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国家层面厘清城管合法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6 00:17:52
应从国家层面厘清城管合法性
发布时间:2008-12-09 11:06:03   点击: 339次

  现实中,我们看到,城管似乎是什么都在管,职能范畴跟卫生、工商、规划、园林、交管、环保等政府部门均有较大的交叉、重叠。同时,这些职能范畴似乎又非常不稳定,在许多城市,也许今年城管还不能涉足的领域,可到了明年城管就可以去“执法”了,而这当中需要的只是当地部门的一个红头文件而已。也正是这种随意性,使城管执法越来越“法力无边”,争议性也越来越大。有时,就是城管执法人员本身,也对自己的执法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到底该管什么、怎么管、管得了吗。

  不仅如此。城管的执法程序也让人不敢乐观。在法治社会,任何一个执法队伍执法是要依照严格的执法程序的,卫生有卫生部门的执法程序,工商、环保也都有各自的执法程序,而唯独城管部门,其执法却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使得城管在实际执法中,程序混乱,方式粗暴、野蛮,罚没、取缔随意,乃至无辜剥夺公民的经营权等等。这些执法行动在根源上就涉嫌违法,又谈何依法履职?

  因此,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之前,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让城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些想法是好的,但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笔者以为,目前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从法治层面明确,城管部门到底如何才更具合法性?职责是什么?有哪些行政执法权?同时,要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的高度,为过去诸多的部门立法“治病疗伤”。否则,不论地方政府如何修改有关管理条例,也改不出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局面,城管终究也只是个“带病”的主体。 (2008年11月2日《羊城晚报》陈霞) (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