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2009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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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2009”:民生大事有了“法律说法”

2009年12月30日18:58山西新闻网我要评论(0) 字号:T|T

 

  2009年,我省民生建设高潮迭起,温暖着老百姓的心。尤其要载入山西民生发展史的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大批与民生有关的地方法规,让众多百姓关注的权益都有了法律“保护伞”。

  这些法规中,有的已在实施之中,有的则将于明年起产生法律效力。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师不得参与有偿家教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

  鉴于我省的义务教育“普九”任务已于2005年底全面完成,目前全省义务教育的工作重心从“普及”转向“巩固”与“提高”,义务教育事业正在向高层次迈进的实际,我省对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决定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

  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许多热点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比如,竞赛成绩不得成为入学依据;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退学;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禁止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教师不得参与有偿家教;工作日不得到校外兼职;学校要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实践活动;发生违规重大事件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等等。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

  只要“打工”,就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退休人员和在校生“打工”该怎么和用人单位签合同?这些问题社会普遍关注。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与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

  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者其他财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劳动合同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生活费以及拖欠的其他费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综治”不过关,一票否决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流动人口管理等诸多方面。近年来,由企业改制、劳动合同、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以及村委换届、土地纠纷、征地拆迁、资源争议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省对《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对“综治”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对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情况,都将实行一票否决制。社会综合治理不过关,部门或单位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领导和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晋职晋级。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集体补课

  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未成年人的保护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这部条例在去年就进行了初审,之后,我省又进行了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后,半年时间动了六次“大手术”,最后于6月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这部条例中,规定了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四个方面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等六大义务;禁止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体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行为,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借口迫使他们中途辍学等;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集体补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场所、设施,烟酒、网吧等等。

  2009年,进入我们生活的新地方法规不止这几部,它们让诸多热门话题都有了法律上的说法,也让我们的生活更踏实,更幸福。本报记者李卫中首席记者 员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