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台湾的土地徵收及房屋拆迁之比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2:06:08
大陆与台湾的土地徵收及房屋拆迁之比较
文章提交者:衣冠復韵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台湾的土地法第208条规定,土地徵收以公共事业(公用)为限;第209条规定“政府机关因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但应以法律规定者为限“。而且土地徵收的动作,必须要在土地需用人(拆迁人)与土地所有权人(被拆迁人)的议价协议破裂之后才能进行:
土地徵收条例(台)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应先举行公听会,并应先与所有权人协议购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若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经开会后未能达成协议者,始得依本条例申请徵收。
“也就是议价的责任是在土地需用人身上,未尽议价协议责任之前不得申请徵收。而穷尽协议之努力也是土地需用人的举证责任。

因此,法律规定了土地权利的移转与否,必须先遵循市场机制,亦即在公益的前提下,先行尊重私人权利的存在。在私法关系无从解决,而公益事项又必须执行的前提下,才能由行政机关进行私权与公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进行土地徵收的实体审查,并做出准许或不准许土地徵收的行政处分。这样的规定,也就是鼓励开发商和地主自行合作开发土地,共享利益。
台湾的新建案,常常是开发商和土地所有权人以一方出钱、一方出地的方式进行合建。将来利益依照协议均分,公平甘愿。这种做法免去了“私人申请徵收”,以及“徵收是基于私利或是公益的争议“,有利于以私人力量进行都市的更新,而将土地徵收这种公法上的强制行为,放在穷尽私法努力后才产生,亦有助于降低抗争。

反观大陆的规定,大陆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5条也规定了听证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了协议不成的裁决程序。
但是差别在于:在台湾,当事人之间之协议失败是绝对必要的先行程序,未履行该先行程序根本无法申请徵收权,在大陆,只要符合法律的合法要件,便可以进行拆迁程序,至于补偿价格只是其中一个决定过程,并无阻碍拆迁程序的效果。
所以,被拆迁人并无法依照民事交易行为,取得令自己满意的徵收补偿价额的机会,因此如果补偿不符己意,则用尽手段抗拒阻扰,而这种用尽手段的方式,可能产生暴力抗法的举动。而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民众权益意识抬头,以往那些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因为法治社会的要求而更加谨慎。但开发商也基于自己在形式上取得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拆迁证),于是便用尽方法使被拆迁户搬迁。
由于法令并未规定开发商要去努力取得协议,所以开发商在利益分配上就占尽了优势。而对于被拆迁人的权益,也因为行政处分的强制性效力,使其可为所欲为。

在此,又产生一个问题--拆迁人取得行政机关的拆迁证后,得以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侵害。假设拆迁人拆迁的目的的确是基于公益,但拆迁人是否就等于被委托行使公权力了?其行为是否也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最少侵害原则的规范?换言之,开发商开挖邻地,在徵收钉子户的产权之前,就把钉子户断水断电,是否乃拆迁行为所必须?这应是“逼迫“钉子户搬迁所必须,而非开发行为所必需的吧?

另外,无论是徵收行为或拆迁行为,本身都是一种剥夺人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背后的法律哲学,究竟是以尊重个人权利为优先?或是只有有个公益的名目,就可以强制施行?还需要仔细的斟酌判断。而无论在哪一个执行过程,禁止非必要侵权行为的产生,相信是将来大陆行政机关或私人行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另外,根据位阶高低法学理论,很明显,《拆迁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其阶位本身已低于《物权法》。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因此,在法规和法律发生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应大于法规,法规应服从于法律,也就是《物权法》的效力大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所以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中违反《物权法》的条文应自然被冻结,不可执行!

而台湾是以《土地法》、《土地徵收条例》、《土地徵收条例施行細則》规定了徵收拆迁的具体程序。并无法源位阶高低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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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可比性
一边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另一方打着打土豪的口号抢劫,打着国有的口号豪夺,打着改革的口号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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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法律>条例的位阶高低法理,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违反《物权法》的条文应自然被冻结,不可执行,自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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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产权既未转让和消灭,你凭啥撵老子,拆老子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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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漠视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执法机关,也犯了渎职罪!刑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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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