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女遭强奸案”检方抗诉 辩称量刑畸轻(新京报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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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女遭强奸案”检方抗诉 辩称量刑畸轻2009-12-24 02:47:54 来源: 新京报   【共有评论 0 条】

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

  ■“上访女遭‘看守’强奸”追踪
  
  本报讯(记者张太凌)日前,强奸上访女李蕊蕊的“看守”徐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本报12月12日曾报道),就此,检方已提起抗诉。昨日,记者看到丰台检察院抗诉书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
  
  抗诉理由一
  
  “当众强奸”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书认为,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检方以徐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为徐建属于强奸罪情节加重,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对于徐建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但却引用《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法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第三种情形即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抗诉理由二
  
  “影响恶劣”从轻处罚不当
  
  一审判决认为徐建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对此,检方抗诉书认为减轻处罚不当,认为李蕊蕊系边缘智力和精神分裂症患者,而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访人员的身份,在多名来京上访人员居住的房间内强奸李蕊蕊,这一强奸行为被当时在屋内居住的多名上访人员所感知。后徐建锁门离去,屋内多名上访人员破门而出,与李蕊蕊共同报案后,又在天安门附近接受媒体的采访,此案一度引起社会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过程,足以反映出被告人徐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于被害人的伤害程度。”
  
  抗诉书称,检方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过程中,虽然对于徐建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但不建议法庭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于自首条款的运用脱离了全案的基本事实和情节,适用不当,对于徐建的判罚属于量刑畸轻。
  ■追访
  
  李蕊蕊已提起民事上诉
  
  认为一审判决未支持心理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属认定事实不清
  
  另据李蕊蕊律师张荆介绍,她们已向丰台法院递交了致二中院的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对原告心理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各5万元的要求分文未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一
  
  李蕊蕊需要心理治疗
  
  民事上诉状称,李蕊蕊遭强奸后,心力憔悴,晚上失眠不能入睡,即使睡着也常因噩梦惊醒,不但其自身内心不能恢复平静,为其担惊受怕的父母也不能正常生活。白天,李蕊蕊又时常出现幻觉,认为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不敢与人交流,出现严重交际障碍,其家属必须寸步不离地照顾其生活。
  
  上诉状提出,经诊断,李蕊蕊需要接受长期的心理疏导治疗,而目前我国心理治疗费用高昂,李蕊蕊生于农村家庭,家庭微薄的收入难以承担这笔费用,为此,徐建应当先行赔偿原告精神康复治疗费50000元。
  
  上诉理由二
  
  今后生活将面临困难
  
  就精神损害赔偿,上诉状称,李蕊蕊生活在思想观念保守落后的农村,其遭受强奸一事经媒体报道后,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将面临巨大困难,能够预见到此事件对她未来人生都将产生恶劣影响。
  
  “性侵害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通常不大,但精神伤害却是无形的、终身的、巨大的,这种痛苦是有限的医疗费所不能弥补的。”上诉状强调,即使通过心理疏导、治疗,也只能帮助李蕊蕊从强奸事件阴影中走出来,并不能使其受伤的心灵得到平复。 

  ■对话
  
  李蕊蕊律师:心理损害难量化
  
  “应当将徐建的赔偿态度,作为对此事悔过的一个情节进行考察。”李蕊蕊律师张荆表示,李蕊蕊上访本来是要倾诉冤屈,维护权益,却遭到上访管理人员的再次侵权,徐建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新京报:你觉得递交上诉状后,是会由中级法院审理,还是会发回重审?
  
  张荆:我们已在上诉期内向丰台法院递交上诉状,再由丰台法院交二中院。二审法院可能会直接开庭进行审理,也可能会发回,现在还没有确切消息。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检方已经提起抗诉,肯定是要进行二审的。
  
  新京报:对于二审有没有进行相应准备,比如寻找一些关于精神伤害、心理治疗等新的证据。
  
  张荆:关于精神伤害、心理治疗的证据,一审时我们就曾想过,但因为技术原因,这方面的证据都不是很容易得出。像心理损害证据,目前技术上达不到针对个体的损害程度。
  
  新京报: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心理损害的程度很难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
  
  张荆: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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