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在延安:信仰有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1:48:18
信仰有自由  

[转贴 2007-09-28 14:52:01]    为巩固、扩大民族统一战线,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特殊历史环境下,边区政府处理好与西方教会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边区政府对西方教会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边区境内的基督教、天主教教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以后逐步走上“三自”爱国道路奠定了基础。20世纪三、四十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并成为解放后我国宗教政策的蓝本。

 

 

    一

    陕甘宁边区是实行统一战线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其所属的区域,革命前是一块经济上贫瘠、文化上落后的地区。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经济、文化侵略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大批西方基督教(本文即指基督教新教)和天主教传教士涌入中国内地,设立教堂会所,传播西方宗教。

    据统计,到1925年,在华的外籍传教士已多达8639人[1]。19世纪70年代,西方基督教、天主教传教势力伸入到陕北及甘肃、宁夏一带,从陇东的庆阳到三边,从府谷、佳县到延安、fū@①县(富县)都有西班牙、比利时、英国、美国的传教士,及其设立的教堂。随着传教势力在边区境内的迅猛发展,以延安桥儿沟天主教堂为首的天主教,在陕北教区内就有16处教堂,其中9处有总堂神甫,共5万教徒[2]。

    在陕北,有7处基督教福音堂,分布在绥德、延安、横山、葭县(佳县)、榆林等地,据统计,到1937年大约有教民1300人。1935年4月1日,西安的《西北文化日报》就曾报道过绥陕边境教堂势力弥漫的状况:“各教堂牧师多为西人,信教者以汉人为最多,蒙人次之,共有约三、四千人,汉民居十分之七弱、蒙民居十分之三强。小桥畔、框子梁、白尼井、成川……等各教堂,多置有土地分租于教民,秋收后与教民或对半或三七或四六分股。各大教堂,建有城堡,置有枪械,遇有匪警,以资防御。所有教民皆居堡中,且设有男女小学校,校中教职各员皆为教民,学生食宿各费,由教堂中供给。”[3]

    由此可见,西方教会在边区已有相当的势力和影响。加之在当时特殊历史时期,外国列强和国民党反动势力还经常利用宗教进行破坏边区的活动。所以,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好边区与西方教会的关系,争取团结信教群众一致抗日,成为边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边区政府正是本着这一原则,来处理与境内基督教和天主教教会之间关系的。

    二

    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第十三条就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此规定明确表述了中共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935年,中共中央到达陕北,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并于瓦窑堡会议上提出了建立最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全国一切力量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进行全民族抗日战争的基本任务。中共的各项政策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进行了调整。宗教政策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信仰自由的原则,而且还提出了对神职人员及宗教场所实行保护的政策。

    可以说,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的这一政策都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在根据地产生了积极的政治影响。

    1936年5月29日,毛泽东、周恩来关于与教堂签订协定问题专门致电前方,强调争取教堂与我们建立和平关系,是重要的事,不必提高条件,可与各教堂签订如下内容的协定。

    苏维埃红军之抗日救国与某某等教堂为建立和平友好关系,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协定:

    (甲)教堂承认苏维埃红军之抗日救国及反军阀卖国贼之主张,苏维埃红军承认教堂之存在;

    (乙)教堂拒绝一切国民党军阀的军队、民团、侦探进入教堂区域,一切教民均为苏维埃公民,服从苏维埃法律,苏维埃红军承认传教与信教自由;

    (丙)教堂之财产不没收,由教堂自动捐助抗日救国经费;

    (丁)经济通商不加阻碍;

    (戊)其他事项随时协商办理[4]。

    可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中共中央领导已对与西方教会关系十分重视,随后颁布的一系列纲领、条例对此都有反映。

    1939年4月4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在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保护一切同情中国抗战国家的人民、工商业者、教民在边区生产经营与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第八条规定:“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民主、迁徙与通信之自由。”[4]

    1941年5月1日,新的边区施政纲领也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之自由权。”“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5]

    1942年2月2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再次强调:“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宗教,都有言论、出版……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6]

    1944年5月,中外记者团访问延安,陕甘宁边区政府负责人在回答外国记者书面问题的谈话中也指出:“对于宗教信仰,我们这里是自由的。信仰或不信仰,在我们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所以作为一个宗教的团体,宗教的财产是可以享受人权、财权的保障的。”[7]

    1945年4月,中共召开“七大”,毛泽东在会上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在关于宗教问题时指出: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中央解放区容许多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允许强迫或歧视。

    另外,土地问题涉及到教会的经济利益,是边区政府历来解决与教会关系的难点和关键。边区政府对基督教、天主教教会的土地政策也有专门的规定。1942年中央政治局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附件三中,规定了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均不变动。”[8]1946年又规定了在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利益的前提下,对已经土地革命分配的教会土地不宜再收回等政策。

    边区政府按照边区具体情况制定的这些政策,有效地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执行,使各级政府在处理基督教、天主教有关问题时有了依据,有利于团结教民、调动他们的抗日积极性。

    三

    边区政府认真实行民主政治,依据宗教政策,以民主方式解决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顾虑,纠正执行政策中“左”的做法,使广大教民从思想和生活各方面感受到中共政策的温暖,从而自觉自愿地加入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来,壮大和巩固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给其他根据地也起到了示范作用,这是边区政府采取的宗教政策和措施取得的良好成果。

    1941年“五一施政纲领”颁布后,一些停顿多年的基督教、天主教教会被允许恢复活动。1942年4月7日的《解放日报》,就报道了延长县教会恢复工作的情况:“施政纲领颁布后,高宗峨(延安浸礼会牧师)首先号召延安、延长教友重新整理教会工作。”

    当时延长县共有教徒32人,多为山东客籍,城内设传教场所经常工作,除家庭访问,做礼拜等外,于圣诞节或教徒洗礼时,均举行隆重仪式。在城区并发行由基督教教会四川协会出版之《希望》与《田家半月刊》两种杂志,每期能推行十几册。高宗峨先生认为,边区政府允许传教自由,教会同人也应遵守政府法令,共同保卫边区,注意治安秩序,而且本会教徒往来,必先向政府报告,今后教会工作,除传教外,并拟多举办社会事业,今后将以帮助新文字教育为主要工作之一。

    还有陇东教会,因红军在西征中就注意执行宗教政策,当地教堂没有受到多大冲击。庆阳三十里铺天主教堂,红军到陇东时就有教徒八百余,历年来发展了二百多人,教堂中的西班牙、阿根廷籍神甫一直能在庆阳传教。这些事例都说明,正确执行中共的宗教政策,使边区的宗教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然而,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和认识原因,以及中共基层干部中有些人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识不够,执行政策中往往有一些“左”的做法,使一些教堂财产受到损失,尤其是在1943年“反奸运动”中发生扩大化现象,伤害了宗教人士的感情,使部分人对边区政府心存疑虑,有的甚至对边区宗教政策发生了动摇。这说明了当时边区工作还有不足之处。

    在国际国内都注视着陕甘宁边区各项政策如何实行的时候,带有国际性的宗教问题,更是引起了边区政府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对教会工作方式上。

    1941年1月26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高自立发给陇东分区行政专员的关于庆阳教堂与大地主不缴纳公粮一事的指令中特别强调:“对于其神父及会长等,要用道理去说服他,除将征收公粮意义解释明白外,还要说明,在国际平等友谊的原则下,我们对友邦侨居人士应保持其安全。但是他们也要尊重我们的主权和法令,政府征收救国公粮,既是我们主权以内的事,又是政府法令,同时也是一般人民都应缴纳的,对他们并无二致,对其传教自由更无任何妨害。”[9]

    这些做法,较好地纠正了一些人在宗教工作中“左”的行为,教育了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使他们更自觉地参加到边区建设的各项活动中。

    1944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重视天主教、耶稣教教民工作的指示》,要求调查天主教、耶稣教(即基督教)教民在根据地及游击区的分布情况、抗战中的表现、中共对他们及他们对中共的态度、信教群众人数及教堂个数等各项。电文再次强调:“天主教全国有教徒四百万,华北有一百五十万,绥远有二十二万,这是一个大问题,日本人及国民党均在争取教民,必须引起我党注意,争取教民是我党不可疏忽的任务。”[5]

    边区政府在1944年12月召开的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的筹备过程中,也特别注意宗教问题。同年,边区文教大会召开,边区政府民政厅长刘景范邀请二十余位宗教界人士召开宗教人士座谈会,倾听宗教界对政府的意见。

    通过这种民主交谈方式,双方沟通了思想,取得了更进一步的谅解,解除了宗教人士的思想疑虑。会后,天主教代表在给边区政府主席的信中盛赞宗教座谈会的民主精神“实为罕见”,“将前对政府之某些疑惧为一扫豁然开朗”,表示回去后,要各守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使边区人财两旺努力,并唤起各地数百万教胞为民族解放、打倒法西斯,赶日寇出国,反对独裁、建立新中国而奋斗。”

    边区宗教政策的实施,使广大基督教、天主教教民与边区其他人民一样,在“三三制”民主政权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同样参加政权工作。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10],已规定了边区境内人民不分宗教信仰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边区参议员统计资料显示,1946年召开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议员中,有天主教徒3人;在《边区第三届议员性别及党派关系统计表》中,显示基督教、天主教、哥老会、佛教等议员共有22人;在《延安市等十九个县市乡代表的性别党派关系统计表》中,显示基督教、天主教、哥老会、佛教等议员共有231人[11]。

    教民当选为议员后,工作积极性都很高,信仰天主教的贾克明、慕应选先后任延安桥儿沟乡乡长;天主教神甫王维藩、基督教牧师栗修德、布道员贺子美以及教徒赵怀忠、李文秀等都以自己的工作成绩当选为边区文教代表,出席了边区文教大会。

    事实表明,边区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调动了广大教民的爱国热忱,使他们在保卫边区、建设边区的斗争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增强了抗战和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力量。

    但是,划清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界限,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不法行为,是贯彻执行边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关键。对于那些愿意遵守政府法令的基督教、天主教人士,边区政府一律给予保护。如曾在延安、fū@①县教堂任过职,革命后住到洛川的西班牙籍神甫安平静、薛中茂,1940年曾致函边区曹力如秘书长:“敝教会本耶稣和平博爱之精神,愿在贵政府领导之下团结合作。”曹力如后致函指示:“如该教堂无违犯边区情事时,应予取得友谊关系,并加保护。”[12]

    还有,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边区政府对教会团体所办私立中、小学作出规定:“不得将宗教科目列为必修课,不得在课内时间进行宗教宣传,不得强迫学生信教,亦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8]1949年8月25日,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中等学校改革的指示》中,还规定要采用边区教育厅编印的教材课本,自编课本教材须经教育厅审定。可见,“教育与宗教绝对分离”、“政教分离”、“不损害边区主权”、“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是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边区政府与教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对那些有损中国与边区主权,违犯政府各种法令的宗教活动就不是个人信仰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就要给予严厉揭露和打击。

    1946年7月,三边人民在边区政府的协助下,成功收回被外籍天主教堂通过不平等条约霸占长达46年的大片国土。在此前几十年中,三边人民进行了数十次收回土地权利的斗争,但在反动统治下终无结果。

    1946年,安边首先回到陕甘宁边区的怀抱,在三届参议会上,安边各界人士又提出“提请收回三边教区土地案”,经参议会批准,边区政府指示三边分区协同安边、靖边政府和地方人士,及民委城川办事处组成了“三边收回教区土地委员会。”[13]委员会经过和当地各界人士的积极努力,以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现领土主权完整为宗旨,终于在1946年完全收回了被外国列强侵占达46年之久的安边、靖边大片土地。

    三边教区土地的收回,维护了中国人民的尊严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边区人民盼望已久的心愿,这也是边区政府与西方教会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西方教会的政策是边区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集中体现,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陕甘宁边区号召建立了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成为抗战时期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之一,而边区政府的宗教政策,正是团结了广大信教群众,调动了他们的抗日积极性。以基督教、天主教教民为例,在边区政府领导下,他们也积极行动,为最终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样,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进一步团结信教群众,发扬民主,争取和平,在边区政府领导下为反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而斗争,在全国宗教界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边区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其他根据地的典范,也成为解放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蓝本。

1936年5月29日,与教堂签订协定问题致电辖区内的基督教教堂和基督教组织,在不提高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与各教堂签订如下内容之协定:

苏维埃红军之抗日救国与某某等教堂为建立和平友好关系,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协定:
(甲)教堂承认苏维埃红军之抗日救国及反军阀卖国贼之主张,苏维埃红军承认教堂之存在;
(乙)教堂拒绝一切国民党军阀的军队、民团、侦探进入教堂区域,一切教民均为苏维埃公民,服从苏维埃法律,苏维埃红军承认传教与信教自由;
(丙)教堂财产不没收,由教堂自动捐助抗日救国经费;
(丁)经济通商不加阻碍;
(戊)其他事项随时协商办理。
1941年“五一施政纲领”颁布后,一些停顿多年的基督教、天主教教会被允许恢复活动。
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已规定了边区境内人民不分宗教信仰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附件三中,规定了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均不变动。”1946年又规定了在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利益的前提下,对已经土地革命分配的教会土地不宜再收回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