当然也包括教育界、书法界)的大幸还是大哀?

        言谈之中,笔者想起北宋的欧阳修来。此欧阳公当非彼公,因为能让人肃然起敬的欧阳修,起码是一位尊重事实。不窃他家果子挂自家树上的君子。


       据宋代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记载,欧阳修奉旨修撰《唐书》,因平素政务繁杂,实则只专修了《记》、《志》两个部分。《列传》部分工作量极大,统归尚书宋祁修撰,朝廷认为一书出于两手,体例不能统一,遂诏令欧阳修详审《列传》部分,也就是说,可以删修宋祁所修撰的部分而为一体,只要他欧阳修动动笔,稍作修改,署名小意思,得个撰著史书的头名大功自可名扬千古。欧阳修虽然受命,却退而叹曰:“宋公于我为前辈,且人所见多不同,岂可悉如己意?”于是一无所易(不予修改),及至《唐书》撰成,上奏朝廷,御史“告知旧例修书,只列书局中官高者一人姓名”,余下只署张三李四“等奉赦撰”。当时参与撰史者独欧阳修官位最高,理当署名于前,余者统统列入“等奉赦撰”,这时欧阳修顺水下舟,立即可以名利双收,然而君子见利,先思仁义。欧阳修坚辞不允,曰:“宋公(祁)于《列传》亦功深者,为日且久,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于是《唐书》的《纪》、《志》书欧阳修姓名,《列传》皆书宋祁姓名。

        好一个“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非己功而不受赏,非己著而不倚势夺名,这一点,应该无论什么层次的文化人都应恪守的道德底线,史书署名素以官大压人,唯《唐书》,自欧阳修始,首开以撰著者标明的先例,对著作者权益的尊重,应视作社会文化认知的进步,以官大欺压下属或平民,以师威挤兑门徒弟子,至于“掩其名而夺其功”,古之不耻,今之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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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21 09:31  只看该作者 【寒假篆刻扫盲及正书辅导班(授课教师:牛子,刘元飞)2月1日——2月10招生通知】 (转发自新浪博客) 发布者: 飘逸轩读书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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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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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21 23:24  只看该作者 林岫先生不说,天下人哪里知道如此“灯下黑”。
中书协的那帮书官可恶,大学的审查更是乱弹琴,世道良心哪里去了?
佩服林岫先生的胆气、义气、正气!
感谢《书法》刊出好文章!
揭露据他人成果为己有的丑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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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过客留言 10# 发表于 2010-1-21 23:46 

转一段文章

宋朝范仲淹有两句很有名的格言,一是人们熟知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後天下之乐而乐”,二是“作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此语出自《晁氏客语》的记载,我是从著名的美籍史学家刘子健先生的作品中得知的。唐宋时,官员犯罪,分公罪和私罪。据《宋刑统》卷2,“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用现代的话说,政治上必须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上级和皇帝,不怕受罪,而个人操守,则务求清白,决不能贪赃枉法。
  中国古代是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尽管如此,执照儒家的教义,是不能求利而不求义。义就是凡事须讲究原则。据《三朝北盟会编》卷191,有个低官杨炜写信批评副相李光说:“某闻忠孝从义,而不从君、父。”忠孝是古人的重要道德规范,但忠孝须讲原则,不能说绝对服从君主和父亲的错误,也是忠孝。
  在等级授职制的官场里,只有像范仲淹那样的哲人,才能提炼和总结出“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为官之道。一般说来,做官无非是希望步步高升,得罪上级和皇帝,就无法指望升迁,甚至受惩罚,得死罪。《聊斋誌异》卷8《梦狼》说:“黜陟之权,在上台,不在百姓。上台喜,便是好官,爱百姓,何術能令上台喜也?”说破了官场中阿谀奉承的真谛。坚持原则,不计较个人的升黜荣辱,当然是一种很高的情操和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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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过客留言 11# 发表于 2010-1-22 00:27 

又是一位女杰-陕西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石宝琇宣布退回

中国网1月21日讯 1月21日上午,陕西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石宝琇通过自己博客发表声明,宣布退出中国摄影家协会和陕西摄影家协会,以表达对中摄协的强烈失望与不满。她在博客中称“中国摄影家协会不反思在金像奖丑闻中的失察,反而发文件对批评者扣帽子打棍子。令人惊奇、疑惑、失望。”为此我们连线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学术委员许林先生,分析石宝琇退会原因。

  中摄协2010年第一号文件措辞过分

  许林表示已通过石宝琇的博客得知此消息,对此事件他深表理解,并称石宝琇通过退会表达对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失望。

  前不久中摄协通过2010年一号文件,在回应摄影金像奖得主桑玉柱涉嫌造假事件时,称“一些人将矛头对准金像奖组委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全盘否定中国摄协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工作。还有一些人在互联网上公然借机攻击党领导下的文艺界人民团体体制,攻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等,许林认为文件措辞过分。

  许林称中摄协通过此文件是在对抗公众对“摄影金像奖”涉假问题的质疑,不利于媒体对其监督。许林表示,中央要求政府部门公开透明,中摄协应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监督。

  中国摄影家协会领导应对石宝琇退会事件负责

  有观察者认为,石宝琇是知名资深摄影家,她的退出或将引发更多摄影家退会。对此许林表示,有部分摄影家看到石宝琇退会的博客后,跟帖称早有退会想法。桑玉柱事件还未结束,紧接着又出现石宝琇退出中国摄影家协会事件 ,许林认为造成这样的局面,中国摄影家协会领导要付主要责任,并表态支持石宝琇退会的行为。

  石宝琇博文:

  最近一直在想,我还要不要当我已经当了近30年的摄影家协会的会员。是的,若不要了,真是有点舍不得,因为在当年,1980年代之初,能入会,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但眼前,就不一样了。当然,这退离念头的发生,是有原因的。其中之一,就是最近出了一些事件,很低级的错误,甚至很不道德的作为,在我们的摄影协会发生了。我开始有点失望了。当我今早读到中摄协的2010年第一号文件,我已经彻底失望了!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这难道是21世纪的中国最高级别的摄影的人民团体所颁发的文件?

  怎么可以使用思想如此陈旧的秘书,来起草这样陈腐的、充满“阶级斗争火药味儿”的协会文件?而且,明明是因为自己的失察,造成可能在世界摄影史上也不多见的所谓多人联合创造照片并且荣获“金像奖”的怪异典型,却还在责备别人:“将矛头对准金像奖组委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全盘否定中国摄协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工作。还有一些人在互联网上公然借机攻击党领导下的文艺界人民团体体制,攻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我不信,这20世纪60年代流行的大帽子和大棍子,就能解决21世纪新鲜出炉的极其荒诞的“行为艺术”?也哀叹,协会文件的起草者、审批者、圈阅者的思想意识如此集体落后!

  我惊奇、疑惑;随即我理解;最后我明白了,我该退出了。因为这样的协会已经不是我能接受的协会,我今天就说明这件事。同时,其别摄影家协会也在此顺带退离——包括陕西的。(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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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过客留言 12# 发表于 2010-1-22 00:36  林岫揭露欧阳某剽窃学生研究成果等丑陋行为
上海书画出版社2009.12《书法》杂志(第22-23页)载林岫《紫竹斋艺话》


以下为原文节选:





        上午有两位京城书法家来寒舍小坐,告诉其师将十数名学生辛苦所著攫为自己“著述”,并于书法教育界堂皇标榜,已荣获“某某成就奖”事。笔者因此前于启功先生处早已有所耳闻,故不觉惊讶,只是看过学生随手带来的近三十多本“书法著作”后,知这些学生积数年之劳所著的上百万字,竟被其师一网尽收(悉入自己著述五十余种)的皇皇成果之中,仍然为其师的厚颜不惭而感到无比震惊。


        其师标榜自己“积数十年学问,著述五十余种”云云,本身就十分异怪。据其学生统计,若包括套书的册(本)数在内的话,“著述五十余种”共有六十余册(本)。也就是说,若按一年著述一本的话,大约需要从幼儿园起就开始著述;果真如此,那么弄不明白的是,他“积数十年学问”之后著述的究竟是最后一本,还是前述的哪一本书呢?


        随意检出一本《书法释疑》,中辑十数位书法家的心得论述,稍有知识的明眼人都知道此书绝非专著,焉得统归于一人名下而为其“著述”?又见举众人之力而成的工具辞书《章草字典》之类,也尽纳入个人“著述”,真不知其中的《居延简》、《西晋残纸》、《敦煌遗书》等是如何幻化成自家著述的?又碑版墨帖图录之类,纵附有简单说明文字,若无考订核校发现论证,应属编录;自行标榜为“著述”,依据何在?


        评职称,论证学位点或导师资格等,都必须呈报学术研究成果(论著、编著、译著等)清单,严格的呈报应该同时附送清单上所列举的正式出版物。奇怪的是,十几年来本应严格审核著述出版物的重要环节愈来愈加松懈,教育主管部门竟然对某些“书法大家”的呈报“一路绿灯”免审,连门徒的,乃至门徒弟子的著述一并打劫的事也无人管,不知算不算纵容学术腐败?

        随即打电话请教中国书法家协会某位领导,问议决“某某成就奖”前著作审核情况,答曰“根据他个人申报材料,无须审核”;问“为何无须审核”,答曰“该大家乃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所批顶级导师,头衔甚多,获奖亦甚多,不仅书法界的‘特别贡献奖’,还有这奖那奖的,大概以前都审核过了吧”;又问“如果一开始呈报材料就存在虚报,又未加审核,后者皆信前不疑,难道将永远假下去吗”,答曰“那么多奖都已经颁发过了,弟子都这么多了,名声在外了……”看来,头衔获奖越多,弄虚作假愈是安全,真“灯下黑”是也。


        如果社会公众也人云亦云地认为或认定剽窃打劫与“导师”级无缘,翻转过来,著述权既然划归“导师”所有,社会公众反认定这些弟子们侵害其“导师”的著述权,是非颠倒,不知是吾国文化界(当然也包括教育界、书法界)的大幸还是大哀?

        言谈之中,笔者想起北宋的欧阳修来。此欧阳公当非彼公,因为能让人肃然起敬的欧阳修,起码是一位尊重事实。不窃他家果子挂自家树上的君子。


       据宋代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记载,欧阳修奉旨修撰《唐书》,因平素政务繁杂,实则只专修了《记》、《志》两个部分。《列传》部分工作量极大,统归尚书宋祁修撰,朝廷认为一书出于两手,体例不能统一,遂诏令欧阳修详审《列传》部分,也就是说,可以删修宋祁所修撰的部分而为一体,只要他欧阳修动动笔,稍作修改,署名小意思,得个撰著史书的头名大功自可名扬千古。欧阳修虽然受命,却退而叹曰:“宋公于我为前辈,且人所见多不同,岂可悉如己意?”于是一无所易(不予修改),及至《唐书》撰成,上奏朝廷,御史“告知旧例修书,只列书局中官高者一人姓名”,余下只署张三李四“等奉赦撰”。当时参与撰史者独欧阳修官位最高,理当署名于前,余者统统列入“等奉赦撰”,这时欧阳修顺水下舟,立即可以名利双收,然而君子见利,先思仁义。欧阳修坚辞不允,曰:“宋公(祁)于《列传》亦功深者,为日且久,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于是《唐书》的《纪》、《志》书欧阳修姓名,《列传》皆书宋祁姓名。

        好一个“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非己功而不受赏,非己著而不倚势夺名,这一点,应该无论什么层次的文化人都应恪守的道德底线,史书署名素以官大压人,唯《唐书》,自欧阳修始,首开以撰著者标明的先例,对著作者权益的尊重,应视作社会文化认知的进步,以官大欺压下属或平民,以师威挤兑门徒弟子,至于“掩其名而夺其功”,古之不耻,今之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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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坞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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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1-22 08:39  只看该作者 小妙玉有正义感,支持一下,不过此类事件可能没暴光阴暗的比揭露的多多吧,我辈虽有一腔热血,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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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坞小生 于 2010-1-22 08:39 发表
小妙玉有正义感,支持一下,不过此类事件可能没暴光阴暗的比揭露的多多吧,我辈虽有一腔热血,徒呼奈何!
谢谢。。。。林老师才是我们女中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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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过客留言 15# 发表于 2010-1-2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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