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两种公社和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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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公社
家族公社是血缘关系的组织,它出现在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之前。在阶级社会中,家族公社的残余仍被长期保留,一直到解放前仍有某此迹象存在。如许多地方都有宗祠,有属于宗祠的祭田、祠堂房屋等公共财产,有宗祠的传统规章,族长用家法治理族人。这种家族公社残余也就是所谓宗法制度。不过在先秦,宗法制度只在统治阶级里才有,平民是没有宗法的。
从西周开始发展起来的宗法制度,可能是在殷代晚期奴隶社会的氏族制度中产生出来的,西周统治者加以仿效。《史记·周本纪》载,武王克商后回到镐京,“自夜不寐”。周公旦问他为什么不能安寝,武王说:“维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显亦不宾灭,以至今。我未定天保,何暇寐!”从这里我们知道,殷代的氏族制度,是由三百六十个氏族长(名民)统率着。三百六十个氏族长,大概是分属于三个大部族,每个大部族都就有十二个胞族,每个胞族都应有十个氏族。武王克商之后,这三百六十个氏族仍然存在,他们虽然不能使殷光显,却也能保护殷至摈灭。这就是周武王不能安枕的心病。后来周公东征,这三百六十个氏族被彻底打垮了:一部分对周人抵抗最顽强的被迁徙于成周,一部分封赐给鲁国,一部分封赐给卫国。《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公建立鲁、卫时,分给鲁国“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同样也分给卫国“殷民七族”。旧注(见《周礼·秋官·司约》疏引,当是贾逵或服虔注)“殷民六族”云:“殷民,禄父之余民,三十族六姓也。”《左传》所称六族即旧注的六姓,大概是六个胞族,本应有六十个氏族。旧注称:“三十族”,可能是战乱之后损耗,只保存六个胞族之半。从这些记载来看,殷代的氏族制,到它灭亡时还是牢固地保存着,它就依靠这个家长氏族制度来奴役其他民族。
《书·酒诰》记述殷王朝的统治者说:“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百姓和里居(在《书》中都误作居),在《书》和金文中都是两个对举的名称,百姓指氏族长,是按氏族血缘编制的,里君是里长,是按地域编制的。《诗·小雅·天保》:“群黎百姓”,《毛传》称:“百姓,百官族姓也。”古代贵族世官,百官都是王的同族父兄子弟,或为王的姻亲之族。殷代一个大部族有一百二十个氏族,举其成数而言则称百姓。《周礼·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一里二十五家,里君就是统率二十五家的官长。《尚书·盘庚》篇中提到“百姓”和“万民”两种不同身份的人,百姓是根据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贵族统治阶级,与百姓对称的万民或黎民、群黎即是被统治阶级,他们则按地缘关系编组,百姓本属贵族,《国语·周语中》韦昭注称:“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蔡邕《独断上》也说:“百乘之家曰百姓。”这就是大夫以上的阶层。《荀子·王制》篇又称为百宗,因为百姓才有宗法制,所以又称为百宗,这是统治集团的组织。
由姓到宗是一个发展。《礼记·曲礼下》郑注称:“姓之言生也。”《左传·昭公四年》记,鲁国叔孙豹对他“所宿庚宗妇人”“问其姓”,那妇人回答说:“余子长矣”。杜注云:“问其姓,女生曰姓,姓谓子也。”这说明问其姓就是问她所生的孩子,姓即表示出生的血缘关系。这种出生的血缘关系最初是以母系计算,后来发展到以父系为计算标准时就出现了宗。“宗”字甲骨文作“?”,即是祭祀祖先的庙主,是以男系计算血缘关系的。因此姓和宗的区别,姓是母氏血缘关系,发展到以父系计算血缘关系后也包括父系的血缘关系,而宗则完全是父系的血缘关系。百姓就是包括了母系和父系两方面的血缘关系。甲骨文有“?多子□(飨),?多生飨”(《殷虚文字甲编》380)。 “生”在母系发展到父系之后就称为“甥”了,“子”也由泛指小孩子而变为具有父之子的含义。这片甲骨文多子和多生并称,就说明父系的多子族同母系的多生族共同构成殷商王朝的宗族和姻族两大支柱,这也便是殷商王朝的百姓。
西周春秋时期,还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利用父系和母系的血缘关系,作为统治者最可靠的支柱的情况。《毛公鼎》铭文载王命毛公“司公族”、“以乃族干(捍)敔(吾)王身”,公族就是王的卫士,他们都属于百姓系统,所以王命毛公统率他们保卫王身,他们与王室利益是一致的。《左传·襄公十年》记:“瑕禽曰:昔平王东迁,吾七姓从王,牲用备具,王赖之。而赐之骍旄之盟曰:世世无失职。”这七位拥戴平王东迁的大臣,不一定是不同姓的。《诗·唐风·杕杜》:“不如我同姓”,《毛传》称:“同姓,同祖也。”周以后百世不迁就有了固定的姓,但这以前姓是不能当作男系的姓,周初开国是同姓就是包括父系和母系两方面的血缘关系的贵族,他们同样都是王室统治的支柱。《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晋文公帮助周襄王复位,襄王赏赐阳樊、温、原等地于晋。但是,“阳樊不服,围之。苍葛呼曰:……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亲是父系血缘关系,姻是母系血缘关系,所以《国语·晋语四》记述此事便称为“王之父兄甥舅也”、“姻族”,这些血缘贵族就是阳樊的百姓,也是阳樊的统治集团。因而晋文公最后将他们释放回国。《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蔡声子对楚令尹子木谈到晋国许多贤大夫是楚人,“虽楚有材,晋实用之”。子木表示怀疑,便问道:“夫(晋)独无族姻乎?”照子木看来,国家的统治人材岂不从族姻中选拔的道理。《国语·楚语上》记此事也说:“子木曰:彼有公族甥舅,若之何其遗之材也。”晋国自有他的血缘贵族,公族是同姓的父系血统,甥舅是异姓的母系血统婚姻关系。子木这一说法,反映了由父系和母系血缘关系构成的百姓,是楚国和春秋列国的统治支柱。《左传·文公七年》记:
宋成公卒。于是公子成为右师,公孙友为左师,乐豫为司马,鳞矔为司徒,公子荡为司城,华御事为司寇。昭公将去群公子。乐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萌矣。……不听。穆、襄之族率国人以攻公,杀公孙固、公孙郑于公宫。六卿和公室,乐豫舍司马以让公子卬。昭公即位而葬。
这说明国君如与公族为敌,就得不到广泛支持而可能垮台,必须依靠公子公孙这些贵族世家(百姓),才能保持统治地位。
关于公族的组织情况,《周礼·大司徒》的记载说: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闾二十五家,四闾为族,族则以百家为单位,族与党保存的家族公社是较多的。《左传·哀公元年》载,陈怀公因为处于吴、楚之间,对从属吴或楚不能决定,于是朝见国人征询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在表态时“陈人从田,无田从党”。这说明陈国国人中有无田者和有田者两类,有田者是属于士以上的阶层,他们都是先后脱离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者的上升阶层;而无田者,则是还不能脱离家族公社的成员,他们处在族党的家族公社中,只有份地而没有私田,所以是无田者。他们表态就从血缘关系的族党,而有田者则从地缘关系的村社,族和乡大约已是地缘组织了。这是家族公社与农村公社两种形态交错并存,就像后世农村中祠堂和土地庙两者并存一样。
族党是家族公社的组织,其成员关系特别亲密。《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晋人克栾盈于曲沃,尽杀栾氏之族党。”同书《昭公二十七年》载,楚国鄢将师围攻郤宛,也“尽灭郤氏之族党”。如果族党不是血缘关系的家族公社,决不会因一人遭祸而全族党都受株连而尽被屠戮的。古代诛三族是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这三代的血缘关系者。因此《??镈》铭文才会祝愿说:“?保其身”、“保?子牲(姓)”。子姓古书多见,《仪礼·特牲馈食礼》云:“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礼记·丧大记》云:“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子姓就是在小宗之内的儿子的同辈兄弟,有灾祸他们便同自己的儿子一样都要受牵连的。所以当时人们在保存自己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求得保存族党,方能确保安全。《左传·文公十六年》载:“(宋)公孙寿辞司城,请使意诸(其子)为之。既而告人曰:君无道,吾官近,惧及焉;弃官则族无所庇。子,身之贰也。姑纾死焉,虽亡子,犹不亡族。”他痛感当时政治混乱,不作官则族党无凭借,作官又怕受到君主灾祸的牵连。所以让儿子去担任官职,有祸事儿子承担而保存自己,可以使族党免祸,损失比较小些,这充分反映了家族公社中祸福与共的情况。
统治阶级血缘关系的组织虽然严密,但积久之后也必然要分化解体而发展出地缘关系。这种情况早在殷商末期就已经出现了。周初分封鲁国,“分鲁公以殷民六族,……使帅氏过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宗氏是属于父系的,分族是同祖与同曾祖的兄弟,类丑则指有地缘关系的类众。这就反映了殷人的族属情况。西周征服殷人定居东方后,有许多家族公社成员很快地上升为统治者的臣属,或大小军事官长。他们掠夺了许多奴隶和贵重物资(子女玉帛),拥有大量财富。于是家族公社内部的分化就更加显著,富裕者毫不迟疑地脱离了家族公社而成为统治者的私属,不过百姓是统治者所依靠的支柱,统治者还是要予以特殊对待的。《左传·襄公三十年》记,郑国内乱,“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大宫,盟国人于师之梁之外。”郑国大夫都是同姓贵族,有血缘关系,是亲者,所以在祖庙大宫结盟。国人则是地缘关系,是疏者,所以在城门外结盟。郑伯的分别对待也就反映了乡(地缘)与党(血缘)的不同。
乡与党虽有区别,但由于都是行政组织的基本单位,当时人们的社会活动同道德伦理观念的形成,也就离不开乡党的影响。《论语·子路》篇:“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孝是对父辈,弟即叙齿,是兄弟辈的伦理道德。同书《先进》篇称:“子路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可见子弟只能秉承父兄的意志行事,在父兄的管束下,子弟是不能自作主张的。所以同书《学而》篇称:“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就是在父亲去世之后,也还得长期遵行遗教。这些便是父系家族公社、宗法制度的规矩,不允许以个人为单位的自由行动。《论语·乡党》篇记:“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也”。在父家长的权威下,个人就得保持这种谦卑逊顺的态度。《孟子·公孙丑下》称;“天下有达尊三:爵一,齿一,德一。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辅世长民莫如德”。乡党既然是这样重视伦理道德的培养,所以《论语·子张》篇载:
卫公孙朝问于子贡曰:“仲尼焉学?”子贡曰:“文、武之道未坠于地,在人。贤者识其大者,不贤者识其小者,莫不有文,武之道焉。夫子焉不学,而亦何常师之有!”
子贡所说的“未坠于地”者,就是指的乡党组织与其传统仍然存在,孔子生活在乡党里就受到熏陶渐染而学习了“文、武之道”。
二、农村公社
社字从土,甲骨文作?,就是地上的土堆。也叫做封,《公羊传·哀公四年》称:“社者,封也。”何注云:“封土为社。”封字甲骨文作?,《释名·释州国》称:“邦,封也。”邦字甲骨文作?,都是象堆土植树作为界标之意。甲骨卜辞习见“贞尞于土”,从前有人释“土”为殷先公相土,实际上也可能就是社,是祭祀社神。甲骨卜辞又有“贞勿?(求)年于邦土”(《前编》4·17·3),“邦土”应当就是邦社,后来又称为国社,也就是大社(泰社),即是天子的宗社。祭社求年可以看作是重视农业生产的象征。最初只祭社,后来把五谷之长的稷加在一起,便有了“社稷”的说法,这更反映出社同农业有很密切的联系。
社是地缘关系的组织。《尚书·召诰》称:“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这就是周初营建洛邑之后,在社举行的祭祀活动。社里的居民是以地缘关系结合起来的,由里君统率他们。西周初年周人征服了广大地区分封建国,统治者和他的部族按照原来的部族组织居于国中,称为国人或乡人。他们所统治的对象是原来住在被征服地区的村社共同体,而不是个别的家族或个人,这些共同体分布在野外,称为野人或遂人。《尚书·费誓》记载伯禽被封于鲁,淮夷和徐戎起来反抗,伯禽在费誓师,他首先向服兵役的国人申明军纪说:
善敹乃甲胄,?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穽,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
同时,他对于三郊三遂的鲁人则要求说:
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干。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
这说明征服者的国人在东方都已成为富裕的小有产者,他们拥有武器装备和牛马臣妾,是担负作战重任的军队主力。而被征服的野人则没有武装,不参加战斗,但要承担修筑工事所需的木材牛马饲料等后勤供应劳役。
《周礼·遂人》记:
遂人掌邦之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这种组织就没有族、党等名称,说明遂和乡不同的地方正在于遂是没有血缘关系的。遂下面的基层单位里中所住的人,大概都是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古代称为匹夫匹妇。《白虎通·爵》篇:“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为偶,阴阳相成之义也,一夫一妇成一室”。里的组织就是中国早期出现的农村公社,村社统率于里君管辖之下。一夫一妻小家庭制的出现,也说明他们已经有其私有财产。他们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有家庭副业,在西方高地他们享有“换土易居”的爰田,在东方低地则有井田。照孟子所说,井田是八家共井,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余子也要受田。各家进行以农业与手工业(纺织)相结合的劳动生产。因为一夫一妻爱田百亩,每家只有一个男劳力,所以每家的男劳力(一夫)必得和别一家的男劳力合作进行耦耕。即所谓“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这正是农村公社的现象。
古代的社范围较大,它是以地缘关系的部落为组织单位。部是较小的居住区,落和略、络、格都是周围有所包的意思,部落就是有山川、林木等自然屏障同外面隔绝交往的“小国寡民”的独立区域。《后汉书·东夷·秽传》称:“其俗重山川,山川各有部界,不得妄相干涉”。他们共同的地区,各有其地祗,不容外人侵犯,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单位。这就是原始的部落,相当于甲骨文的"邦社"。《礼记·祭法》称:
王为群姓(百姓贵族)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
这些乃是统治阶级的社。被统治阶级也有自己的社,《左传·定公六年》记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说明鲁国有周社和亳社,周社是鲁国统治阶级的社,亳社是殷人的社或称胜国之社,在鲁国当是被统治阶级的社。这些社看来范围都是比较大的。后来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人们对土地更加尊重;也因为经过长久的年代之后血缘关系逐渐的疏远淡薄;更加上经济进步而贫富分化加剧;于是家族公社便被地缘关系的农村公社逐步取代了。当然,农村公社的发展,也同管理"公田"的客观需要,和为了组织耦耕而调配劳动力的需要分不开的。
春秋时代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各国兼并战争频繁,谈不上什么“存亡继绝”了,血缘关系日益淡泊。再加上各国为了应付战乱局面而竞相扩军备战,纷纷着手增辟兵源,组织更多的人力参军打仗。为便于加紧搜刮,逐渐把从前的基层组织闾和里都变成为书社。《左传·襄公三十年》记子产治郑,“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约就包括这种变革。而齐国进行这种进行这种变革可能更早。《左传·哀公十五年》载,齐国“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又同书《昭公二十五年》记,鲁昭公奔齐,“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数目这样巨大,可知这种社不可能是春秋早期以前那种范围很大的社。《荀子·仲尼》篇称,齐桓公赏赐管仲,“与之书社三百”,杨倞注说:“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牍图。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史记·孔子世家》记:“楚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索隐》称:“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这种书社就包括了原来国或乡中的闾和野或遂中的里,书于版籍就是登记户口,所谓编户齐民,这标志着贵族与平民、征服民族同被征服民族的界限逐渐消除了。
书社的组织到战国时更加普遍,有些著作甚至把它的出现说到殷周之际去了。《商君书·赏刑》称:“汤与桀战于鸣条之野,武王与纣战于牧野之中,大破九军,……士卒坐阵者里有书社”。《吕氏春秋·慎大》称:“武王胜殷,……三日之内,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赏以书社”。《管子·小称》记,齐桓公晚年易牙等人作乱,“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晏子春秋·内篇杂下》记:“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实际上有的作者是以今例古,把战国的情况误认为古已有之,这也正反映当时书社广泛存在。
但是,家族公社的残余仍一直存在于农村公社之中。战国以后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铁器牛耕逐步推广,耦耕的必要性渐渐减少。农业生产又适宜于家族组织形式去经营了。再由于统治阶级的家族组织仍然存在,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上升的富豪也发展形成了家族组织。而且统治要扩大兵源,一夫一妻小家庭如承担兵役,生产和生活问题都不好解决,统治者也需要适当保存家族组织。《周礼·小司徒》郑注引《司马法》:
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所以在农村公社中家族公社的残余仍被保存下来,一直延续到近现代还可以见到。
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就同这两种社会组织所反映的不同的意识形态很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