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骚怪论:权力问责 政改软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18:09
作者:文中思  来源:人民网
说中国没有权力问责制度,那决不是事实,说中国具有健全的权力问责制度,那也不是事实。那么,在面对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的社会状况下,中国的权力问责制度究竟是不是政体改革的软肋呢?假如是的话,那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不妨从官办的《瞭望》周刊“瞭望”到的问责制度改革说起。
日前,愚下从某报转载的“《瞭望》就问责制度建设发表重要文章”一文中,看到了以往不曾看到过的有关“中西问责制度对比”的“瞭望”式描述,从而认识到了中国问责制度的确是政改的软肋,同时也看到了《瞭望》并未(也许并未)“瞭望”到的软肋的软肋。某报转载的“《瞭望》就问责制度建设发表重要文章”一文的全文,可点击某报的链接查阅:www.newssc.org/gb/Newssc/meiti/cdrb/gnyw/userobject10ai1074698.html。
有关问责制度,《瞭望》是这样表述的:“问责制度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完善问责制度,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换言之,“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这句话,就足以说明中国的问责制度,的确存在“与国际接轨”的真正需要,反之,很难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社会中拥有问责制度保证的行政体系。
首先,《瞭望》文章指出:“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内部不正之风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西方法制国家的法规制度看起来简单和宽松,但执行起来却很厉害,很管用,而我国有的规定看起来很理想、很完善、很严厉,但执行起来却苍白无力,其主要症结就在于适用性差。”这段表述,恰如其分的道出了中西不同社会制度下问责制度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正好是中国问责制度的软肋。西方的问责制度是“是一种对政府内部不正之风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而中国的问责制度是“看起来很理想、很完善、很严厉,但执行起来却苍白无力,”两厢比较不难看出,差异就在于“适用性”。换言之,中国的问责制度好象是装点行政权力的口号,“执行起来却苍白无力,” 而西方的问责制度恰恰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很管用。”尽管中国也有诸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即将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包括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应问责制度等等,那么,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愚下认为,问题出在“特殊国情”和“特殊制度”下把国法和家法混为一谈,没有把国法当国法,而是把国法当家法,这样的认识实际上就把问责制度当作了“自娱自乐”的一种游戏,进而把社会舆论和民意监督拒之于“自娱自乐”的问责制度游戏之外。如今发生的诸多的权力腐败现象,就是中国问责制度缺乏“适用性”的实证,同时也是无需证明的证明。
其次,《瞭望》文章指出:“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不能用政治和道义问责代替已有的法律和纪律追究制度。反过来说,也不能对按照政治和道义问责的规定应该问责的领导干部跳过政治和道义问责而直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这一观点是对问责制度再认识非常重要。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不应当凌驾予国法问责的法律规定之上,过去发生的不少权力腐败问责现象,要么逃脱了“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要么逃脱了国家法律层面的问责,而“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的观点,奠定了权力犯法必须同时承担“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和国家法律的问责。由此可见,这样的问责制度才是名副其实的问责制度,才是中国最需要的问责制度,而过去的问责制度确实存在“问责不全”的软肋。正如《瞭望》文章指出指出的一样:“西方法制国家的法规制度看起来简单和宽松,但执行起来却很厉害,很管用,而我国有的规定看起来很理想、很完善、很严厉,但执行起来却苍白无力,其主要症结就在于适用性差。所以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必须彻底放弃理想化的主观偏好,而决不能放弃适用性原则去求完善、求严厉。”
《瞭望》文章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问责已成为一种基本的监督制度和处理方式,运用问责这一武器对官员进行监督,形成社会压力,赶问题官员下台,已成为反对党和广大民众的常用手段。……今后,我们应该学会利用社会压力解决问题。”愚下上面提到的问责制度的软肋就是“把国法和家法混为一谈,没有把国法当国法,而是把国法当家法,这样的认识实际上就把问责制度当作了“自娱自乐”的一种游戏,进而把社会舆论和民意监督拒之于“自娱自乐”的问责制度游戏之外”的观点,实际上就是指中国的问责制度缺乏“利用社会压力解决问题”的另外一种体制外监督制度保障,换言之,缺乏新闻舆论自由和社会言论自由,如果真是要想“学会利用社会压力解决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崭新的问责制度的话,加大开放新闻舆论自由和社会言论自由,就成了不应该再回避的选择。否则,没有体制外监督的新闻舆论自由和社会言论自由,必然就没有“社会压力”,没有了“社会压力”,又何来“学会利用社会压力解决问题”的可能呢?愚下的这个观点,恰恰是本文前面提到的“《瞭望》并未(也许并未)“瞭望”到的软肋的软肋”,因为,没有体制外监督的新闻舆论自由和社会言论自由,就没有“社会压力”,这才是中国现今问责制度的最大软肋!
问责制度,是建立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瞭望》周刊所发表的这篇有关建设问责制度的重要文章,的确是一篇有关政改方向的意义重大的文章。换言之,中国在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怎样摆脱那些并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干扰,同时又有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政治体制改革,才是全社会应当关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