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那知识共享之梦,还有什么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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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那知识共享之梦,还有什么不能改变?

2009-11-26 10:04:33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跟贴 0 条 手机读书

建立网上图书馆不是谷歌的创举,是很多人的梦想,目的只有一个——真正的知识共享,最好还是免费。


东方早报11月26日报道 建立网上图书馆不是谷歌的创举,是很多人的梦想,目的只有一个——真正的知识共享,最好还是免费。

“我认为越是能够自由地信息流通,社会就变得越强……所以我一直是坚定地支持互联网开放地使用……”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与上海学生对话时说。可如果阻碍互联网开放的是著作权法,那应该改变的到底是互联网技术还是法律本身?这就是谷歌图书馆目前在版权纠纷上遇到的困境之一。

今年10月,当中国作协、中国文著协、版权局等轮番以中国作家代言人的身份向谷歌抗议、维权的时候,在大洋那边的美国,谷歌早已与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写作者协会等机构达成和解协议,只等美国纽约地方法院举行听证和批准。

可以肯定的是,自2004年谷歌决意建立网上图书馆以来,它在美国和世界上许多地方遇到的版权纠纷以及妥协、谈判、和解等过程,注定将改变整个互联网生态,免费将日益深入人心,传统出版和创作被数字化不可逆转地改变,而更重要的是持续300多年的传统著作权法或许将被深刻改变。美国网络版权法权威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在《免费文化》一书中,维基百科创始人吉米·威尔士在接受早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均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复制行为随时随地都在发生,这是法律特别是版权法无法改变和控制的现实。我是版权法坚定的支持者,我想指出的是,如果长期应用的版权法特别是其中的不少条款如果不能使大多数人受益,那它还有什么用呢?

——吉米·威尔士

(维基百科创始人)

我们希望这一协议能使图书发挥更大的作用和价值,但是我们并不是通过这一协议让数字出版替代传统出版。请记住,和解协议的重点是那些没有再版的图书。而不可否认,所有这些努力和行动都将在未来深刻影响美国的数字出版。

——保罗·艾肯

(美国写作者协会执行理事)

缘起:

免费知识共享之梦

早在1995年,美国的一位退休程序员埃尔德雷德就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公共作品网上图书馆,一开始,他没有遇到任何问题。直到1998年,埃尔德雷德计划把即将进入公共领域的诗人罗伯特·弗罗斯特的诗集《新罕布什尔》加入免费图书馆,这时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把著作权保护期延长了20年,这样这位程序员不能再向自己的图书馆添加任何1923-2019年间的出版物。因为这个法案,有超过100万件专利无法进入公共领域,这就是臭名昭著的《桑尼·博诺法案》,也是因为这个法案,米老鼠仍然被迪士尼所囚禁。

建立网上图书馆不是谷歌的创举,是很多人的梦想,目的只有一个——真正的知识共享,最好还是免费。谷歌的创举之一是和世界上很多知名图书馆建立合作,把孤本、绝版图书等珍贵文献搬上互联网,但这还不够。谷歌不希望自己的图书馆只是博物馆,它也有计划把在世作家们的作品放在网上供搜索、浏览,这就涉及到版权问题。谷歌之前的做法是,先不经过作者授权就扫描复制,然后把摘要和目录等内容供读者浏览,但这就涉及到涉嫌“侵权”问题。但谷歌并不承认,美国法律目前也没下定论。

先不谈是否侵权,让我们看几个数字。在美国《桑尼·博诺法案》颁布后的最初20年,据统计只有2%的作品具有商业价值,而正是这2%作品的著作权人推动了这一法案通过,而其所产生的影响却远远超过2%。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曾举例,1930年美国出版的图书约为10047种,2000年这些图书中只有174种仍然在印刷,如果你想把剩余的9873种图书添加到自己的网络图书馆中,你得去图书馆弄清楚这9873种图书中有哪些仍受到著作权保护,接下来更为浩大的工程是找到作者或者著作权受益人。所以,谷歌采取的方案是,在未获得作者授权之前对图书先进行扫描复制,然后再由作者进行知会是否需要在图书馆上显示其内容。从这个方面看,谷歌这一做法并非没有可取之处,甚至符合常理。

争论:著作权法不适应数字时代?

所有反对谷歌图书馆的人和组织都会这么说:没有有效的版权保护,作者的精神创造就失去动力,他们的生计会受到影响,著作权正是“自由表达的引擎”。事实真的如此吗?

人类在全世界范围内生产的所有创意作品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持续性的商业价值,但我们忽略了那些没有商业价值的作品——比如没人愿意出版的、没有利润的图书,它们没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它们的生命也终结了,这正是图书馆的意义所在,对于知识来说,文化的非商业性生命也具有价值。这就像电影《2012》年里,那本只卖了500本不到的科幻小说《告别亚特兰蒂斯》,它本身因为那位黑人科学家的阅读成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被延续。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并不能够驱动自由表达的引擎,这种过度保护的著作权对于大多数已经失去商业价值、但仍在著作权保护年限中的书来讲并没什么好处。

如今,技术特别是谷歌的技术已经赋予了重建亚历山大图书馆的可能,法律却横插一杠。著作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传播文化的商业市场繁荣,但现在我们只能讨论结束了商业生命之后的文化,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与促进文化传播已经没有任何关联。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不是自由表达的引擎,反而是桎梏。我们当然应该尽量依靠市场来促进文化的传播和普及,但在市场并没有正常运作的时候,我们应该允许非市场的力量填补空白。

美国一位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曾提出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应对一些财产——特别是知识财产给予完全的保护。版权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一些绝对权,其中包括复制权,在印刷造纸术发明前,根本不需要版权保护,因为复制非常昂贵,当代科技发展使复制越来越方便和便宜,从这个意义上讲,版权同科学技术之间始终存在着斗争。

现在网络中的版权并没有比现实空间受到更多威胁,相反我们正走进一个自古腾堡以来版权保护最有效的时代。法律要保护作者,但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产生和制定的年代都相对比较久远,对于几个世纪前的技术,现行的法律可能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约束,但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相对还是个新生事物,现行的法律并不适合于它。人们现在迫切需要的是一种新的规则,它对自由的界定不同以往,它的运作以人为本,也并不需要律师过多的干预,比如流行的知识共享约定。

(本文参考《数字时代盗版无罪?》、《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免费》、《免费文化》等作品,相信几位作者很乐意笔者的复制。)

最新进展

中国文著协:

不排除与谷歌达成独立和解

继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通过网络表达支持文著协向谷歌维权之后,昨天,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也通过网络访谈表达了中方与谷歌的分歧,但他同时透露双方不排除达成一个独立和解的可能性。对于一些写手最近表态欢迎谷歌图书馆使用其作品,张洪波说:“著作权人如何行使自己的版权,是他自己的自由。”但他同时强调国内作家需要“团结”应付谷歌:“单个作家维权能力可能还是处在不平等地位,简单说可能处于一种弱势。如果有文著协作为著作权管理组织出面组织大家一起做,可能实力会增强,效果会更好。”

但谷歌在所有场合均不认为自己未经授权扫描了中国作家作品,并在网上显示摘要有侵权嫌疑,所以他们不同意使用“赔偿”一词,这是中方和谷歌的重要分歧。

记者观察

应该改变的是传统版权制度,而不是限制

对谷歌图书馆的指责,太容易上升到道德层面:你不支付或以极低的价格支付,就能读到作家们产品,这样就会让作家们的生计产生问题,进而影响创造。可是,读者的利益在这里被忽略了,如果把购买图书或者阅读品作为一个交易的话,那读者付了钱,就应该获得应有的价值和公平回报,可大多数的出版物能做到这点吗?其他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换和退,但图书你买了无论内容好坏你都得吃进。所以,读者会考虑哪些是愿意付钱买的,哪些是不愿意掏腰包的。对于某些产品想享用,就付费,否则有权拒绝。但现实的出版制度,没有这个机会,谷歌图书馆或者将来的数字出版,可能做到这点。这对整个出版行业不啻是洗牌。

正如出版商蒂姆·奥莱利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是不为人知。”免费是使最大多数读者接触作品的成本最低的方法。比如去年,著名科幻小说家尼尔·盖曼推出4周免费下载其代表作《美国众神》的服务,结果其所有作品销量上升了40%。据统计,8.5万名读者在线读了这本书,平均每位读者只读了45页(这部小说可是部厚厚的砖头),超过一半的读者表示不喜欢在线阅读方式,但这鼓励他们去买适合阅读的图书。巴西著名作家科埃略在2007年卖出了1亿本书,他把成功归于自己的作品《炼金术士》放在网上供读者免费使用。

 

回头再看出版行业,套用《免费文化》中的观点,这一代人是用Google搜索引擎长大的一代人,他们天天泡在网上,认为数字化的一切都是免费的。所以在零成本的基础上创造一个全球经济的趋势不言自明,那些已经懂得“免费”将会统摄明日市场并摧毁今日市场的人其实已经走在了前头。从这个角度看谷歌图书馆以及其他所有关于互联网涉嫌侵权的事件,我们应该想到的是应该改变的是传统出版业、传统版权制度和法律,而不是限制。

所以,中国的作者、出版人和相关组织协会,应该跳出与谷歌图书馆的争论,需要思考传统产业在互联网时代除寻求法律庇护外还能做什么:创造新的销售渠道,创造可与数字盗版相竞争的替代性渠道;开发新的商业模式;重新界定公共领域;停止以侵权名义诉讼消费者……那些满足现状、停滞不前且试图压抑科技未来的人们,他们所冒的风险远高于顺应科技变革的人。是采取短期性的解决方案、沿用过去的经营模式、遵循过时的法律和落伍的思想,还是跟上社会与科技发展的步伐走向可能创造更多财富的未来?哪种选择更明智?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石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