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担保发展信贷市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0:20:47
时间:2009-12-15 14:49来源:金融时报 【字体:大 中 小】
近年来,创新担保方式一直是经济金融界的热点话题,国家出台过多项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进行担保方式创新。在多方努力下,新型的担保方式正在不断涌现。为了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日前,本报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北省金融学会在武汉联合举办以“担保方式创新与信贷市场发展”为主题的“2009楚天金融论坛”。金融时报社社长汪洋,湖北省金融学会会长、人行武汉分行行长张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等出席论坛并分别致辞和演讲。来自赣鄂湘三省金融学界和湖北省政府部门、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的代表100余人参加了论坛。人行武汉分行副行长林健华等主持了本次论坛。
近日,在本报与人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北省金融学会联合举办的“2009楚天金融论坛”上,围绕“担保方式创新与信贷市场发展”这一主题,与会专家学者分别从多层次信贷市场创新、构筑担保融资平台,增强小企业融资能力,完善农村信贷抵押制度,创新发展土地经营权抵押、专利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网络联保信贷产品等方面,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构筑担保融资平台 增强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高级经理童军提出,围绕大型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可以更好地为供应链上下游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该行在这方面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是充分利用对公大客户的客户资源基础好、合作关系稳固的特点,重点加大了对龙头企业上下游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力度。主要是围绕相关行业中的核心企业,着力推进应用“蕴通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为核心企业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经销商和终端用户提供融资、结算、风险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开发了多项满足中小企业经营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二是尝试联合保证担保方式。联合保证担保方式是指由一家小企业(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在同一区域或相近区域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多家企业集合成一个联合保证体,每家企业按融资额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担保金,同时每个成员融资都由联合保证体保证。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董事长徐春江认为,以股权质押融资为突破口,拓展产权市场的融资功能,是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积极支持未上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可行路径。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时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质押标的股权的价值评估。可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专家对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并分类;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历史交易数据,参照同类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确定评估价格;先按照一种方法确定评估价格,参照典当行管理办法,按低于股权评估价50%的比例发放贷款。二是质权风险及防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股权价格的不稳定性。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权贬值,贷款机构通过处置出质股权可能难以完全收回本金。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及重大交易情况不用面向全社会公布,贷款机构难以全面掌握其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在股权质押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绕过贷款机构以各种途径变相处置公司资产,掏空公司使其股权贬值。产权交易机构在防范风险方面可以做大量工作,如认证质押股权的真实性,保障公司的公信力,使潜在风险显性化,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融资双方信息对称机制,引入担保机构等。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余宏认为,对于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的申请,商业银行应从深刻认识专利权质押特有的性质入手,寻找降低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的方法。比如,专利权作为出质物,获取的贷款到期不能还款时,与一般抵押物一样,所不同的是处置的价格,可能多数时比原估值要低。即出质的专利权拍卖以后所得,抵偿不了贷款额,需要继续追偿,这表现为风险大的一面。但另一方面银行没有看到的一面是:专利权作为质押物被转让后,就意味着出质人对专利权三个权利,即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都没有了。说得更明白一点,你所生产的专利产品要么停止生产(意味着关门),要么你要付资金给新的专利权人,求他许可,否则会被认为侵权。所以,用专利权质押取得贷款的企业,还清所有贷款的压力比传统抵押物承受的压力大。根据这样的特点,商业银行选择企业时,可设定一个指标:净资产+专利评估值×60%>申请银行贷款额的30%,还款就基本有了保证。出质人到期不能还款,如果还能维持生产,债权有保证,如果不能维持生产的,关门清偿,也有保障。显然,这种保证作用意味着:出质人以骗贷为动机的降至很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更为谨慎;还款意愿会增强,不论是贷款期内,还是逾期内;确实是客观因素造成到期不还的,也利于各级政府有目的救助。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行长张绍基提出,对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一项打开银行和中小企业合作渠道的有益探索。推动这一担保方式的创新,有两个方面需要引起关注:一是发挥应收账款融资独具的优势和作用。应收账款融资对传统融资的替代,其实质是银行由关注企业的动产或不动产等抵押物,转向关注企业商品流动、资金流动和现金流动,看重的并非抵押物的多少和信用等级的高低,只要企业有稳定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以及交易双方有一方是银行认可的核心企业,都可以发展成为银行营销支持的对象。银企双方要主动适应并紧跟这种发展趋势,不能还因传统融资模式下的抵质押物问题而一筹莫展,止步不前。二是出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一些刚性规定或操作指引。相对其他担保类型的贷款而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较大,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应收账款贷款的相关制度,在出质人的资质、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类型、非典型权利认定、规模控制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要求,各行在操作中标准不一,差异性很大,不利于风险控制。因此,有必要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方面的一些刚性规定或操作指引。
◎完善信贷抵押制度 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提出,与固定抵押权相比,浮动抵押权具有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流动性、浮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等特点,在农村信贷实践中有广泛的适用空间,诸如规模经营模式之下的养殖业、种植业和渔业活动等,均可采取这种担保方式。不过,由于《物权法》及其配套规章中对浮动抵押制度规定得过于简略,给农村金融机构评估和控制信贷风险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直接影响到了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信贷实践中的运用。为此,建议一是应适当扩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上述全部财产设定抵押固能发挥该制度潜能,但以上述部分财产(如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设定抵押亦可反映该制度的特色。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不得设立浮动抵押。这就导致了信贷实践中无法将处于一个农业生产环节和链条的所有财产都纳入其中,直接发挥到这种新型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的运用。例如,一个养殖业主在其经营活动中可能拥有的财产包括:厂房、养殖权、养殖农机具、鱼苗、成品鱼、(基于买卖鱼苗或成品鱼的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等,如果能够将以上财产一体抵押,既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整体评估,维护农户的利益,又可以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还能够避免不同担保权之间的冲突。第二,完善浮动抵押的登记方法。基于浮动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浮动抵押权登记应不同于固定抵押权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无法特定化,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无法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全部的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注明“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全部抵押”;以上述财产部分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界定部分即可,如“以现有和将有的生产罐头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全部抵押”、“以现有的和将有的鱼产品、蔬菜、水果抵押”。同时,为达到公示标的物之上的权利负担的目的,浮动抵押登记书上应当标明“浮动抵押”字样,以提醒交易相对人,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易并无风险,否则交易相对人依《登记书》关于抵押财产的记载将会对交易风险作出相反的判断。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行长邓亚平介绍,今年以来,在人民银行的助推下,天门市、洪湖市农村信用社成功试行了农村土地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期间,人民银行相关部门派出专人到信用社进行具体指导,从贷款对象、贷款方式、抵押品的认定、操作流程到风险规避等与两地信用社一道进行了交流研究,拿出了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了规范土地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运作三项机制:一是抵押有效机制,明确了抵押过程必须履行的登记、评估、仲裁程序及相关路径。二是贷款合规机制,在确定借款人取得贷款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真实有效性及评估、租金偿付、登记、抵押手续完备后,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抵押率、还款方式时应严格遵循四个原则:贷款额度不超过土地和水域租金×80%+前期投入×50%+不动产×30%加权金额的50%;贷款期限按承包期限和生产周期确定,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剩余年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办结时间20万元(含)以下不超过20天,大额不超过30天。三是风险可控机制,除要求经办行加强贷前调查,跟踪管理,落实防控措施外,注重从政策保险、行业联保、政府贴息和基金补偿四个方面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