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自焚的不是生命是尊严 物权法成“无权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39:11
唐福珍自焚的不是生命是尊严
作者:刘国杰
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位叫唐福珍的拆迁户与城管执法人员对峙,拒绝拆迁,之后其情绪失控,在自家的房顶上,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自焚,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死亡。(中国新闻网)
城管,城管,这又是一起由城管制造的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事发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领导钟昌林解释了事发原因,并把责任全部推向了自焚者全家,但网民们有着自己的判断:几乎一边倒地斥责金牛区城管执法局。
11月30日,广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孙金龙说,广州每年有200余城管被打伤,但在暴力抗法中受伤的商贩只有两三人,是每年被打商贩的100倍。接着,就报道成都城管执法人员制造的这起人命案,城管,不管是在广州还是成都的,这个群体形象再次遭到自身毁灭性地破坏,这是多么具有讽刺意味呀!
人们在为死者心痛的同时,又不断追问:唐福珍死得到底值不值得?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整个城管部门的消亡,那是值得的。有人幻想,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就能让执行了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也许,唐福珍的死也能让已经引起民愤的城管部门消失。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国家对整个官僚系统的彻底整顿,那是值得的。有些官员长期缺乏有效监督,利用手中的权力,恣意妄为,态度傲慢,不断伤害人民感情,即使已经意识到民众的不满情绪,仍不思改进工作方法,让既有矛盾继续加深。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地方政府对民权的重视,那是值得的。民众有迁移和不迁移的权利,有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权力部门动不动就使用暴力执法是不尊重民权的表现。君不见日本一条公路在不破坏大厦的情况下,从大厦的中间穿过?为什么他们就不能直接让这栋大厦拆迁了呢?那些“官老爷”想过没有?
反之,如果相关部门以“暴力抗法”的罪名把拆迁户抓起来治罪的话(据介绍,警方日前已对参与阻挠依法拆违人员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实施了刑事拘留),唐福珍的死就不值得。
如果事件平息之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不经户主允许,又强行把他们的房子拆除的话,唐福珍的死就不值得。
如果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没有人为唐福珍的死负责的话,唐福珍的死就是不值得的。
唐福珍死了,她把房子看得比生命都重要,她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损坏,把命都搭进去了。她难道就不怕死吗?她难道不知道生命的重要性吗?她肯定知道,她肯定能预见自焚的后果,但她为了阻止野蛮的拆迁,为维护仅有的一点尊严,她用微不足道的力量抗议着;她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只是用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生命,把生命置之度外的人,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呀!也许在唐福珍眼里,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套用时下流行的一句话:唐福珍自焚的不是生命,是尊严。
附录:专家批物权法成“无权法”
综合报道“房主为了捍卫自己的房屋财产权,拿着《物权法》来喊话,但是《物权法》恐怕有时候,特别是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很难抵挡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做的规定”,12月2日,特约评论员王锡锌说。
王锡锌解释说:“因为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它的设定是非常具体,而且条例中引入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这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拆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是为了公众利益,但拆迁人可能不一定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他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强行用各种方式来拆迁。所以,与这一个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相比,《物权法》可能显得软弱无力,成为‘无权法’。”
事实上,《物权法》是上位法,是大法,这个拆迁条例是下位法,它应该服从于上位法。对此,王锡锌表示:“需要系统的去把《物权法》作为一种基本的保护财产权的一个原则来重新审视拆迁条例的合法性,它的规定是不是应当做一些必要的调整。”
针对暴力拆迁,《新华每日电讯》2日发表评论说: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雇佣没有拆迁资质的公司或黑恶势力对拒绝拆迁的所谓钉子户采取恐吓、威逼、停水、断电,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说,这些现象损害百姓权益,影响政府形象,制造不稳定的社会因素。