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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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卖淫合法化”之谬论
卖淫当然是社会现象,但这跟人类的生物本性有什么关系呢?这里的“卖淫”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性行为”概念,这是显而易见的,也不是一般的道德-文化障碍问题,对后者来说,那种道德-文化上的障碍不是发端于人类的情感本身的道德感,而是出于人类的作为社会性动物的本能反映,它是如此的无意识地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之中,并且已经悄悄地上升为一种道德意识:作为商品的性交易行为是如何存在于经济-社会中的呢?这里的道德问题就已经不再是某种个人的思想观念或者价值判断的问题了,而是出于社会责任感、社会公意、社会公有制以及人身所有制的政治-法律问题了。服务商提供的产品并不是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得的,因为那肉体的存在完全是受造于自然本身的。它既不需要人为的劳动,而且人也不可能进行创造。如果说人们可以克隆出一些作为商品的性工具出来的话,那也得至少有两个并不是通过人为创造存在的条件:一、DNA原材料(这是自然的);二、子宫母体(这也是自然的)。所以,从根本上说,卖淫-肉身的交易违背了社会关系-存在的劳动本质。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所有权是建立在劳动上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享受着自由,这种自由就是每个人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也是对他赖以生存的东西和通过劳动占有的东西的所有权。卢梭在《论不平等》中对此加以了深化,他不承认先占有者的权利,惟有人们付出在土地上的劳动才能创立占有土地的权利。他由此否定了大地主存在的合法性,种植者通过劳动获得对收获物的所有权,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土地的“连续占有权”,土地就“很容易转变为他的财产”。卢梭宣布这就是作为不幸的历史的必然性:他们向穷人提出了一份联合契约,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国家不过是由富人向穷人实施的一场骗局所产生的结果。从私有制-国家-家庭的历史必然性考虑,卖淫现象的必然性无疑是由于被剥夺了生活-生产资料的个人,甚至从这个理论上说,卖淫者似乎连劳动本能-手段也被一起剥夺掉了。但这个事实的发生和结果的对比却并非如此,卖淫者作为大地主阶级的陪衬反过来一起剥削劳动者,从事物的最低级处一下子跳到了最高级一端。卖淫在成为的过程中并没有经过灵魂的斗争,或者失败了,并向成为他们苦难根源的人进行妥协,这就是社会关系中的施虐-受虐现象。卖淫者的行为本质是一种对自然(肉体)资本进行自由运作的现象,这并非是一般的服务性行业,因为它的阶级性成份是容易认定的,一个不得志的资本主义者。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历史-社会必然性,所以人们才更加需要将其超越和革命而不是妥协于这种必然性。
“卖-淫”一词在字面意义上是一种讽刺。提出“卖淫合法化”者可谓众人之笑端耳。“卖淫合法化”意味着法的不存在,因为该法已经成为一个虚无的空壳,法律的存在已经不再为维护理性的社会-生产-生活关系提供保障。今日若有“卖淫合法化”,明日就有“强奸合法化”。虽然卖淫合法化可以为提供税收以及为市场的正规化(形式正义)提供社会指引以及医疗方面的有效保障。但是由于卖淫行为本身的不合理性,就更加进一步地为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不合理提供了合法化依据,以及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问题的错上加错。性行为不应当作为一种商品,因为肉体不是劳动的产物,所以这种性的关系应当是无价值性的,它一旦成为具有价值的东西,那么就为互为奴隶的社会关系奠定了物质-关系的基础,因为只能是有了钱才能有性行为,但这只是为扩大内需和生产过剩奠定基础,因为过多层次的社会再分配的结果就是将收益花在了不必要的成本上。这种施虐-受虐关系的历史闹剧从未停止过,同时,这个问题也是之所以会产生男女不平等关系的主要原因,所以尼采如此讽刺道:到女人那里去吗?别忘了带上你的皮鞭。现在的政治-法律问题应去考虑人类社会该如何去避免互为奴隶的不必要的灾难,考虑人们如何才能拾回自己的理性生活。而不是向极端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进行无底限、无意义、无羞耻的妥协。也许,人类还没有认识到虚无主义的危害性,所以生活的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如果卖淫服务的对象可以随便的得到性欲的满足,比如公司老板可以随便和公司里的女同事发生性关系,那么,还会存在那种依靠卖淫生存的地下集团吗?肉体的价值比重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占据着什么样的地位呢?这个问题将随着私有制-奴隶社会的消灭而告终。
2003-5-29 PM
《论卖淫》后序
问题越是具体的,它就越是复杂的。原文《论卖淫》的附标题是:驳“卖淫合法化”之谬论。故所提内容主要是出于一个政治-法律方面的考虑,进一步说这个理论是针对个人所得是否合法的立场上展开的。在此想继续作一个后序。作为补充性的尽量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分析这个社会现象,看看能不能解决这个矛盾。
一、卖淫行为的荒诞本原
卖淫行为出于社会需求,即给予卖淫的服务对象以更广泛的不同口味的性欲的满足。但是,我们认为这个理论是有缺陷的,因为只能是有了钱以后才能有“更广泛的不同口味的性欲的满足”,这显然是不平等的,多一个人去卖淫就会多一个人甚至多一群人不平等。所以要扼制卖淫的合法性,为了自由性行为(即在根本意义上使全体人民都可以从更广泛的不同口味的性欲的满足)这个目的本身朝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从它的“社会需求”上予以彻底解决,即原文中所提:如果卖淫服务的对象可以从其它领域随便地得到性的满足,那么依靠卖淫生存的地下集团就必然会不攻自破,因为市场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这个职业、这个生产的或者分配的方式也就自然消亡了。这个意思就是说,当经历了一场有趣的淫荡交易之后不给钱是完全合法的!——因为不付钱即不发生物质“交换”(因为卖淫不可能发生“物质交换”,充其量只是属于一项“施舍”)的性行为就不成为卖淫交易,而是一般的自由性行为,所以是合法的。为什么要取缔“施舍”行为呢?——因为“施舍”违背了社会存在的劳动本质。除非我们可以从“上帝”那里得到一切生活所需。所以,我们可以总结出:卖淫的合法化不仅不可能使得性的自由得到发展,相反,卖淫合法化导致性的不自由,以及其它的由卖淫导致的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不自由,因为所谓的再分配从本质上说只是一个“施舍”概念罢了。
二、卖淫者的不自由
“淫荡”是不需要“买卖”的,因为“买卖”起源于“淫荡”,这个“淫荡”不是指一般性行为,而是指任何买卖行为本身。虽然货币的出现使得买卖行为而非交换行为成为了可能,但最后还是会从买卖转变为交换的,因为交换是第一性的,它是目的本身,买卖只是使得这个目的成为的一种形式,所以它只是手段。在卖淫行为过程中,卖淫者被动于卖淫的对象,卖淫者对此对象没有选择权,所以卖淫者的意志是不自由的——因为卖淫者所针对的目的是买卖这个手段,他要在买卖成功的情况下使他人的手段变为自己的目的,即卖淫所服务的对象是货币本身,而非买淫者这个人。所以卖淫者不仅没有选择权,而且没有任何的创造性自由。没有创造性自由的人就是已经被物质化了的人,既没有社会效益(因为该效益已经被其负效益抵销甚至反超了),也没有自身效益。杭州市政府许诺:每年为市民办十项实事。政府前几年根据“民意工程”出台了对“公共厕所”不征费的措施,“公共厕所”的全部维护、清洁费用由政府出钱。这项政策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市民不必再因为没有随身携带零星硬币而没地方大小便了。
三、提倡卖淫的道德
因为卖淫是不合法的,所以是道德的,我们要提倡它。德国道德巨擘尼采呼吁现代社会要“重估价值”。此“重估”其至矣乎!然民鲜能久矣。这是因为我们不理解尼采,不理解一种好的、强有力的、积极健康的生活渠道。
卖淫的不合法不是我们目的,而是一个手段,并且是一个好的手段。卖淫并不是我们无意要使它不合法,而是我们故意要将其不合法,这就是为了使我们提倡卖淫成为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因为,如果卖淫被合法了,那么我们再去提倡卖淫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在合法的情况下提倡一项合法的东西,这是蠢蛋才会去干的事情。相反,我们的思想是矛盾的,并且背道而驰;越是不合法的东西,我们偏偏喜欢做,越是合法的,我们就懒得去做或者不情愿去做;这是对的,是好的思想。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在无意中总是进行不自觉的“妥协”,因为“妥协”严重地阻碍人的创造力,它是扼杀我们生命力的罪魁祸首。现在,我们已经不向法律妥协!因为法律不再向现实妥协了!所以我们有了“保障”,这个“保障”就是我们自己,我们完全能够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武器”——大铁锤。因为我们“相信自己”。我们为卖淫者或者买淫者建好了监狱,罚款或者皮鞭等等,这使得我们可以大力提倡卖淫成为一种好的、强有力、健康积极的东西。我们如何才能做到“价值的重估”呢?我们是不是已经把“监狱,罚款或者皮鞭”当作一个能够很好的锻炼人的,提高人身上强力感的东西了呢?我们并不满足于卢梭的《爱弥儿》,并且对它的证明十分担忧,所以我们找到了“重估价值”,试图依靠它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我们应该相信,这个方法可以为我们解决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提供一个出路与希望。
2003-6-11 PM
再论妓女问题
这时,那首《假正经》的摇摆鬼神般的萦绕心头:假惺惺,假惺惺,做人何必假惺惺……
古老事情的古老做法,是传统社会的传统行为,它不被看成刚刚发明的性解放的内容之一,当然,我们发现,当每一个文明走向末日的时候,所有往常容易发生的问题会在此积累到一个等待抉择的极点,软弱的人就会发出最后的呻呤,他们会站到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然后用最时髦最合时宜的道德措辞混淆一些问题,目的是为了感召这样的一个具有同等生存地位的群体,从而产生一个群体性的思维,一种群体性的观念与做法。这时,那种在生活中本身具有革命意义的“解放”(比如思想解放或者解放思想)就被运用在了实质为“妥协”的方案里面,其实,人类需要“解放”吗?需要肉体的或者思想的“解放”吗?如果说,确实是需要的,那就必然意味着那个人正带着他的欠缺,带着他永恒的软弱,正在用一种虚假的拯救试图将其掩盖。为什么需要“解放”?!难道说,你们现在是囚犯?究竟是谁把你牢牢的锁住?——那么你永远是囚犯!因为只有囚犯才需要被解放,只有那自知内心有所愧欠的罪人才需要他正在寻找的那条皮鞭!然而,被解放的囚犯仍然是囚犯!正如普希金的蔑视:干吗赐给牲口以自由?/它们世世代代继承的遗产,/就是带响铃的轭和鞭子。
对妓女付诸的所有同情都是虚伪。一个没有自省的人可以刻毒到何种地步?这种看似出于自然的直观是不是性恶或者原罪的证明这已不关要紧,要紧的是这样的想法足以毁灭一切应有的希望。他们是在同情妓女吗?妓女需要他们的同情吗?究竟是恶毒的诅咒还是善良的同情?——毛泽东说得太好: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任何无缘无故的同情实质上就是一种恶毒的诅咒!但他们的这种愚蠢而简单的想法并不可能由此实现,他们想以妓女的卑微来衬托自己的高贵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因为一个女人是否会成为妓女并不是随着社会对性产业、对性工作者的观念的转变而转变的,因为在任何一个女人的心目中,她都会渴望爱和性的自由。
试想,对一个自知犯了某种有损尊严的错误的人进行“同情”这不等于是在雪上加霜吗?这“同情”不是一种变相的嘲讽,尖刻的挖苦吗?或者说这便是那“人性的,太人性的”表达?俄狄浦斯篇里提到了类似的问题,这是尼采在《善恶》里讲到过的:俄狄浦斯和斯芬克司中间谁是提问者,谁是被问者?我们在这里说,同情作为一种“精神上的施舍和帮助”,它的可能性只发生在一种健全的精神以它的残缺内容为对象之基础上(另一方面它可以解释为,同情他人不过是在同情自己,或者纯粹的同情自己,做到自我安慰),也就是说这是一件以精神价值为判断依据对主体(人格)进行批评的事情。所以说,对他人进行的同情便不再是精神安慰,而是一种人格污辱。如果放大开来,以此作为某种借口,就成了诅咒。
如果真要关怀妓女群体,就不得不思考以下的问题:妓女更适合怎样的社会环境,她们需要怎样的道德伦理,怎样的审美判断,怎样的和她们的生活及思想联系起来的行为方式?其中最典型的认识是,如果一个人还出于对她们的爱,便不会忘记去她们那里的时候带上皮鞭。回过神来,我问自己,如果谁做出这样的事情,他真得是在“假正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