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燕:深度报道的题材选择与表现方法 - 文洪 - 文洪 - 和讯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55:43
宋燕:深度报道的题材选择与表现方法
□宋燕 《北京青年报》国内新闻部执行主编
一,什么是深度报道
深度报道是近年来新闻界流行的报道格式,各媒体,尤其是都市报,都给这种报道留出了专门的版面,比如在有的媒体称为“焦点”,有的称为“关注”,有的称为“核心报道”等等,不一而足。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篇幅长、题材大,牵涉的方面多,文章结构较一般的报道复杂。
不过,严格意义上说,放在这些版面上的文章,并不都能称作深度报道,有的尽管篇幅长、题材大,但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元素,只能称作长消息。许多我们熟悉的报道,都属于这一范畴。比如杨新海杀人案最初的报道、平与杀人案最初的报道、一些灾害现场的描述性报道、以及充斥各媒体的多来自政法系统通讯员写的案件纪实等等。由于这类被戏称为“密度报道”的文章也常常出于需要,而混杂于深度报道的版面编辑中,本文在纯粹探讨深度报道之余,在某些报道形式上也将“密度报道”包含进来。
一篇文章能被称为深度报道,应具备几个要素:
1、文章通篇着力讨论某一方面的问题。一件很轰动的大事,深度报道可能关注其中一个很微观的方面,但一定是这件事所集中体现的矛盾主体。举例来说,在“黄碟案”中,可能存在多种矛盾冲突,如警察执法方式问题,处理程序问题,看黄碟的道德问题,但这则报道中,真正为人所关注,也是事件最能集中体现的观念冲突,是警察能否入室的问题,是“家”的法律权利边界问题;
2、文章应有结论。这个结论不是是非对错的判断,不是道理,不是记者主观的看法,而是事件本身所陈述、所展示的客观存在。这个结论展现的过程,应如数学公式一样,是一个推导的过程,推导所需要的材料,是记者通过采访收集到的新闻事实,推导一局的定理和规律,是主流人群的思维逻辑。比如不久前发生于江西的老人法院自爆案,《成都商报》一个记者在采访之后,把“点”放在空巢老人问题上,给出的结论是老人是因为思念儿子,希望以各种手段召回儿子而不能,才自爆于法院的。这个结论,有他所采集到的事实支撑,整个阐述都合情合理,较有说服力。不过,这篇文章另有问题,这一点容后再说。
结论还可能不是一个明确的结果,只是针对事件所反映问题的客观阐述。比如几年前的湖南老师教学生学习是为“挣大钱娶美女”事件,这个事件反映的是民间一种价值观的冲突,是影响几千年的儒家思想中“名”与“实”的冲突,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思潮。所以,这个事件,得出的结论即是上述它所反映出的冲突所在,没有对错是非的判断结果;
3、文章得出的结论,应有一定的先进性,或能展示了当下重要的社会矛盾,而不是陈词滥调,不是显见、可以轻易得出的道理。比如如果一个报道不需要过多解释,读者很容易就能看出是讲述了好人得到好报坏人受到严惩的故事,这种报道就绝不是深度报道。由此原因,政法系统的案件纪实就不在深度报道的范畴中。
二,深度报道的目的
深度报道是一种报道形式,而每个形式都要有它的服务目的,否则就会为形式而形式,最后走入形式至上、玩弄技巧而失去真正意义的花样。我们必须提出新闻报道的目的,因为忘记这个东西,就不会有一个一以贯之的主导思想,不会不断发现并能尽力完善深度报道的题材与内容。
深度报道无论何种类型,何种题材,归根结底仍是要达到新闻记录社会的目的,记录这个社会存在的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留诸当代人思考,后代人审看。如果说消息和通讯记录的是事件,那么深度报道记录的除了事件本身,还有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深度报道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入手,深度报道有不同的类型划分方式。本文主要从编辑角度,从报道形式来划分,依此,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调查性报道。这类报道最为我们熟知,目前各媒体基于事件本身进行的报道,基本都属于这种类型。这类报道的特征是未被了解的新闻事实比较多,新闻发生的时间比较近(也有离事件主体比较远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在以前的新闻事件中发现了新的新闻事实),新闻的故事比较曲折。我们熟悉的孙志刚案、嘉禾拆迁案、平与杀人案等等都属于这个类型;
2、回顾性报道,或称综述性报道。最具代表性的篇目之一,是《华商报》去年做的王明成之死。王明成是中国安乐死第一人的儿子,为了给母亲实施安乐死,他被自己的姐姐送进监狱,十几年后他病重,也选择安乐死却不得,最后病痛而终。这是个可遇不可求的好题材,戏剧性极强,把一个大观念冲突以相当多的故事串在了一个家庭之中,只是延续时间非常长,无法集中进行报道。华商报在他死的当天,做了一组篇幅很长,感情充沛的报道,将他家族的故事、他与安乐死的这些年来的恩恩怨怨、他死前寻求安乐死的曲折经历集中展现在这篇报道当中,由于记者对此了解很多,有很深的积累,这篇文章就做得很立体,克服了时间跨度大的缺憾,将戏剧冲突浓缩在一篇。这篇报道,做得相当好。还有一个类似的例子是黄碟案中《每日新报》发于2003年1月1日的报道。黄碟案持续时间很长,不断有新的消息出来,不断引起新的、进一步的争论,到2002年底以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划上句号。《每日新报》在这一天进行了回访,从最新消息入手,再讲到当事人现状,再回顾整个事件,对这个延续有日的报道作了有由头有现状的综述,这篇报道也是这类报道的一个代表。黄碟案报道还涉及一个介入时机问题,容后再说;
3、讨论性报道。这类报道形式,在媒体的操作中也很常见,比如经常使用的专家说法、多方争论等等都是这类。我们报社有几个经典版面,都属于这一类型,比如留存至今的“法律圆桌”,一度风靡后来成书的“课题新闻”,我曾尝试过的“新闻听证”等。这类报道的特征是事件本身的新闻事实比较简单,而其中反映的争议比较大,所提出的问题也比较含混,难有定论。这类题材有“裸泳浴场争议”、“挣大钱娶美女之争”、“现实版刮痧案”等等;
4、人物报道。深度报道中的人物报道,属于人追事的类型,意即当人发生新闻事件,而这个人又集中体现事件的矛盾所在的时候才进入报道的“射程”,一般的典型人物报道或是爱心报道都不在这一范畴。这类报道还要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这个人无论与新闻事件有没有因果关系,他的个人知名度都要足够高,提起名字或是提起事件,别人就能知道,这个时候才能作为深度报道的人物报道。这个类型的典型题材,比如赵忠祥饶颖案、牛群牛县落败事件、当初的花十万元做征婚广告的女明星等等;
5、现象报道。这类报道见于杂志较多,我们报社当年有过一个版面叫“新闻现象”,也属于这个定位,不过后来没能操作成功。不久前有本杂志作了一期报道叫做《风水观念悄然回归》就属于这类报道,它从在北京雍和宫附近一条街发现若干以为人起名、解惑、看风水的公司入手,介绍了目前国内悄然兴起,但始终处于半地下状态的风水文化,并探讨了这种观念回来的社会原因和政治原因,结论是改革开放大潮中人们旧信仰的崩溃与传统文化的顽强造成了这一曾被打入地狱的观念重新回潮。国外媒体关于中国的报道,很多都属于这种类型,它因为有着一种较高的视角、局外人的立场,很能反映中国社会的真实状况。刊发这类报道较多的,有《华盛顿邮报》、《远东经济评论》等几家媒体;
6、评论性报道,或称述评。这类报道多见于经济领域报道,或是类似《亚洲周刊》等时政媒体,风凰卫视的“时事开讲”也属于这类情况。这类报道的特征是有明确的观点(而不是前述“结论”),观点在文中清晰阐明(而前述的几类报道都是通过组织事实来暗示结论),类似正规的评论;但事实描述较多,且都是最新披露而非转述,这点与评论不同。这类报道对媒体和记者的要求都较高,在目前国内的新闻环境中尚不现实,暂不作讨论;
7、其它。前文没有提到的较边缘的报道形式、实验性形式等都包括在内。
四,深度报道的题材选择
选择可做深度报道的题材,可以留意以下几个特征:
1、是否有延展性。意即是否有某个层面的事实特别缺乏,而这个层面足以引起人们强烈的了解兴趣。比如杨新海案中,他一个人杀了60多个与他毫无关系的人,他是否对这个社会有着深切的仇恨?从这个问题出发,就会想到了解他的个人经历,他是否在某些方面受到过强烈的挫折。尤其是,他的每次杀人行为都有强奸行为发生,而且是奸尸这样极为变态的情况,那么他所受的强烈挫折,就有可能发生在性爱与情爱方面。
2、是否够重大。这个重大有很多判断标准,涉及到新闻价值观问题,不同定位的媒体,判断标准也必不同,在此不多谈。有一个最简易的方式,就是把自己换在读者的位置上考虑一下,看这个东西是否能引起自己强烈的兴趣。
3、 是否有代表性。有的事件虽然也重大,也受人关注,但太特殊,太个案,它们的发生往往是绝对的偶然因素造成,这样的事件,就不适合做为深度报道的题材,作为一个奇闻报道足矣。比如侏儒百万富翁抱得美人归(假设它不是假新闻)。只有那些集中体现社会矛盾,代表了一群人或是一些现象,能让人联想起很多其它类似事件、类似现象的,才适合作深度报道。有些类型的故事其实是讲了又讲,每次讲都能引起读者注意的。比如像处女嫖娼案、云南杜x武刑讯逼供案等等,都是表现了警方权力不受制约而对公民产生侵害的,这类问题由于始终没有解决,又和每个人息息相关,每次报道都会引起关注,常讲常新。
4、 冲突是否鲜明。这个冲突,不是指武力冲突,指的是戏剧范畴里的冲突。在有代表性的基础上,能在它所展现的方向上走到极致的事件,更为适合作深度报道。比如“挣大钱娶美女”事件,做惊人之语的老师不少,挑战传统价值观的人也不在少数,为什么“挣大钱娶美女”可以作为新闻事件?因为它荒唐,因为它极端。只有到了这种程度,才能使新闻冲突最大,也最具轰动性,也就是关注性。类似的题材还有益阳整顿教育三乱下文件称“不得强奸猥亵女生”、嘉禾拆迁案中“谁耽误嘉禾一阵子,我就耽误他一辈子”等等。
五,深度报道的“点”如何确立
在讨论深度报道时,我们常常谈到把它的“点”落在何处,这个“点”,其实就是可能产生结论的那一个方向。
确定“点”有一些常用的手段,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题材来使用。比如:
1、问问题。这是确定深度报道的“点”的最常用方法,尤其是在新闻事件刚刚发生,相关报道还不充分的时候最适用。看到一个新闻,要对其中一些简单的事实提出问题,寻找这个题材中特别引人好奇,而事实又特别缺乏的那一方面。比如上文提到的杨新海案;再比如平舆杀人案中,20多个男孩子在网吧一面之缘就跟黄勇走,而且到了他家居然没有反抗,没有逃出来,他究竟有什么特别的能力或手段?
2、推测与验证。举例来说,前段时间全国大范围出现陈化粮流入市场的事件,如果留意一下新闻,就会发现这次涉及省市多,政府的反应强烈。往年也闹陈化粮,但今年的情况,很显然与以前不同,范围大是其一,政府的反应,也能看出这次不同一般。这让人产生一个疑虑:这样多的陈化粮进入市场,是否因为市场上缺粮?再联系到今年宏观经济调控的形势,缺粮的猜测就更有说服力。上述这个部分,就叫做“推测”,推测的产生,一方面要符合日常思维逻辑,另一方面,编辑和记者掌握的资源和积累,在这时就特别重要。推测产生后,下一步是验证,就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收集事实来看这个推测能否成立。如果大量事实符合这个推测,那么“点”就在这里,只要把事实收集足够,并很好地组织起来,文章即成。但如果事实与推测不一样,或是不足以支撑推测,也就是说,不足以形成充要条件,那么这个推测就不能成立,“点”还需另作考虑。在使用推测与验证的方法时,最忌讳的一点是观念先行,就是强令事实符合自己的推测,那样,会令报道失实,以至引来麻烦,这一点一定切记。推测的手段常常还会出现好几种可能性,那么在调查中就要一一验证,尤其是对那些读者最容易产生的推测结果。我前文提到《成都商报》关于江西老人自爆法庭的报道,其中就有这样的问题,那篇文章收集的事实比较充分,逻辑也合理,但是我看到其他消息来源中曾提到老人自爆的原因并非如此,而是法院调解不力导致矛盾造成——这种说法一开始就有,也因为这类事件的频发,足以让读者第一时间怀疑到此处,因此,做文章时应多加一个程序,就是用收集到的事实否定这一情况的可能性,才能使自己的结论更为别人接受,自己的调查不被别人质疑。
3、质疑。保持对新闻事实与新闻结论的怀疑,是深度报道编辑和记者最为重要的一个素质。在有些报道中,因为表面新闻事实的简单,或是强势媒体的介入,会形成一边倒的报道结论,这个时候,对于这些结论的质疑,可能产生新的“点”,从新的“点”挖下去,就可能发现新的新闻事实。这一方法的使用中,最常见的是揭露假新闻的报道,比如去年江苏出现过的某女捡巨款归还外商的事件,一度当地媒体一片赞扬之声,并纷纷丰富过程的细节来报道此事。当时我记得是《现代快报》首先产生了质疑,针对该女提供的许多细节进行查证,遂发现其描述大多为骗局。该事件成为去年中宣部点名的两个失实报道之一(另一个是百万富翁小爱人抱得美人归)。还有一种情况,报道不是假新闻,但披露出的新闻背后仍有隐情。比如嘉禾拆迁案,在包括中央电视台的诸多媒体的报道中,该县县委书记成为千夫所指的目标。不久前的《了望东方周刊》在此另辟蹊径,它对于县委书记的既成媒体形象产生怀疑,认为如果是这样一个干部,不可能在当地作了这么久,而且在发生此事之后,上级仍迟迟未对它进行处理,直到中央下令之后才动。从这一点进行调查,发现该县委书记是一个肯干事、能干事、在当地有较好口碑,但因为局势复杂、心又太急,导致使用了错误的方法的干部,同时通过对他的采访,分析了人治观念下干部使用权力与法治环境的冲突。后一种质疑方法,对于丰富新闻、更深地揭示新闻所承载的内容,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质疑的方法,要求编辑记者时刻保持独立客观的心态,不人云亦云,不以表面的现象来做简单判断,不以情绪、老百姓的舆论和强势观点来左右自己的思考。这个素质,对于深度报道的编辑记者非常重要。
4、走外围。对于那些事件重大,但新闻主体的“点”相对平庸的新闻,或是那些新闻主体的“点”已被挖掘一空的新闻,可以尝试在新闻主体以外进行突破,看看外围是否有这则新闻能够承载,也值得人们思考的内容。比如陕西体彩案,体彩监督问题已经被各家媒体报道光了,那么像公证的真实性问题,仍与事件相关,在此新闻中足够典型,可以进行进一步挖掘。还有不久前《华商报》作的靖边豪赌案,起初报道出来的事实,基本上围绕着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在基本上尘埃落定之后,《华商报》的记者作了一篇新的报道,这篇报道采访了参与赌博并因此倾家荡产的油田老板,访问他们参赌的心态,他们的日常生活,他们的价值观,由此揭示了人们乍富之后浮躁的心态,和荒芜的精神世界造成的畸形生活。这篇文章,且不论写作如何,这个“点”选择得是很巧,也足够深刻的。走外围的方法在使用中,要避免扔了西瓜抓芝麻,避免花边化。只有在外围的“点”足够重要,又的确是这则新闻能够承载、能够体现的时候,这个“点”才可以使用。
5、确定观点。这种方法与“推测与验证”相似,区别在于前者结论的可信度已经可以确定,后者还需要通过调查来判别。在一些新闻事实相对简单,道理基本清晰,编辑有很强的表达欲望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定下基调,通过一些新闻手段的使用,收集自己需要的事实,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去。这种方法类似评论,观点确立后,编辑做的工作是收集论据。类似的题材有益阳教育局的规定“不准强奸猥亵女生”、当初的“红客”攻击日本网站等等。由于这种方法作出的仍是新闻而不是评论,具体手段上会有很大差别,比如你不能跳出来说观点,不能制造新闻事实,因此,手段,也就是新闻形式,就特别重要。我个人认为,这种方法在深度报道的操作中尽量慎用,因为媒体毕竟是公权力,而个人的观点常有偏颇之处,使用公权力传播偏激的私人情绪和私人观点,极不符合职业道德,造成的影响也极坏。事实上,这种方法的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是很广泛的,许多所谓的“新锐”媒体经常为了夺眼球而制造事实,或是断章取义,来推行偏激言论,以此吸引读者暂时的关注,这在关于民族主义的题材中使用尤其多。一时的关注和部分读者的叫好并不意味着成功,一个不能保持中立客观的媒体不可能保持长久的公信力,而这类做法对于自己和所在媒体名声的损害却是长久的。对媒体来说,这种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因此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