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19:30
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2010-01-04 18:05:09) 标签:杂谈 分类:访民权利保护

    山东女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腾州市人民法院一案,2009年12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写好了一审判决。2010年1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潘月美要求腾州市人民法院赔偿五十万元构成了敲诈勒索未遂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潘月美一案,有很多离奇之处,特别是司法程序方面,各位可看我博文后链接的文章。

     潘月美认为滕州市人民法院判错了案,她要求法院予以赔偿,不赔偿就要继续上访申诉。对以上访为“要挟”认为,我个人认为不构成诈勒索犯罪。因为公民通过上访申诉反映问题,这是信访条例赋予的权利。如果她不正当行使了权利的话,可以依《信访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司法机关的判决没有问题,还会怕公民上访申诉,这确实是令人无法理解。

    这使我想起了华硕笔记本敲诈勒索一案。2006年2月9日,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华硕笔记本电脑,但新电脑第一次运行就出现蓝屏死机问题。电脑被送到华硕公司检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发现,华硕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随后黄静和周宇成与华硕公司展开了谈判。周宇成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3月7日,黄、周二人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公司报警。二人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4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二人被海淀检察院正式批捕。后来,案件被检察院撤销并予以赔偿。

    在要不到法院赔偿情况下,潘月美就以上诉申诉相“要挟”。黄静和周宇成也是在赔偿等不到的情形下,的赔偿,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媒体公之于众来“要挟”。他们的“要挟”手段,其实还是有些相似。但我以为,黄静和周宇成的做法,比潘月美会更令“受害单位”感到害怕。因为媒体披露后,会影响到华硕笔记本的销量。

  腾州市人民法院既能认为自己判决是正确的,潘月美的申诉也被上级法院驳回了,为何还怕她去申诉缠访呢?

  在潘月美没有要到赔偿情况下,假使她还四处去上访闹事的话,为此影响了上级机关或本级法院的工作,这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呀?

  以敲诈勒索罪来惩治访民和维权者,这可不是第一起案件了。据潘月美家属说,她已经当庭提出了上诉,二审会是一个结果,只能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