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难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08:31
来源:新华社 作者:梅丽红 发布时间:2009-12-07 14:04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器,至今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也签署了《反腐败法》,2009年4月,包括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普京在内的俄罗斯高官相继公布了自己的家庭财产。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已具备雄厚的民意基础,2008年5月,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际,《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新浪网曾联合开展了一项3837人参加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官员财产状况”,持此愿望者达77.5%。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都属于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内容。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回答网友关于反腐败的问题时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最高领导人首次对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给予的正面回应。
官员财产申报既然已经有了广泛共识,那么为什么相关立法仍然举步维艰?其“难”在何处?
关于财产公开与个人隐私界限不清的问题
无论是制定《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湖南浏阳市的“试验”,在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公示问题上,政府官员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具体到包括家庭财产的哪些内容以及哪些家庭成员的哪些财产需要申报、内部申报和公开申报的界限等,更是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因此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申报主体理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我国1995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配偶等其他家属情况也包括其中;有的认为申报对象还应包括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因为“很多干部子女做生意,靠山都是当官的父亲”;有的认为申报主体若推及成年子女,一来于稳私权不合,二来阻力太大;另有折衷意见认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财产是否申报,要看该职务的高低以及涉腐风险的大小。对此,有学者认为,就申报的范围和内容而言,新疆阿勒泰等地已有详尽规定,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应该不是太难的事情;而要避免因干部个人信息泄露过度以至诱发某些侵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或者社会动荡,只须对公示方式进行某些技术性调整就可以达到目的。按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的知情要求;作为占据更多权力资源、肩负更多公共责任使命的公众人物,官员的隐私权显然主要不再表现为私密的权利,而已成为权力公开监督的必然对象和组成部分。实际上,现在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律关系中的某些特殊主体——公权力人的隐私权都有相应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换言之,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关于配套措施不具备的问题
这主要包括: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不健全;拒绝、拖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难到位。对此,有学者认为,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不动产登记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确实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追究不严等问题。但配套措施、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打击钱权交易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疏而不漏”的理想状态。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时,甚至于没有电脑,更不用说现代身份识别制度和交易档案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在很大程度上倚重社会监督,正可弥补配套措施之不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推动,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推进配套措施的落实。
关于政治风险之忧的问题
由于对官员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各级各类官员的财产与普通百姓的财产大概呈多大比例等不清楚,因此,即使主张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关人士也担心,如果大量官员拥有巨额财产公之于众,在社会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引起社会震荡。即使是在干部队伍内部,因级别、地区、领域的不同而导致收入差别较大,也可能引发官员内部的心理失衡。对此,有学者认为,只要相信绝大多数官员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即使有一定数量的官员,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对之予以公开、查处,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会有助于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有助于加强社会稳定。相反,如果对官员家庭财产存在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情况不公开,人们对官员廉洁的信任度就会大大下降,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关于官员的主观阻扰问题
有学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不是目前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而是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阻扰。当改革涉及到官员自身的权益,而这些人又掌握着决定政策制定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权力的时候,改革就会变得异常艰难。因此,要提振公众对改革的信心,就要敢于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涉及政府、官员自身的一些关键问题上入手。实际上,一项触及某个群体切身利益的改革,要获得该群体百分之百支持是不可能的,而对于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官员也并非全是反对、抵制的铁板一块。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慈溪市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后,尽管觉得“隐私”公开压力很大,但都能正确认识作为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其“隐私”应当受到必要限制的道理,都对这项改革给予了支持。可见,官员财产申报法的出台和运作反过来也会促进公职人员观念的转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器,至今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也签署了《反腐败法》,2009年4月,包括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普京在内的俄罗斯高官相继公布了自己的家庭财产。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已具备雄厚的民意基础,2008年5月,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际,《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新浪网曾联合开展了一项3837人参加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官员财产状况”,持此愿望者达77.5%。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都属于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内容。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回答网友关于反腐败的问题时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最高领导人首次对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给予的正面回应。
官员财产申报既然已经有了广泛共识,那么为什么相关立法仍然举步维艰?其“难”在何处?
关于财产公开与个人隐私界限不清的问题
无论是制定《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湖南浏阳市的“试验”,在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公示问题上,政府官员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具体到包括家庭财产的哪些内容以及哪些家庭成员的哪些财产需要申报、内部申报和公开申报的界限等,更是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因此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申报主体理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我国1995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配偶等其他家属情况也包括其中;有的认为申报对象还应包括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因为“很多干部子女做生意,靠山都是当官的父亲”;有的认为申报主体若推及成年子女,一来于稳私权不合,二来阻力太大;另有折衷意见认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财产是否申报,要看该职务的高低以及涉腐风险的大小。对此,有学者认为,就申报的范围和内容而言,新疆阿勒泰等地已有详尽规定,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应该不是太难的事情;而要避免因干部个人信息泄露过度以至诱发某些侵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或者社会动荡,只须对公示方式进行某些技术性调整就可以达到目的。按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的知情要求;作为占据更多权力资源、肩负更多公共责任使命的公众人物,官员的隐私权显然主要不再表现为私密的权利,而已成为权力公开监督的必然对象和组成部分。实际上,现在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律关系中的某些特殊主体——公权力人的隐私权都有相应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换言之,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关于配套措施不具备的问题
这主要包括: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不健全;拒绝、拖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难到位。对此,有学者认为,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不动产登记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确实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追究不严等问题。但配套措施、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打击钱权交易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疏而不漏”的理想状态。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时,甚至于没有电脑,更不用说现代身份识别制度和交易档案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在很大程度上倚重社会监督,正可弥补配套措施之不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推动,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推进配套措施的落实。
关于政治风险之忧的问题
由于对官员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各级各类官员的财产与普通百姓的财产大概呈多大比例等不清楚,因此,即使主张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关人士也担心,如果大量官员拥有巨额财产公之于众,在社会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引起社会震荡。即使是在干部队伍内部,因级别、地区、领域的不同而导致收入差别较大,也可能引发官员内部的心理失衡。对此,有学者认为,只要相信绝大多数官员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即使有一定数量的官员,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对之予以公开、查处,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会有助于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有助于加强社会稳定。相反,如果对官员家庭财产存在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情况不公开,人们对官员廉洁的信任度就会大大下降,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关于官员的主观阻扰问题
有学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不是目前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而是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阻扰。当改革涉及到官员自身的权益,而这些人又掌握着决定政策制定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权力的时候,改革就会变得异常艰难。因此,要提振公众对改革的信心,就要敢于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涉及政府、官员自身的一些关键问题上入手。实际上,一项触及某个群体切身利益的改革,要获得该群体百分之百支持是不可能的,而对于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官员也并非全是反对、抵制的铁板一块。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慈溪市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后,尽管觉得“隐私”公开压力很大,但都能正确认识作为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其“隐私”应当受到必要限制的道理,都对这项改革给予了支持。可见,官员财产申报法的出台和运作反过来也会促进公职人员观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